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題庫純背沒法條 Flashcards

1
Q

軍事警察勤務之範圍為何?試述之。

A
  1. 國軍軍紀維護。
  2. 軍事交通管制。
  3. 交通事故處理。
  4. 軍民糾紛調處暨憲兵隊任(勤)務作業手冊第三章所列範疇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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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何謂「有辨別事理能力之人」?試述之。

A

所謂「有辨別事理能力之人」,係指有普通常識而非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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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哪些人不能派任人犯解送勤務?試述之。

A
  1. 對車、船、飛機有暈或昏睡習慣者。
  2. 對解送之人犯應予迴避者。
  3. 有影響安全顧慮者。
  4. 有疾病或健康欠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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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執行(司法警察)勤務基本原則為何?試述之。

A
  1. 遵守偵查原則:民主、法治、科學、人權為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應共同遵守之原則。
  2. 把握勤務重點:憲兵隊應以軍人、軍事案件之犯罪偵查為主要職責,如屬一般司法案件,對影響國家利益、危害社會治安重大者,仍應主動偵辦。
  3. 重視法定職責:凡執行拘提、逮捕、搜索、扣押、留置等必須依據法令程序,聽從長官指揮,不得濫用職權逕行調查。
  4. 堅持操守立場:偵查依法不公開,必須嚴禁請託、摒絕酬酢、公正嚴明、毋枉毋縱。
  5. 發揮整體功能:偵查犯罪係司法警察人員之共同任務,應相互信任與尊重,竭誠合作,不爭功、不諉過,並應密切連繫,協調配合,發揮整體偵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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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通知犯罪嫌疑人與證人之通知書有何不同?試述之。

A

犯罪嫌疑人與證人之通知書有異,不可混為一談。

  1. 全銜不同:憲兵通知書(犯罪嫌疑人);憲兵隊證人通知書(證人)。
  2. 事由(名稱)不同:犯罪嫌疑人之通知書(案由);證人之通知書(待證之事由)。
  3. 稱呼不同:犯罪嫌疑人之通知書(犯罪嫌疑人);證人之通知書(被通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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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何謂「現役軍人」?就憲兵訓練中心的「學生(兵)」而言,有無「現役軍人之身分」?試述之。

A

1.「現役軍人」:依陸海空軍刑法第6條規定,本法稱現役軍人者,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2.就憲兵訓練中心的「學生(兵)」而言:
◎義務役之「學生(兵)」具有「現役軍人身分」。
◎志願役之「學生(兵)」則不具有「現役軍人身分」(現況軍士官依任官授階,士兵則依令為主~即自國防部核定服志願役士兵之日起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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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告訴與告發有何差異?試述之。

A
◎主體(人):
● 告訴:原則上限於犯罪之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 告發:任何人(除有告訴權之人及犯罪嫌疑人外)均得為之。
◎訴求方式:
● 告訴:報告犯罪事實外,還須請求訴追之意思。
● 告發:僅報告犯罪事實即可。
◎權益:
● 告訴人得收受訴訟之各類文書,並於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聲請再議(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 告發人則無此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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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何謂送達?試述之。

A

「送達」乃審判或偵查機關,依照一定程序,將應送交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之文書,交付其收受之行為也(簡言之,以訴訟關係之文書,交付於訴訟關係人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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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何謂公示送達?試述之。

A

公示送達:乃用公事通告之辦法,而為文書送達之事謂,此為無送達處所之救濟方法(刑事訴訟法第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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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何謂逮捕?

A

逮捕,乃以強制力拘束被告身體之緊急處分,並解送特定處所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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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何謂共同偵辦案件?

A

共同偵辦案件,係憲警雙方均獲得情資,為避免案情曝光,而派出相等兵力共同編組、一起執行,以發揮統合戰力,追查幕後集團而一網打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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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何謂「事實上原因」?試述之。

A

所謂「事實上原因」,係指需詢問犯罪嫌疑人時,依現時的情況,因現有人力不足,無法由不同人詢問、紀錄之,需由同一人自問自錄方式為之,始能因應。
例如:
◎查獲大型職業賭場、聚眾鬥毆、毒品或竊盜集團等犯罪,犯罪嫌疑人眾多,人力不足以因應時。
◎拘捕人犯,需擴大偵辦、追查共犯及贓證物,現有人力不足以因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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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憲兵隊刑事案件如何編號、歸檔?試述之。

A

案件編號,按每年元月1日開始編列第1號至12月31日止,上冠於各單位之字如憲隊台北字第0001號殺人嫌疑一案,同一案件之文書均歸同一案號(E化電腦所賦予之號碼為主軸並協調各單位檔案人員辦理),俾利建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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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刑事案件調查移送書移送作業時機為何?試述之。

A

◎凡偵辦各類刑事案件(不含單純通緝案件)其罪證要件齊全,作業完備者(不論隨案移送或書面移送),一律以刑事案件調查移送書移送偵辦。
◎憲兵隊對司法案件以「○○憲兵隊刑事案件調查移送書」,移送管轄之司法機關辦理。
◎少年案件一律以「少年事件專用移送書」移送少年法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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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健全完整刑事資料之電腦建檔工作為何?試述之。

A

◎時機:以自行偵辦之刑事(通緝)案件為主。
◎目的:為健全犯罪紀錄資料運作,提供完整刑事資料供司法警察機關辦案參考。
◎作業規定:各憲兵隊於每月10日前將上個月自行偵辦之刑事(通緝)案件,分別製作健全電腦資料工作、刑事(通緝)案件一覽表、含指紋卡、照片彙整後函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建檔。涉及比較特殊、敏感之刑案,俟檢察官起訴後再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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