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Flashcards

1
Q

30條456須前案未結案或尚繫屬中

A

國際優先權不必有繫屬

只要有提出便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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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發明被核駁後

如何改請新型?

A

要先申請再審查

等案件再回來

再來改請

法條在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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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在美國核准

在台灣核駁

可能原因?

因為美國採先發明

我國採先申請

而在台灣會用申請日為優先權日

A

1先發明與先申請之區別

2。因為違反29條一。二項之規定

3各自要件的認定不同(屬地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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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實體審查之程序?

A

因為時間拉太久。

所以有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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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因為審查過久

專利法之修改?

A

1發明。用早期公開。以免其他公司投入無謂資金研發(申請後十八個月便公開)

2新型專利則只採形式審查

(新型有個特性,產品生命週期很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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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現行發明專利稱之為?

A

早期公開請求審查制度

其實是二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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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第 113 條
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形式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
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A

指沒有112條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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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新型專利定義?

A

104

第 104 條
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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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依112條

智財局沒有審查的部分?

A

要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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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用別人的說明書及聲請專利範圍

聲請新型(電動門)

會不會拿到新型專利?

A

依法規。只要沒有列舉事項

一定可以拿到

不過別人一定可以舉發

(有人利用去大學推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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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A

第 115 條
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公告後,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
告。

專利專責機關對於第一項之申請,應就 a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項、 b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三條、 c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
三十一條規定之情事,作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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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同一人同一天提二個案子?

A

限期擇一申請

不然?

都不受理

31條二項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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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同一人同一天

同時申請發明與新型?

A

因為同一天

所以不會有優先主義的問題

最主要是要及早授權(新型)

又想長久受保護(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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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同一人又申請新型又申請發明

因為新型快

發明久

所以智財局是允許的

A

講32條

二者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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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32的要件

A

同一人

同一天

不同人是31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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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A
17
Q
A

可以提早公開

這是基於社會需求

個人也是有高尚的理由

18
Q

請求實體審查之期間?

A

三年

任何人都可以

19
Q

配套早期公開之制度?

A

優先審查

第 40 條
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後,如有非專利申請人為商業上之實施者,專利專責
機關得依申請優先審查之。
為前項申請者,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20
Q

因為40條要求早期公開

而本案尚未公開

所以申請人可以依??條

聲請公開

A

1先依37條第二項申請提早公開

2如果甲沒有聲請實體審查?

所以要先依38請求實體審查

施行細則33條第二項

申請優先審查之發明專利申請案尚未申請實體審查者,並應依前條規定申
請實體審查。

21
Q

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

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

A

第 31 條

第2項

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
均不予發明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
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發明專利。

22
Q

第 37 條
專利專責機關接到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後,經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且
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後經過十八個月,應將該申請案公開之

A

指第三項的情形

23
Q

提早公開其申請案。

A

第 37 條第二項

24
Q

未於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期間內申請實體審查者,該發明專利申請案,

A

視為撤回。

38條第四項

25
Q

,專利專責
機關得依申請優先審查之。

A

第 40 條
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後,如有非專利申請人為商業上之實施者,專利專責
機關得依申請優先審查之。
為前項申請者,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26
Q

提早公開

A

37條第二項

專利專責機關得因申請人之申請,提早公開其申請案。

27
Q

第 40 條之前提?

A

公開之案件

28
Q

甲對乙請求補償金的時點?

應為公告之後

(有個短期時效)

A

第 41 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
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得_於發明專利申請
案公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_
對於明知發明專利申請案已經公開,於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
施之人,亦得為前項之請求。
前二項規定之請求權,不影響其他權利之行使。但依本法第三十二條分別
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並已取得新型專利權者,僅得在請求補償金或
行使新型專利權間擇一主張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補償金請求權,自公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9
Q

早期公開之配套

A
  1. 四十條
  2. 四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