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消防升官等憲法and 法續考古題 Flashcards

(30 cards)

1
Q

依憲法規定,法律抵觸憲法發生疑義,應如何處理?
1.由立法院解釋
2.由法務部解釋
3.由司法院解釋
4.由總統解釋

A

ans: 3.由司法院解釋

詳見憲法171條
1.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2.法律與憲法有無抵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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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於政治參與上無特別保障規定?
1.澎湖地區人民
2.僑居國外國民
3.馬祖地區人民
4.蘭嶼地區人民

A

ans: 4.蘭嶼地區人民

詳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10-12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10-13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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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關於秘密通訊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屬憲法所明文列舉保障之基本權利
2.於一定條件下,國家得以法律為合理必要之限制
3.通訊監察屬對秘密通訊自由之重大限制
4.主管機關應優先採行長期監聽手段,以充分掌握犯罪證據、預防犯罪

A

ans: 4.主管機關應優先採行長期監聽手段,以充分掌握犯罪證據、預防犯罪

憲法第十二條特予明定。國家若採取限制手段,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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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應受到嚴格審查?
1.菸品成分的強制標示
2.猥褻出版品的處罰
3.化妝品廣告的事前審查
4.菸品業者顯名贊助的禁止

A

ans: 3.化妝品廣告的事前審查 應嚴格審查 參見釋744

1.釋字第577號合憲
2.釋字第794號合憲
4.釋字第577號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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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國家法律如限制勞工組織工會,係干預下列何項基本權利
1.生存權
2.財產權
3.集會自由
4.結社自由

A

ans: 4. 結社自由
組工會為結社之一種
憲法第 14 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憲法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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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監督寺廟條例第 8 條之規範對象,僅適用於佛、道等部分宗教,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意旨,系爭規定遭宣告違憲的主要理由是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1.政教分離原則
2.平等原則
3.比例原則
4.法律明確性原則

A

ans: 2.平等原則

憲法第七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國家如僅針對特定宗教而為禁制或畀予不利益,即有悖於宗教中立原則及宗教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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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若選舉制度之設計,使某些地區之當選票數明顯低於其他地區,此種情況最容易違反下列何種選舉基本原則?
1.普通原則
2.直接原則
3.平等原則
4.秘密原則

A

ans: 3.平等原則

1.普通原則:
凡達法定年齡的公民,除有精神病、受刑事處分等特殊原因外,不分貧富、地域、宗教、黨派、性別、種族,都有投票權
2.直接原則:
由選民親自投票,直接選出民意代表或行政首長,不必經由他人代表選民
投票
3.平等原則:
指每個人都只有一張投票權,而且每位選民的選票,應具有同等效力,不
因地位、貧富等差異而有所不同
4.秘密原則:
選民在投票時,祕密圈定候選人,不須書寫自己的姓名,任何人也不能
強制其公開。此原則的用意在保障選民的安全,避免受到威脅利誘,達到真正自由選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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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憲法及增修條文中關於「軍人」及「服兵役」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服兵役為人民之義務
2.軍人亦屬監察院彈劾之對象
3.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4.軍人應效忠領袖,愛護人民

A

ans: 4.軍人應效忠領袖,愛護人民 為效忠國家,愛護人民。非效忠領袖

憲法第 20 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大法官釋字262號:
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故軍人數監察院彈劾對象

憲法第 138 條:
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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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未成年人甲之父親為中華民國國民,母親為外國人,因疫情而不被許可入境,致甲與母親相隔兩地,甲之下列何者權利最不可能受到上述隔絕措施之侵害?
1.人格發展自由
2.人身自由
3.平等權
4.家庭團聚權

A

ans: 2.人身自由

(A)人格發展自由-〉O,家庭團聚權
(B)人身自由-〉X,沒有指他們關起來或禁止外出
(C)平等權-〉O,人人平等,不分本國人或外國人
(D)家庭團聚權-〉O,參釋字: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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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甲持有職業大貨車駕照,因休息時駕駛重型機車外出拒絕酒測被吊銷各級駕照,而無法繼續
工作。依據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關於前述規定之合憲性,何者最為正確?
1.系爭規定未涉及人民之工作權,因我國採抽象審查,甲的工作權受限制為個案事實
2.吊銷駕照之手段,可促使駕駛人接受酒測,但拒絕酒測不等於酒駕,手段非屬於達成交通安全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
3.職業駕駛人應有比一般人高的駕駛品德,故司法審查就吊銷駕照規定應採取嚴格審查標準
4.立法者宜給予執法者權限,使執法者能夠審酌甲是否有酒測紀錄、拒酒測時所駕駛的車輛種類,而為妥適處理

A

4.立法者宜給予執法者權限,使執法者能夠審酌甲是否有酒測紀錄、拒酒測時所駕駛的車輛種類,而為妥適處理

詳見釋字699:
系爭規定之處罰,固限制駕駛執照持有人受憲法保障之行動自由,惟駕駛人本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且由於酒後駕駛,不只危及他人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亦妨害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是其所限制與所保護之法益間,尚非顯失均衡。縱對於以駕駛汽車為職業之駕駛人或其他工作上高度倚賴駕駛汽車為工具者(例如送貨員、餐車業者)而言,除行動自由外,尚涉工作權之限制,然作為職業駕駛人,本應更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並具備較一般駕駛人為高之駕駛品德。故職業駕駛人因違反系爭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之處罰者,即不得因工作權而受較輕之處罰。況在執行時警察亦已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顯見受檢人已有將受此種處罰之認知,仍執意拒絕接受酒測,是系爭規定之處罰手段尚未過當。綜上所述,尚難遽認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其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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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預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法定預算之形式雖與法律案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法律案不同,又稱為措施性法律
2.歲入法定預算之執行須依據各種稅法、公共債務法等相關規定,始有實現之可能
3.歲出法定預算係對預算執行機關歲入及未來承諾之授權規範,故其得基於執行預算之彈性而自行選擇執行項目或停止執行
4.立法院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刪除司法院大法官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預算之情形,與憲法第 81條規定意旨不符

A

ans: 3.歲出法定預算係對預算執行機關歲入及未來承諾之授權規範,故其得基於執行預算之彈性而自行選擇執行項目或停止執行

1.釋字391: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 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 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

2.釋字520:立法院通過之法定預算屬於對國家機關歲出、歲入及未來承諾之授權規範(參照預算法第六條至第八條),其規範效力在於設定預算執行機關得動支之上限額度與動支目的、課予執行機關必須遵循預算法規定之會計與執行程序、並受決算程序及審計機關之監督。關於歲入之執行仍須依據各種稅法、公共債務法等相關規定,始有實現可能。

4.釋字601:   司法院大法官之俸給,依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十七日公布之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及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四項前段、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以觀,係由本俸、公費及司法人員專業加給所構成,均屬依法支領之法定經費。立法院審議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刪除司法院大法官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之預算,使大法官既有之俸給因而減少,與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之上開意旨,尚有未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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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關於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之任期,下列何者正確?
1.兩者都是 4 年
2.兩者都是 6 年
3.考試委員是 4 年,監察委員是 6 年
4.考試委員是 6 年,監察委員是 4 年

A

ans: 3.考試委員是 4 年,監察委員是 6 年

考試院組織法3: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憲增修7: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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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依現行規定,有關法官地位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
2.法官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3.法官身分保障之對象,亦及於其所兼任之庭長職務
4.非由實任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大法官,不適用法官終身職待遇及優遇制度之規定

A

ans: 3.法官身分保障之對象,亦及於其所兼任之庭長職務

釋字601:
  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規定,依法官審判獨立應予保障之憲法意旨,係指法官除有懲戒事由始得以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法律予以減俸外,各憲法機關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或方式,就法官之俸給,予以刪減。

釋字539:
憲法第八十一條所保障之身分對象,應限於職司獨立審判之法官,而不及於監督司法行政事務之庭長。又兼任庭長之法官固比其他未兼行政職務之法官具有較多之職責,兼任庭長者之職等起敘雖亦較法官為高,然二者就法官本職所得晉敘之最高職等並無軒輊,其在法律上得享有之權利及利益皆無差異。

憲修5: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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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下列何者,必須經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1.政黨違憲解散案
2.總統罷免案
3.副總統繼任總統職位之確認
4.總統宣布戒嚴案

A

ans: 1.政黨違憲解散案

憲法訴訟法1: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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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的敘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未涉及到地方財政自主權之事項
2.地方自治團體所屬公務員應到立法院備詢
3.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自主組織權以及對自治事項制定法規並執行之權限
4.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而產生爭議時,由司法院處理之

A

ans: 3.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自主組織權以及對自治事項制定法規並執行之權限
釋字527:
地方自治團體在受憲法及法律規範之前提下,享有自主組織權及對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

1.釋字550:
 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但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對地方負有協力義務之全民健康保險事項,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

2.釋字498:
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雖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之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

4.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地方制度法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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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依憲法本文規定,我國最高行政機關為何?
1.行政院
2.國家安全會議
3.總統及行政院
4.總統

A

ans: 1.行政院

憲法第 53 條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17
Q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
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2.公平交易委員會
3.總統府第一局
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A

ans: 3.總統府第一局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6 條
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
一、院:一級機關用之。
二、部:二級機關用之。
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
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18
Q

下列何種行政救濟制度現已不存在?
1.復查
2.訴願
3.再訴願
4.行政訴訟

A

ans: 3.再訴願

1.復查:指的是行政法中訴願程序的相關規定,如:稅捐稽徵法§ 35 就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對納稅相關的行政處分不服,在提起訴願之前,還必須先履行申請復查的程序。

名詞解釋-複查
複查指的是「再次檢查」,如:考選部訂定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應考人在放榜後如果對自己的分數有疑問,則可以在期限內向考選部申請複查。

名詞解釋-復查
指的是行政法中訴願程序的相關規定,如:稅捐稽徵法§ 35 就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對納稅相關的行政處分不服,在提起訴願之前,還必須先履行申請復查的程序。

名詞解釋-覆查
覆查則是與監察法相關的程序,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31規定,如果提起彈劾、糾舉或糾正後未成立的話,可以向相關委員會申請覆查。

2&4 :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19
Q

下列有關故意與過失的說法,何者錯誤?
1.刑法上之故意包含事前故意及事後故意
2.無認識過失係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
3.未必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4.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罰

A

ans: 1.刑法上之故意包含事前故意及事後故意

1.
刑法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關於「故意」的類型,可以分成2種:「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包含行為與結果,即被害人、物和發生的事),明知並有意讓它發生。

間接故意則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可以預見有發生可能,但即使真的發生,也不違背行為人的本意

2.
刑法第14條(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
I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無認識過失,指的是行為人,對犯罪發生有注意義務,卻未能注意,也就是處於完全不知道事情會發生的狀態

有認識過失: 乃行為人雖認識其行為有致犯罪事實發生之可能,卻由於過度自信而疏於防虞,終致犯罪事實發生之主觀心態。刑法第14條第2項即屬有認識過失之定義規定;實務判決亦有另以疏虞過失一語稱之者。

3.通常是指犯罪行為人知道或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特定結果」,雖沒有堅持,但抱持著「發生也沒關係」的心態,繼續做某個行為,這時就會說他有未必故意

4.刑法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20
Q

依民法有關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物分為不動產與動產
2.從物乃主物之成分
3.不動產分為土地與定著物
4.物為人力所得支配之有體物

A

ans: 2.從物乃主物之成分

2.民法68條: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1. 民法第66條第1項:「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4.乃人體之外,人類所能夠支配的有體物或自然力。權利主體是人,權利客體主要是物。

21
Q

權利人長期間不行使權利,使義務人依其狀況而認權利人放棄權利之行使,則該權利雖未消滅,亦不得再行使。此係源自於何種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1.平等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
3.比例原則
4.法律明確性原則

A

ans: 2. 誠實信用原則

民法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22
Q

關於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應注意遵循之行政法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法律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行政機關於此範圍即得自由為之,不受任何限制
2.行政行為如有正當理由,仍得為差別待遇
3.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應遵循誠信原則
4.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的情形均應注意

A

ans: 1.法律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行政機關於此範圍即得自由為之,不受任何限制

1.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
之目的。(行政程序法10)
2.行政程序法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3.行政程序法第 8 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4.行政程序法第 9 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23
Q

刑法第 126 條規定「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公務員何者不會成為本罪之行為主體?
1.法警
2.看守所人員
3.法官
4.司法警察

A

ans: 3.法官

本題定義為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因法官無此權限,故本題應選法官

24
Q

有關刑法第 135 條及第 136 條妨害公務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在抗議現場靜坐或任由抬離,不構成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
2.威脅公務員將向其上級長官檢舉其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
3.公然聚眾而犯妨害公務罪者,其在場助勢之人亦成立刑法第 136 條第 1 項之罪
4.聚眾妨害公務罪之首謀,若構成妨害公務罪之共同正犯,應優先論以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之共同正犯

A

ans: 4.

2.刑法135: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136-1: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36-2: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4.應是136條

25
依據我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下列那一個步驟並非法定必要程序? 1.董事會應作成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 2.股東會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3 分之 2 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 3.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事由 4.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前,應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
ans: 4.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前,應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 1.公司法317: 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2.公司法316第一項: 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公司法172-4 172-5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4.公司法第 73 條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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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應聘於雇主A時,雇主特別強調,該公司採取責任制,因此工時無上限,也無加班費,自己把工作做完再下班,甲迫於無奈,但為了生活也只能繼續上班。關於該公司加班費的設定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加班費規定合法,雇主應有權利規定其勞工之工作內容以及類型,採用無加班費的責任制 2.加班費規定違法,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之加班費屬於強制規定,雇主即便單方面設定無加班費的責任制規定,也不因此免除加班費的給付義務 3.加班費規定違法,但設定責任制工時無上限合法,只要依法定利率給付加班費即可 4.加班費規定合法,因為勞工甲在知悉沒有加班費之規定後,依然持續上班,已經默示同意
ans: 2.加班費規定違法,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之加班費屬於強制規定,雇主即便單方面設定無加班費的責任制規定,也不因此免除加班費的給付義務 本題工時不得無上限,最高特例也僅每周48小時 勞基法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基法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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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受僱者任職至少滿多久才有資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1.3 個月 2.6 個月 3.9 個月 4.1 年
ans:2. 6 個月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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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法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自治條例係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 2.自治規則係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 3.自治條例須報內政部核定,始生效力 4.自治條例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3.自治條例須報內政部核定,始生效力 地方制度法 第 25 條 :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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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方約定種類之債買賣,買受人應於出賣人通知時至出賣人之住所處取貨,買受人於取貨時付款。嗣後出賣人業已通知買受人前來取貨,但買受人遲遲未至出賣人之住所處取貨,就在買受人取貨前,因不明火災,出賣人欲交付於買受人之物品燒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買賣標的物已特定,買受人仍必須繳款,價金危險由買受人承擔 2.買受人無須繳款,價金危險應由出賣人承擔 3.出賣人必須再發貨一次 4.因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以致給付不能,故買受人免價金對待給付
1.買賣標的物已特定,買受人仍必須繳款,價金危險由買受人承擔 參考民法374: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民法第 373 條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508 條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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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物權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稱物權行為者,乃以物權變動為直接內容之法律行為 2.不動產抵押權設定,乃物權行為 3.遺囑為物權行為 4.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是原因行為與履行行為之關係
3.遺囑為物權行為(因遺囑非物權 故不形成物權行為) 修正的物權如下共有八種,分別為: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和留置權。 物權行為: 是指讓物權發生取得、喪失、變更效果的法律行為。例如移轉手機的所有權、對房地設定抵押權等。 債權行為: 是讓當事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行為,例如買賣、贈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