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15 争讼程序 Flashcards

1
Q

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

A
1、申请:作为案件(知道或应当知道)60天,不作为案件(履行期满/60日满/当时)申请复议
2、受理:5日之内决定,
(1)受理,或者7天内转送
(2)告知补正后受理
(3)不受理——向上级机关继续申请——督促——责令/直接
3、审理:有权处理,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听证审理。
4、决定:60日决定(法律可以规定更短)审理完毕
案件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再延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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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行政复议的申请应当从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

A

但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这就意味着若特别法规定多于60日的,
适用特别法,但若特别法规定少于60日的,仍应适用60日。用数学符号表达,行
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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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继续申请。上级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的具体处理程序
如下:

A

第一步,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
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
第二步,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同时,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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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A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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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复议审理对象为

A

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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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结案;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A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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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复议申请期限原则上是60日,法律可对其作出长于60日的例外规定,也就是“≥60日”。复议审理期限原则上也是60日,法律可对其作出短于60日的规定,也就是“≤60日”。

A

申请期限和审理期限的例外条款恰好完全相反,是因为申请期限限制的对象是申请人,以宽松为宜,给当事人的考虑周期越长越好;而审理期限限制的是复议机关,以严格为宜,给行政机关的周期越短越好,越短说明越高效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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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行政复议的撤回

A

1、条件:
(1)提出撤回的申请并说明理由。
(2)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

2、后果:
(1)撤回后复议程序即应终止。
(2)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的除外。
(3)撤回复议申请仍然可以起诉,但需要在起诉期内而且是非复议前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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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行政复议的和解

A

1、条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向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范围:自由裁量、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四大本”观点)

3、后果:和解后复议机关应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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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行政复议的调解

A

1、条件: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调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范围:自由裁量、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3、程序:行政调解书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
4、后果:调解书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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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行政复议的中止

A

条件:

  1.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2.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3.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4.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5.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6.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7.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8. 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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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行政复议的终止

A
A、条件: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
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
[注意]行转刑案件,诉讼为中止,复议为终结
B、中转终
自然人死亡、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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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复议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通过法考的工作人员审理复议案件?

A

错误,因为只有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才需要通过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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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复议机关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主动以开庭的方式审理?

A

错误,因为“开庭”即为“诉讼”的方式。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重大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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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复议机关不应当对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A

错误。复议可以审查合法性和合理性(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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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行政复议应当以书面的方式提出申请?

A

对的。因为“应当”意味着“原则上应该如此”,但并不排斥口头申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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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Q

复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多久结案

A

6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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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Q

某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A

不可以采取口头委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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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Q

如果在复议过程中撤回复议申请的,

A

原则上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但违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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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Q

如果复议机关不作为,除了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以外,还可以

A

向上一级复议机关继续申请,请求上级机关督促复议机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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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Q

行政处罚的复议是否可以调解

A

可以,因为行政处罚一般是行政裁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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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Q

某公司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撤回申请,

A

行政复议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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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Q

若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意外死亡,

A

行政复议即告中止,人死了是中止,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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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Q

申请人对行政拘留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变更为刑事拘留,

A

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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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Q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事项需要鉴定的,

A

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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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Q

行政复议调解何时发生效力

A

双方签字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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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Q

行政诉讼的起诉

A

1、诉作为
2、诉不作为
3、复议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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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Q

诉作为

A

1、全知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例外则从例外
2、知一半: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6个月内,且在(应)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1年内
3、全不知:(应)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6个月内,且在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动产20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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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Q

诉不作为

A

1、明确拒绝:拒绝之日起6个月内
2、有履行期:履行期届满后可以起诉,期限为6个月
3、无履行期:当时便可以起诉,期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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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Q

复议后起诉

A

1、复议作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有例外则从例外

2、复议不作为: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有例外则从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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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Q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A

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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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Q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不同。

A

民事诉讼中超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并没有丧失起诉权,只是丧失了胜诉权;而一旦超过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受理的也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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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Q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

A

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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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Q

期间

A

1、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2、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这和民诉是相同的,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目起算。比如,当事人5月1日收到复议决定书,5月2日是上诉期的起点、第一天。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目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期限内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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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Q

送达

A
  1. 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2. 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
  3. 当事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理案件的法院;未及时告知的,法院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4. 法院可以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5. 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处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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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Q

符合起诉条件

A

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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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Q

不符合起诉条件

A

裁定不予立案且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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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Q

不能判断符不符合起诉条件

A

第一步,先接收起诉状,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步,7日内仍不能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39
Q

起诉状的内容或者材料存在欠缺

A

法院应当给予指导与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材料以及期限。
后续处理:
1、在指定的期间内,补正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否则,退回诉状且登记在册
2、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且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40
Q

不立案救济的途径

A

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41
Q

受理瑕疵的救济

A

救济的范围:
1、不接收起诉状
2、接受到起诉状之后不出具书面凭证
3、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

救济途径:
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2
Q

不立不载的救济: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

A

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43
Q

一审普通程序:庭前程序

A

1、组成合议庭:3人以上单数
2、交换诉状:
[流程]
1.法院将原告起诉状副本5日内发被告→2.被告收到15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3.法院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原告→4.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注意]
1.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法院的审理。
2.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行政赔偿程序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
3.对于当事人使用传票传唤,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44
Q

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对象

A

1、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45
Q

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方式

A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必须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采取言词审理的方式
2、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但是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绝对不公开,商业秘密经申请可以不公开
3、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案件,应当视情况采取审理的方式

46
Q

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

A

6个月。需要延长由高院批准,高院审理额由最高院批准。

[注意]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47
Q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A

法定简易:一审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
2、标的额为2000元以下的
3、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约定简易:一审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48
Q

简易程序的排除适用

A

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不同于民诉,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只要求一审案件,对法院级别没有要求。)

49
Q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A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且无延长规定(民诉为3个月审结,应当当庭宣判)

50
Q

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

A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51
Q

简易程序的通知方式

A

法院可以采取口头通知、带你花、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其他法律文书

52
Q

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

A

1、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
2、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和拒不到庭的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3、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近期开庭

53
Q

简易程序的程序转化

A
  1.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3.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54
Q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与民诉简易程序的区别

A
  1. 民诉的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一审案件中审理,行政诉讼只要求一审案件,对于法院的级别没有具体要求。
  2. 民诉简易程序的审限为3个月,行政诉讼为45天。
  3. 民诉规定原则上当庭宣判,行政诉讼没有这方面规定。
55
Q

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上诉主体

A

原告、被告、一审受到不利判决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56
Q

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上诉期限

A

判决书15日内;裁定书10日内

57
Q

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文书传递

A
  1. 法院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2.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法院;已经预收的诉讼费用,一并报送

58
Q

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审理方式

A

原则上应当开庭,但是没有新事实、理由、证据的可以书面审理

59
Q

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审理对象

A

对一审的裁判和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全面审查(民诉二审的对象为上诉范围;刑诉二审对象为一审判决全面审查)

60
Q

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审理人员

A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61
Q

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审理期限

A

3个月;需延长由高院批,高院审理的由最高院批

62
Q

最高法裁定再审

A

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1. 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
  2.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
  3.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 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5. 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6.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
63
Q

最高法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裁判的省高院审查

A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1. 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
  2. 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
  3. 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
  4.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其他情形
64
Q

最高法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A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最高法可以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65
Q

再审法院的三分法

A

[知识点拨]省高院的裁判有错误,本应由最高法亲自裁定再审,但由于实践中省高院的裁判出现激增态势,为减轻最高法负担,本司法解释采用了三分法,重大复杂案件归最高法,一般案件归省高院,明显不成立案件迳行裁驳。

66
Q

行政诉讼的撤诉

A

1、申请撤诉
2、视为撤诉
3、撤诉后果

67
Q

行政诉讼的撤诉

A

1、申请撤诉

2、视为撤诉:
(1)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 
(2)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3)不交诉讼费
3、撤诉后果:原告撤诉/视为撤诉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但不缴诉讼费的除外。[注意]民诉中一审撤诉后可再次起诉
68
Q

行政诉讼的缺席判决

A
1、针对被告:
[情形]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后果]法院可以将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机关提出给予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分的司法建议
2、针对原告:
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不被准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69
Q

先予执行

A
对判决的先予执行:
A、条件:
1.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
3.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注意]该种情形为“可怜的人,申请可怜的钱”,申请执行的不能是其他费用或行为

B、程序:

  1. 申请: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采取;且必须是书面申请。
  2. 申请人是“可怜的人”,不必提供担保。
  3. 法院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C、救济: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司法复议一次。
[注意]此处的复议不是行政复议,而是对于法院的司法行为不服的司法复议,申请对象是法院,原被告双方均有复议权(类似于民诉司法复议制度)

70
Q

当事人有权申请司法复议的情况

A
  1.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2. 当事人对法院的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3. 当事人对法院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 行政机关对不准予非诉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6.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7. 当事人对法院罚款、拘留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8. 法院不予准许调取证据的申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71
Q

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

A

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在程序、实体和救济内容上基本一致,主要存在三处差别:第一,申请时间是诉讼前还是诉讼中。第二,诉中保全既可以当事人申请又可以法院主动保全,这是因为既然诉至法院,出现影响公共利益等因素,法官不可能坐视不理;而诉前的话,法院都不知道会有这个案件,怎么会主动保全呢,这就违背了不诉不理的基本法理。第三,诉中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而诉前保全是应当提供担保。原因是诉中法院对于当事人的人品、财力有所了解,有时候不担保法院也不担心;但诉前,法院对当事人不了解,不担保的话,法院会担心。

72
Q

延期审理

A

诉讼中发生临时障碍,导致庭审无法如期进行,但诉讼仍要继续,推迟庭审:

  1. 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
  3.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73
Q

中止诉讼

A
诉讼中发生较大障碍,导致诉讼是否需要继续进行,由谁继续诉讼,诉讼如何进行等存
在不确定因素: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
未审结
74
Q

终结诉讼

A

诉讼中发生永久障碍,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

  1. 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2. 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3. 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或者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者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这三种原因,使诉讼中止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75
Q

原告死亡,并不会直接导致诉讼终结,必须还得增加另外一个条件

A

“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或者是“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使诉讼中止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才会终结。

76
Q

中止90日转终结的情况,

A

只有在原告死亡或者法人等组织终止后才会发生,不可抗力等中止事项发生后,不会在90日后不可抗力仍不消除的情形下,发生中止转终结的情况。

77
Q

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行政行为变更为刑事拘留时,

A

行政诉讼为中止,行政复议为终结,复议后当事人既然有行政诉讼的机会,所以,复议可以终结。

78
Q

行政诉讼中的调解适用条件

A

1、原则上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例外是:对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自由裁量行为,法院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
[注意]行政处罚往往是裁量行为,可调;行政许可往往是羁束行为,不可调.

79
Q

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协议

A

1、形式要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2、生效条件: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

3、禁止强制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愿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4、调判不得兼得: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法院不予准许

5、公开制度:
[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6、第三人参加:经法院准许,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

80
Q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

A

1、情形:行政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细节1]行政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细节2]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还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细节3]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2、提交材料:
A、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 材料。
B、行政机关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

3、后果: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81
Q

恶意诉讼

A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民诉只能判决聚回其请求,不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82
Q

排除妨害强制措施

A
对妨碍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法院可以:
1、训减。
2、责令具结悔过。
3、1万元以下的罚款。
4.、15日以下拘留
罚款和拘留须经法院院长批准;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注意]对同一妨害诉讼的行为,不得连续拘留或罚款
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83
Q

行政诉讼和民诉的对比——视为撤诉

A

基本同民诉,但主要有两处不同:

  1. 民诉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时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行政诉讼无规定。
  2. 民诉撤诉后原告可以再次起诉,行政诉讼一般不可以,不缴纳诉讼费视为撤诉的除外
84
Q

行政诉讼和民诉的对比——缺席审判

A

民诉缺席审判对象为非必须到庭的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被告、申请撤诉未获批的原告;行政诉讼缺席审判的对象为被告和申请撤诉未获批的原告

因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不参加诉讼,不发生阻却案件审理的效果,所以没有第三人。而且行政诉讼中不存在反诉。

85
Q

行政诉讼和民诉的对比——先予执行

A

基本同民诉,但是民诉可以提供担保,行政诉讼没有此要求

86
Q

行政诉讼和民诉的对比——调解

A

和民诉在调解中存在较大差异:

  1. 调解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是正面列举式,范围是赔偿、补偿和裁量行为;民事诉讼以反面排除为主,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婚姻和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不适用调解。
  2. 调解书的制作:行政诉讼应当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民诉原则上制作,但对于一些案件也可以不制作,比如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即时履行的案件等。
  3. 可否根据调解书制作判决书:行政诉讼法院不能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民诉原则上不能,但有例外,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的调解协议
87
Q

行政诉讼和民诉的对比——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A

1、行政诉讼中没有拘传当事人的规定;民诉中规定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查不清案情的被告以及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情的原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民诉对于个人的罚款是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是5万以上100万以下;行政诉讼为1万元的罚款。

88
Q

行政诉讼和民诉的对比——回避

A

主要有一处不同,行政诉讼中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理由的申请。法庭可以当庭驳回。而民诉没有此项规定。

89
Q

行政诉讼和民诉的对比——恶意诉讼

A

民诉只能判决驳回其请求;行政诉讼中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请求

90
Q

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

A
1、分别审理:应当分别立案,如果当事人未要求合并审理或者法院认为不宜合并审理时,可以分别审理。
(如果遇到审判前提的问题,本案诉讼可能中止)
2、合并审理
(1)适用条件:
*行政行为与民事纠纷可能具有关联性: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裁决。

*当事人在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注意:法院不可主动合并审理。如果法院在在审理案件时发现民事争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且已经立案了的,行政诉讼中止。

*行政案件尚未超过起诉期。如果审查后发现,行政案件已经超过起诉期,而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已经立案的,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只有行政纠纷、民事纠纷均可独立立案并属于同意法院管辖才可能合并审理,下列案件无法合并审理:
A、行政立案违反民事诉讼专属管辖或者协议管辖
B、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
C、法律规定该民事争议需要先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D、行政案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

3、救济:对于法院不准予一并审理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应当分别立案:行政、民事两部分分别立案,但因行政裁决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例外

5、可以合并审理: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6、应当分别裁判: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分别上诉;仅对行政裁判上诉的,民事裁判在上诉期满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法院应当所有的案卷移送至第二审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7、撤诉: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法院准许行政诉讼原告撤诉,但对其已经提起的民事争议不撤诉的,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91
Q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

A

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92
Q

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

A

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3
Q

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

A

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标准分别收取诉讼费用。

94
Q

行政与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

A

1、移送并中止:犯罪行为与行政机关之前认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具有相关性,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等待刑事案件审结确认是否犯罪之后,再视情况恢复行政诉讼

2、移送不中止:没有相关性,是两项独立的行为,各自审理各的,不需要等到对象的审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