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 Flashcards

1
Q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诉

A

①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③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⑨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⑩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 的
⑪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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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行政范围

A
①国家行为:区别于行政管理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区别于行政行为
③内部行政行为:区别于外部行为
④法定行政终局裁决:狭义的法律
⑤刑事侦查行为:刑诉法授权
⑥调解仲裁行为:区别于行政裁决
⑦行政指导行为:非强制性
⑧重复处理行为:不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影响⑨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⑩过程性行为:准备、论证等
⑪执行行为: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等
⑫上级对下级的内部监督行为:听取报告等⑬对信访事项的行为:登记、受理等⑭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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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考察方式之一: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有哪些重要变化?

A
  1. 新增确权案件。此处确权为广义,包括初次确权及二次确权。2.新增征收、征用案件。
  2. 新增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案件。
  3. 新增行政协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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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考察方式之二:何为终局裁决?

A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例:国务院某部对一企业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该企业不服,向该部申请行政复议。如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企业对国务院的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2.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例:对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外国人采取的遣送出境措施,当事人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是否正确?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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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复议和诉讼的衔接关系案件

A

1、自由选择:既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复议前置:只能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不作为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包括:①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
②纳税争议案件
③经营者集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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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自然资源确权

A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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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纳税争议

A

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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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经营者集中

A

经营者集中是指,对于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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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

A

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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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诉讼中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文件

A
1、审查内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地方政府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不含规章
2、提出方式:附带性审查—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3、提出期限: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之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
4、处理方式:
5、与制定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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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诉讼中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文件

A
1、审查内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地方政府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不含规章
2、提出方式:附带性审查—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3、提出期限: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之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
4、处理方式:
①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②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
③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5、与制定机关沟通:
①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
②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③接收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情况紧急的,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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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行政诉讼的原告

A
1、一般规定:行政行为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
2、资格转移:
(1)公民死亡——其近亲属为被告
(2)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原告
3、利害关系人:
①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
②在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
③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
④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
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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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共同原告(10人以上)

A

推选2-5人为诉讼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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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A
1、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企业为原告或者联营、合资、合作各方为原告
(认为企业权益或自己一方权益受到侵害,均可起诉)
2、非国有企业:该企业为原告或者法定代表人为原告
(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
3、股份制企业:企业为原告,法定代表人、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以企业名义起诉
(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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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

A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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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业主委员会

A

①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②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17
Q

检察院

A

检察院提起诉讼
(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18
Q

第三人

A
1、资格:①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诉讼
②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2、类型:
①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加害人
②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③行政裁决案件中的当事人
④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⑤应当追加的原告,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
3、途径:①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②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4、上诉: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19
Q

行政复议申请人与第三人

A
1、共同申请人(5人以上):推选1-5人作为复议代表人
2、法律地位:
①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③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中申请人的情形处理

3、委托制度:
①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复议
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 限和期限
③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

20
Q

共同诉讼和诉讼代表人

A
共同诉讼:
1、前提:当事人一方或双方2人以上
2、分类:必要共同诉讼(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案件)、普通共同诉讼(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案件,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
3、代表人:产生途径——由当事人推选;
法律意义——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率
法律限制——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1
Q

诉讼代理人

A

主体资格:
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方式:
①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②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
③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22
Q

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

A

1、一般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起最长不超过 1年

3、不知道内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但下列情形,法院不予受理:
①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自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
②其他案件,自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

4、不作为案件:①法律法规规章有履职期限规定的,从其履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②没有履职期限规定,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从两个月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③紧急情况下不受前项期限限制,当天起6个月内提出

5、经复议的案件:①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②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自复议期满15日内

23
Q

起诉条件

A

①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
②明确的被告
③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4
Q

起诉方式

A

①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②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25
Q

立案登记制

A
1、立案登记
2、是否立案
(1)当场立案:能够判断符合起诉的条件
(2)不能当场: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①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可上诉)
②7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26
Q

立案登记——指导义务和法律责任

A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①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②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