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则第8章 贪污贿赂犯罪 Flashcards
(32 cards)
国家工作人员
四类单位+从事公务
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行政委派、其他公务人员(如村官协公)+从事公务
只要从事公务,不管有没有编制,都是国家工作人员
特别注意几个身份: 1、村官 2、公立高校 3、公立医院 4、临时工
贪污罪:2类人监守自盗
1、主体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受民事委托人员(非国家工作人云)
2、国家工作人员(4类人: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行政委托;其他人员如村官协公)可以构成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3、受民事委托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属于民事委托、🎭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
(1)贪污罪
(2)挪用资金罪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利用职务便利
主管、经营、经手
1、一般主体: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
2、单位人员:职务侵占罪
3、国家工作人员、受民事委托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
贪污罪:身份与共犯:
没有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
👉按照主犯(职权作用大者)的犯罪性质定罪;不能区分作用大小的,定贪污罪
贪污罪与受贿罪区分
区分对象
贪污罪:对象是公共或国有财物
受贿罪:对象是职务对价,是给个人的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集体贪污的区分:
私分国有资产:国有单位,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分给个人
集体贪污:还是个人行为
区分因素 1、单位还是个人行为 2、私分的人员的多少 3、单位集体研究与否 4、单位内部成员知情与否
终身监禁
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审判时决定,减为无期之后不得减刑、假释。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实施,从旧兼从轻
挪用公款罪:挪作私用
1、主体身份: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受民事委托人员挪用得,定挪用资金罪 2、利用职务(公务)便利 3、挪作私用:三私 (1)个人决定+供自然人使用(本人或亲友) (2)个人决定+供其他单位(私有、国有)使用+以个人名义 (3)个人决定+供其他单位(私有、国有)使用+以单位名义+谋取个人利益
挪用公款的3种用途
主观责任的量355
1、进行非法活动
2、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
3、其他活动+数额较大+3个月
挪用公款的数额认定
1、多次不还,数额累计计算
2、新补旧: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3、用于不同用途的,判断成罪时,可以向下包容折抵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
1、不同的数额认定不同罪的,数罪并罚
2、主观上想还,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之前不能退还的,系挪用公款罪;主观不想还的,认定为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各怀鬼胎,各自主观决定
正犯(有身份):正犯行为+A用途
共犯(教唆、帮助):共犯行为+B用途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
身份特别
一般法与特殊法
挪用公款罪(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对比,挪作其他公用
公款罪和资金罪的对象都是:本单位款项(及款物)
特定款物罪的对象:仅仅包括款物
公款和资金是挪作私用,特定款物是挪作其他公用
贿赂犯罪
收钱方(客观承诺谋利)
送钱方(主观上想谋取不正当利益)
1、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普通;斡旋)
对向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2、国工;离职的国工近亲属、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对向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3、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单位受贿罪
👉对向犯:对单位行贿罪
4、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人员受贿罪
👉对向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5、自然人——>介绍自然人、单位——>向国工自然人:【介绍贿赂罪】
受贿罪(权钱交易)
1、主体:只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四类人)
2、行为: (1)普通受贿(利用职务):索贿无需谋利;收贿客观承诺谋利(正当或者不正当利益) (2)斡旋受贿(利用职务):利用官位、通过其他国工、不正当利益(客观承诺)、索取或收取⚡ (3)在任时约定,离职后受贿:以约定行为为实行行为 (4)不作为受贿:特定关系人:不上交不退还
3、对象:财物(贿赂)
(1)货币、物品、财产性利益
(2)回扣、手续费形式的贿赂
(3)变相贿赂:财产性利益
4、既遂:取得控制说(一般3万以上)
5、因果关系
离职
在职时无约定,不构成犯罪;有约定,才构成受贿罪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1、离职时谋利,利用原职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在职时谋利,在职时约定:受贿罪
收受回扣型贿赂:回扣、手续费
以【回扣、手续费】的名义,其实是职务行为的对价
时间点:经济往来中
对方单位给予个人的,是受贿;否则是贪污
变相受贿的形式:财产性利益
1、商品、服务中的价差 2、没有出资而获得【干股】 3、由请托人开办公司,“合作”开办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4、委托理财,收益明显更高 5、表面上是赌博,实际上是送钱 6、挂名领薪 7、名借实给
受贿罪既遂标准
取得控制说(一般3万)
1、及时退还或上交:主观上没有故意,不属于受贿
2、虽也退赃,但原因是:担心查处、掩饰犯罪、悔罪、事情没有办成,主观上有受贿故意——受贿罪既遂
贿赂赃物的处分
捐赠、慈善,都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
受贿罪的罪数
一罪(择一重,非常态):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受贿罪
1、关系密切的人:近亲属密切的姻亲血亲;情人恋人前妻前夫;上下级司机等很多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有通谋是受贿罪共犯;反之为本罪
中间人:利用官位影响,还是人身影响?是否有通谋?
1、利用“官位”影响+收钱+不正当利益:斡旋型受贿罪
2、与受贿人通谋,帮受贿人收钱(行为人不一定要收钱)+利益:受贿罪共犯
3、利用“人身关系影响+收钱+不正当利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4、与行贿人通谋,帮行贿人送钱(行为人不一定要收钱)+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罪共犯
5、居中提供信息(行为人不一定要收钱):介绍贿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