公司法 Flashcards

(145 cards)

1
Q

股東資訊權

A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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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13I

A

隱名合夥算本條禁止對象 因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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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13II
限?
效力?

A

有限責任轉投資
限公發
有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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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員工可否預支薪水?

A

15可,在合理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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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違反貸款限制之效力?

其實怎樣?

A

15I一款 無效
15I二款 要保護交易安全(40%)
負責人連帶負責
其實用忠實義務處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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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16,效果:保證契約在負責人與相對人間

A

除隱存保證不算其他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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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母公司幫100%控股之子公司保證

A

經濟上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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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27配董事失格

A

法人董監事:是那個董事失格,而法人的董事位子還沒失格,可以換

法人代表董監:那個董事的位子失格了(選的人是代表而非法人),都不是董監了怎麼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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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紓困肥貓條款

A

29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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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當然解任

A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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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有限公司之經理人選任

A

表決權過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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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經理人競業禁止

A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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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32

A

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

不得兼營同類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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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有限公司董事競業禁止

A

108III,IV 不得兼營同類業務
須2/3以上股東同意
過半決議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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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競業禁止

A

209 經股特許可方可經營同類業務

股普決議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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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經理人競業禁止歸入

A

23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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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Q

董事任職於從屬公司

A

經濟上一體,無利益衝突而不會構成競業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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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Q

董事利用公司商機

A

206II+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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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Q

206II謂董事若有自身利害關係事項須於董事會說明,然是否每件事都要經過董事會決議?

A

從忠實義務的角度出發,為不使具有利益衝突之董事干擾決策之正當性,原則上亦有自身利害關係均須經過董事會決議。然若大型公司認為效率差,可以考慮就日常且重複性高之事務授權給經理部門決行,但在事務條件變更時,仍須回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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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Q

資本三原則

A

資本確定X(我國:單純授權資本制)
資本維持/充實原則VX
資本不變V(增資減資仍須變更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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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Q

資本維持/充實原則之挑戰

A

低面額股、無面額股、241(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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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Q

以契約或股份協議(shareholder agreement)限制股東轉讓自由?

A

163明文禁止,即便採肯定說亦僅有相對效,難以終局避免閉鎖性之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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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Q

163但

A

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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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Q

董事任期中轉讓持股之限制 公發+閉鎖到上任中

A

197 !超過1/2「當然解任」而非不計入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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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67IV
員工「新股承購權」,「兩年內不能轉讓」(為了不稀釋持股比例)
26
267IX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以限制轉讓對象(為了留住人才)
27
從屬公司不能取得控制公司之股份,原因?
禁止垂直交叉持股、循環持股,「以避免控制公司藉由轉投資虛增資本,或藉由買進股票以護盤、操縱股價、或永保經營權」
28
從屬公司不能「收買」控制公司之股份,收買為何?
不限買賣,所有支付對價取得者都算。 | 股份交換係收買,合併非收買
29
股份轉換
企業併購法。指公司讓與全部已發行股份與他公司,而他公司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支付公司股東作為對價。
30
違法取得自己股份之效力?
原則上無效,但若在證券市場上,為保障交易安全而有效
31
241III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放新股或現金,僅能就超過實收資本25%之部分為之。曾
32
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於選舉監察人時
仍為一股一權!157II
33
複數表決權股僅開放非公發,評析?
公發仍得以無表決權或限制表決權股架構「雙層股權結構」
34
公發特別股要注意?4 4 5 7款
``` 公發不能發:(原因思考) 4 特定事項否決權之特別股 4 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 5 當選一定董席次之特別股,監沒有 7 附轉讓限制之特別股 得轉換成複數普通股的特別股 ```
35
156-1
「非公發」現為票面金額股者單方面轉換為無面額
36
授權資本制
156IV
37
156V
股東可以貨幣債權、公司所需財產、技術(智慧財產權)等抵充出資
38
股東以他種財產抵充出資,決議?
董普決
39
股份交換+法條+決議?
156-3,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董特
40
158
特別股之收回
41
159
特別股股東會 受引響之特別股股東開的,專在公司修章剝奪特別股股東權益時開
42
閉鎖期間
30 15 | 60 30
43
167-2
員工認股權憑證,董特,訂立股權契約而由員工購買特定股份。不可轉讓。證交法之有價證券
44
167-1轉讓限制?
2年
45
對股東優先承購權之立法建議?
大小分流,放寬對非公開發行之管制,或可考慮將優先承購權設為預設規定,並得由公司以章程排除之。
46
235-1要件?發放方式?
以「章程明訂」當年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發放員工酬勞,但係由董特決定發放方式。至於是否為董事會之專屬權限,倒不一定,蓋股東會仍得透過章程為區間、下限或根本不增加張訂資本額的方式間接限制董事會之裁量空間,故董事會之主導性甚低,有悖於經濟部對202條之理解。
47
董監酬勞發放方式
僅能以現金為之
48
235-1IV之問題? | 整體條文問題?
1. 董事會可決議以股票發行酬勞,缺乏有效利益衝突房免之機制,可能直接造成股東權益之稀釋。 | 2. 且事實上章程訂定酬勞對於許多公司而言僅係一形式,事實上並未能達到當初立法者所期盼的增進士氣之功用,毋寧是勞民傷財。公司自治配套大型公司適度之資訊揭露,應為較可行之方式。
49
若公司與董事未訂立委任契約,董事針對其酬勞、報酬,是否有直接請求權?
以公司章程作為契約對於第三人之效力為解釋目的,可以第三人利益契約(直接請求權)與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契約(以實際上有委任關係存在並以民547為基礎,章程所定價額為參考)為解釋。
50
董事之報酬
196,未由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 | 可授權董事會依照同業通常水準支給議定。
51
股東會對於董事之報酬可以只定最高額度,交給董事會議定個別董事之分配額度。惟此決議是否來要再交回股東會追認?
否。股東會決議完最高額度就已經完成196的任務,剩下的非其專屬權限範圍。
52
盈餘分派
228-1,董普,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且已經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53
235
股息及紅利分派以比例為準(曾:divedend)
54
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與使用
237,至少提列百分之十,但到達實收資本者,可不提列。 | 239 法定盈餘公積只能拿來填補虧損
55
股票股利發放方式
240 董提>監看>股特決
56
盈餘轉現金/增資
241 溢額或贈與所得,股普,超過實收資本25%部分的法定盈餘公積才可以拿來用
57
證41,評釋?
強制提列一定數目的「特別盈餘公積」,為抑制盈餘分派以保護債權人 | 累積資本公積會有等量的資產流入,不會稀釋股權,因此無須與資產重估等同視。
58
檢查人
245 6個月,1% | 實質上的少數股東資訊權,檢視範圍很寬鬆
59
私募公司債
246 董特(要不然其他原則上是股特) 補:私募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都是董特加股普
60
證交26-2
對於零股股東得以公告為股東會通知
61
公172III
20 10 30 15
62
上市上櫃公司逾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未召開股東會
並無公170II由主管機關核准之優惠待遇,而可能受到證交所乙變更交易之方式處罰
63
證交41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除法定盈餘公積,得命公發公司提撥一定比率之特別盈餘公積
64
證交法庫藏股之目的
28-2 10% 轉予員工、股權憑證、「護盤」
65
證交法董監持股之轉讓限制
22-2 在前端避免內線交易 10% | 再次發行
66
證交26-3
董監五人以上(非公發三人)+強制候選人提名制度+不足五人要在最近一次股東會補足,缺額至章定董事名額「三分之一」時,「六十日」內補選
67
公198
非公發,缺額至章定董事名額三分之一時,三十日內補選
68
同時分別當選董監,公發公司違反者?
公發不可(26-3),非公發可(公27II) | 公發違反者,實務謂重新補選,實則本件之事實態樣較接近證交26-3II,應回歸適用經濟部函釋,認為公司得自由選擇要保留董事還是監察人席次
69
股東會之通知及違反效果
30 15 20 10 違反者處罰鍰
70
股東提案權
172-1
71
股東會視訊開會
172-2非公發
72
新修改的章程條文可否於該次董事會適用
多數實務見解認為章程修訂時即向後生效,登記僅為對抗要件而不影響其於同次股東會的適用,然如此將可能對於股東產生程序突襲,故解釋上應該修改部分不涉公司重大營業事項,方可適用。
73
召集事由說明內容
172V
74
少數股東請求召開股東會
173 1年3% I先向董事會 IV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解釋上應該要係「客觀不能」 大同案「無法期待」
75
173-1
三個月50%
76
表決權拘束契約
175-1
77
177I 證交法 III
委託代理人出席 兩人3% | 證交法 三人3%自己的四倍以下
78
電子投票
177-1
79
無表決權(兩條)
179+180I
80
181與其評析
公開發行公司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各自行使表決權 | 表決權在現代大型公司中已被物化,與股東人格權分裂無涉,且在實務運作上,股份信託之各信託人意見不一時,若不允許信託機構分割投票,則可能其乾脆不出席,對公司治理並非好事,故實無必要堅持一股東一表決權之原則。
81
公開發行公司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各自行使表決權
181
82
包裹解任董事
應立足於決議方法是否會對股東之權益造成影響,而非於究為議案之數目還是實質上議案數目等形式化標準
83
議事規則違反另開股東會
182-1
84
182-1
議事規則違反另開股東會
85
189-1評析
重點應該放在「非屬重大」而非「於決議無影響」,並將前者以是否積極侵害股東參與股東會權益為斷。蓋如此才能顧及對於少數股東之保護。
86
194
一年以上,股東制止請求權。 | 法條「董事會」,但本條係少數股東權,故「個別董事」沒有理由不納入解釋範圍
87
董事責任
193II
88
董事任期屆滿前改選
只要有形式上改選就不會該當195II「不及改選」,全部董事當然解任,不需要該次改選程序均合法
89
臨時動議提出決議現任董事不解任
可以提,因為不是172V之事由,但是內容違反199-1無效
90
因199-1遭解任之董事是否可以請求損賠?是否輕重失衡(一個股特一個股普)?
可以損賠(原任董事期待權之保護) | 不會失衡
91
198
累積投票制
92
董事決議解任
199股特
93
董事裁判解任,原告適格?
200 3% 「股東會後三十日內」 | 原告適格:應於訴訟上給予股東釋明的機會,並依相關事實判斷是否有違反誠信原則,而非單純用是否曾在股東會上同意來判斷
94
董事長選舉
208董特
95
每屆第一次董事會召集人
203I得票數最高者
96
非每屆第一次董事會召集人 | 問題?
203II由董事長召集之,「過半數董事亦得『請求』董事長召開,『過十五日不召開』可自行召開」 | 沒選出董事長,雖然過半數董事可自行召開,但董事長之產生需要特別決議,故好像除了改選董監,別無他法,勞民傷財。且如此也無法保護未取得過半席次董事之行動派股東
97
每屆第一次董事會應於
改選後十五日召開之
98
董事會視訊會議
205II
99
董事會電話會議
法無明文,經濟部認為可能無法確定各該董事之意思自由狀態而認為不妥,然比較法上有些許前例可供參考
100
董事會書面決議
限於非公發,且需全體同意205V
101
臨時管理人之選任
208-1,屬真正聲請事件 公司法制應是提供一個可供公司自主設計之環境並兼顧少數股東與債權人保護的機制,而非對公司處處予以掣肘。然而一旦公司出現僵局致使企業自治失靈,公司自身、股東及社會經濟(包括債權人等)可能因此而有受損之虞時,行政控制乃至司法控制便有其必要性。此時之介入並非意在左右公司自治而是協助公司快速回到其應有之軌道。
102
股東資訊權,要件?
210,限縮於債權人與具有相當於債權債務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股東
103
股東會或董事會之召集權人之資訊權限
210-1得請求公司或股務代理機關提供「股東名簿」
104
公司減資之股份銷除
168,須經股普
105
為彌補虧損之增資、減資
168-1 應提請股東會決議 | 附帶一提,虧損達二分之一時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106
214
六個月,百分之一股東,先請監察人代表公司起訴董事,不代表,再自己代表
107
據少數股東權(六個月1%)之監察人是否可以獨立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可,畢竟他還是有少數股東之身份。必須要注意的是,其並非以監察人之身份提訴,而係本少數股東之身份,故仍須踐行書面向自己為請求未果此一要件,方符法意。
108
監察人
216
109
監察人資訊權
218
110
監察人停止請求權 | 若董事未通知監察人列席,該次董事會效力?
218II |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此係公司法希望藉由公正、第三人之立場提供董事會不同意見,故違反者原則上應解為無效。然若監察人均已主動列席,則瑕疵已經治癒,即無認定為無效之必要。
111
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220必要時
112
監察人兼職禁止
222同一間公司,關係企業類推適用
113
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為了怕股東股權稀釋,要董特加「股普」
114
發行新股(授權資本制)
266董特
115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356-1,不超過五十人,股份轉讓限制
116
因繼承可能導致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應對方式
在章程上訂定繼承限制,或者是可以考慮擁有較多的法人股東
117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人數限制,正當否?
否,蓋此規定在香港、新加坡之比較法上僅係安全港條款而非強制規定,而衡諸我國新設閉鎖性公司制度,無非是欲創造一偏離實力派股東本位體制之制度以供新創公司彈性使用,而非為囫圇吞棗,挖比較法之一隅填充我國既有之解釋論名詞。
118
閉鎖性公司之轉讓限制
356-5
119
閉鎖性公司可否規定持有至一定時間後即可自由轉讓?
可,大小分流,成人之美,章程自治
120
閉鎖性公司董事選任
強制累積投票制排除
121
閉鎖性公司發行新股
不適用新股認購權之規定,以節省勞費,但仍得發員工權利新股
122
新股認購權之批評
為何除公發公司以外之資合性較強的公司適用新股認購權之規定,而閉鎖性公司此種人合性較強之公司則排除適用?問題在於新股認購權本身,其實在現今高度發展之資本市場下已經無強制規範之實益,毋寧應更尊重公司自治並提升不公平壓迫救濟制度之值與量,而非於新股認購權上做文章。准此,立法論上似乎可以將新股認購權做為預設規定,容許公司以章程排除之,將更富有彈性。
123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具體規範
99(有限公司)154(股份有限公司)
124
有限公司減資之爭點
依比例減資,則仍按原條文以表決權數過半決之。若未依比例減資,則為避免股東受到不平等之對待,目的性限縮解釋,須全體決始足當之。
125
有限公司股東拋棄股份出資額時,是否應有門檻限制?
不需。蓋股東拋棄股份,雖使股權回歸公司所有,但並沒有相對應流出之資本,與資本維持、閉鎖性維持並無關聯,甚至不當然等同於減資,故毋須全體同意。
126
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委任律師、會計師
109II公司付錢,因渠等係代表公司委任
127
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若兼任經理人,是否得行使其監察權?
本為公司法所規定有限公司股東之固有權 | 兼營公司其他職務有助於監察權之行使,而非一到障礙!
128
控制公司不當經營之損害賠償責任
369-4
129
369-5
控制公司不當經營之損害賠償責任,其他受益公司之連帶損害賠償
130
深石原則
369-7
131
相互投資公司與控制從屬公司條文
369-9
132
相互投資公司超過三分之一部分不得行使表決權
369-10
133
利害關係董事揭露資訊時期
一定合理期間(J770) | 邵:「即時」揭露,可考慮設計少數股東之答覆請求權,性質會類似於股東資訊請求權
134
私募不得為?違反效果?
43-7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 | 違反,視為對非特定人之公開招募
135
委託書之主動徵求
不得價購委託書(除金錢,亦指其他可帶換金錢之利益,如超商禮券) | 違反者,其「所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但仍計入出席數
136
證22-2,證25(背)
``` 針對董監經股持股狀況之監控 22-2事前持股轉讓限制 對於不特定人,因為類似公開招募,只要申報生效即可 若想在證交所等市場轉讓,為了避免內線交易,股票至少要在手上滿「六個月」才能為之,並至少在前端卡「三天」,但一天可以讓你偷賣「十張」 對於內部人,必須要在三天內趕快轉讓。該受讓人若於一年內欲轉讓,需用前述方式其一為之。 以上,若係被動賣出(如設質遭銀行拍賣等),因為銀行會通知你,所以還是負有申報義務 25事後固定申報 規範人包括「受益所有人團體」(夫妻共同計算,金流流向、管理、損益歸屬者) ```
137
獨立董事條文
14-2
138
母公司獨立董事可以當子公司獨立董事?
139
獨立董事兼任限制
三家,亦即一個獨立董事只能當四家
140
獨立董事至少要設多少?
不得少於章程董事名額之「五分之一」
141
審計委員會
14-4 注意事項:「会計」専門のみ、「法律」専門は含まれない。 *監察員は各々自分の「監察権」を独立に行う
142
審計委員會需要決議行使之權限
盈餘分派、虧損撥補、年終會計表冊查核與承認、內控制度有效性考核
143
審計委員會的絕對權限
年報、半年報 | 其他不通過都還可以再以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
144
審計委員會流會,董事會可否直接當作審計委員會決議不通過,逕行決議?
實務基於公司運作之效率,認為可以。然學說認為這樣根本就架空審計委員會,也在在凸顯審計委員會妾身未明德狀態。
145
薪酬委員會
並非由董事所組成,而是由董事會所「委任」,可視為董事會之下屬機關。薪酬委員會的議案「須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僅具建議性質,但為了不破壞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的美意,「董事會不採納需要經過董特決」,並以「資訊揭露」之方式達到實質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