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Flashcards
(26 cards)
根據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均屬犯罪
- 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
- 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相關行為的,均屬犯罪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包括以下行為:
(一)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五) 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包括以下行為:
(一) 對中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 對香港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 操控選舉、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 對香港或者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五) 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根據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可判: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本條第一款規定涉及的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根據國安法第三十條,如為犯分裂國家罪 / 顛覆國家政權罪而…從重處罰。
- 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
- 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
- 依照本法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國安法第三十一條,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犯國安法,可
- 對該組織判處罰金。
- 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
- 追繳、沒收因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
根據國安法第三十三條,可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的情況是:
(一)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二) 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包括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執法、司法機關未掌握的本人犯有本法規定的其他罪行的)
(三) 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
根據國安法第三十四條,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犯罪的,可…
- 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 因任何原因不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可以驅逐出境。
根據國安法第三十五條,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
- 作為候選人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的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
- 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公職,或者
-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
根據國安法第三十五條,曾經宣誓或者聲明擁護的…,即時喪失該等職務,並喪失參選或者出任上述職務的資格。
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
根據國安法第三十五條,曾經宣誓或者聲明擁護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犯國安法…
- 即時喪失該等職務
- 並喪失參選或者出任上述職務的資格
- 由負責組織、管理有關選舉或者公職任免的機構宣佈
根據國安法第三十六至三十九條,國安法的效力範圍是:
- 在香港內 / 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內
- 香港註冊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內
- 在香港以外 (香港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 適用本法。
- 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
根據國安法第四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
管轄權,但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根據國安法第四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
根據國安法第四十一條,未經律政司長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
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檢控。
(不影響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並將其羈押,也不影響該等犯罪嫌疑人申請保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循…進行。
公訴程序 - 審判應當公開進行。
因為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 但判決結果應當一律公開宣佈。
根據國安法第四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在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羈押、審理期限等方面的規定時,應當確保…
-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時辦理
- 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准予保釋(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及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以下措施:
採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
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可:
(一) 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
(二) 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
(三) 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
(四) 要求信息發佈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協助;
(五) 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
(六) 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七) 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所採取的措施受誰監管?
-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有監督責任。
-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為採取本條第一款規定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可從哪些人中指定法官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6.5)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
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 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指定法官要求及任期:
- 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
- 法官任期一年。
- 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
- 在獲任指定法官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 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
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應…
應當分別由各該法院的指定法官處理
律政司長可基於…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
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
凡律政司長發出毋須在有陪審證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
- 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 條文關於“陪審團” 或者“陪審團的裁決”,均應當理解為指法官或者法官作為事實裁斷者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