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Law Flashcards
(83 cards)
1
Q
買賣權利無缺擔保
A
349
2
Q
買賣權利瑕疵擔保
A
350
3
Q
買賣權利瑕疵擔保之免除
A
351
4
Q
買賣權利瑕疵擔保效果
A
353
5
Q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A
355
6
Q
買受人檢查通知義務與其免除
A
356,怠為檢查視為承認,但若出賣人故意不告之瑕疵者不會發生此一不真正義務
7
Q
買受人對於異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而拒絕受領的保管義務,法律效果?
A
358配合顏佑紘爭點
必須即以相當方法證明瑕疵存在
可以變賣,如要變賣,須通知出賣人,否則負損害賠償責任
8
Q
瑕疵擔保特約(保固條款)
A
366,除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
9
Q
買受人之受領義務
A
367,注意可以配356考
10
Q
贈與
A
406
11
Q
贈與人得撤銷贈與
A
408,經公證之贈與或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就不行
12
Q
410
A
贈與人僅就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
13
Q
411
A
贈與人原則上不服瑕疵擔保責任,除故意不告之或保證無瑕疵
14
Q
贈與之撤銷
A
416 故意侵害贈與人、有扶養義務不履行
1y
15
Q
超過一年,未定字據之租賃
A
422視為不定期租賃
16
Q
422
A
租賃契約未訂立字據者不能超過一年
17
Q
422-1
A
租地建屋,得為地上權之登記
18
Q
租地建屋,得為地上權之登記
A
422-1
19
Q
出租人之租賃物交付和合用保持義務
A
423
20
Q
423
A
出租人之租賃物交付和合用保持義務
21
Q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不論承租人知不知該瑕疵,得解除
A
424
22
Q
424
A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不論承租人知不知該瑕疵,得解除
23
Q
出租人之修繕義務,不修?
A
429,430催告,不行,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再從租金扣除
24
Q
429
A
出租人之修繕義務
25
租賃物之改良行為,為出租人所知
431工作物取回加有益費用償還
26
431
租賃物之改良行為,為出租人所知,工作物取回加有益費用償還
27
不可歸責承租人之租賃物一部滅失
435減少租金,終止契約
28
435
不可歸責承租人之租賃物一部滅失,承租人得減少租金,終止契約
29
租賃物之權利瑕疵(配買賣不破租賃考)
436承租人得減少租金,終止契約
30
437
租賃物修繕,先通知出租人為之,不為,才可以自己修。承租人不通知,要負損賠
31
439
承租人依約定方法使用收益之義務
32
承租人依約定方法使用收益之義務
439
33
支付租金遲延
催告,再不繳,終止契約
房屋2個月租額 up
基地建築房屋2y up
34
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使用收益者
441不得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35
441
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使用收益者,不得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36
「未定期限之租賃」,因不動產價值升降之情事變更所為之曾減租金
442
37
442
「未定期限之租賃」,因不動產價值升降之情事變更所為之曾減租金
38
不動產出租人之留置權
445
39
租賃之期限
449 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縮為二十年。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
40
租賃契約默示更新
451
41
租賃物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456 2y
42
承租人費用償還請求權、工作物取回權
456 2y
43
使用借貸
464
44
消費借貸
474
45
消費借貸時效
478一個月以上的時間催告返還是給借用人方便籌錢,而非給借用人優惠,讓消滅時效自斯時起算。故消滅時效還是自可行使時起算。
46
僱傭
482
47
484
僱傭契約之勞務專屬性
48
雇用人受領遲延以及受雇人之報酬請求
487
49
承攬
490
50
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免除
496依定做人之指示或以定做人所供給之材料性質,且知道材料不適當就要告訴定做人,否則還是無法免責
51
定做人瑕疵「預防」請求權
497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不是可歸責於定做人之事由均屬之
52
定做人瑕疵「預防」請求權效果
497叫承攬人改善,否則得使第三人履行之,並由承攬人負擔危險及費用
53
502I
完成工作遲延之損賠,解除契約的話若不符合二項「契約之要素」,可轉229+254
54
503
期前就發現承攬人一定會遲延
55
505
報酬給付時點:工作完成時
56
507
定做人協力義務之違反,承攬人得催告後解除契約+損賠
57
定做人協力義務之違反,承攬人得催告後解除契約+損賠
507
58
508
承攬危險負擔
59
可歸責於定做人之履行不能!
509 承攬人已經向定做人告知其提供之材料有瑕疵或指示不適當,得請求已服之勞務報酬及墊款
60
509
可歸責於定做人之履行不能, 承攬人已經向定做人告知其提供之材料有瑕疵或指示不適當,得請求已服之勞務報酬及墊款。
61
定做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須賠償因此而生之損害。
512
62
512
定做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須賠償因此而生之損害。
63
委任
528
64
原因關係是委任的代理權授予須以文字為之
531
65
531
原因關係是委任的代理權授予須以文字為之
66
複委任之效力
539委任人對於複委任之第三人有直接請求權
67
541I
權利已在本人身上,僅係交付金錢、物品、孳息
68
541II
權利之移轉
69
受任人過失處理委任事務或為逾越權限之行為
544,本條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70
544
受任人過失處理委任事務或為逾越權限之行為
71
委任契約之任意終止
549 不利於他方時期終止時負損賠
72
消費寄託
602
73
合夥人補充連帶責任
681
74
和解之撤銷
738
75
738第三款
重要爭點之錯誤得撤銷和解,重要爭點指和解確定笑以外之前提爭點
76
保證
739,739-1保證人權利不可任意拋棄
77
保證債務之從屬性
741
78
保證人之抗辯權
742,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權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79
保證人對於主債務人之信用或支付能力之錯誤
不能撤銷,因為保證本來就是在承擔主債務人之信用風險
80
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
745
81
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變成連帶保證,僅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而非變成連帶保證人
82
要使債務人之中斷時效是由及於保證人,必須?
747債權人必須要主動為請求,即如果是主債務人主動為承認但債權人沒有做事,就不會對保證人發生任何中斷時效之效果。
| 本條抵押權亦可類推
83
保證人之代位權
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