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许可、处罚、强制、信息公开 Flashcards

1
Q

行政许可的特征

A

1、外部性
2、依申请性
3、授益性
4、要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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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不属于许可的行为

A

户籍登记、婚姻登记、学历证明是对业已存在的主体资格、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依法进行认定的行政确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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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行政许可的种类

A

1、一般许可

2、特许

3、认可:法考职业证书

4、核准:比如生猪经过屠宰检疫而准许上市销售的核准决定

5、登记:比如企业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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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一般许可的程序

A

1、形式审查1人

2、实质审查2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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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特许的程序

A

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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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认可的程序

A

1、公民考试不得强制培训、不得指定教材资料

2、组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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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核准的程序

A

1、专业人员的检测、检验、检疫,2人以上,5日之内进行

2、不予许可,书面说明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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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登记的程序

A

1、通常只做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

2、需要实质审查的,2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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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行政许可的其他分类

A
1、可否转让
采矿证可以转让,法考证不能转让
2、发放数量
(1)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2)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特许——竞争方式,谁优谁得
*一般许可,原则上根据受理顺序,先到先得
3、有效期限
(1)不附期限得行政许可
(2)附期限得行政许可
*当事人要求变更或延续得应当申请:
①需要延续得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得除外
②行政机关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前作出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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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行政许可可以设定的事项

A
  1. 一般许可: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重大利益的特殊活动;
  2. 特许: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3.认可: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
  3. 核准: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
  4. 登记: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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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行政许可不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A

1.能够自主决定;。
2.市场能够调节;
3.能够自律管理;
4、能够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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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从无到有)

A

1、经常性许可
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

2、临时性许可
(1)国务院决定可设定全国性临时性许可。
①尚未定法律;
②在有必要的时候;
③实施后,除了临时行政许可事项以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2)省规章可设定地方性临时性许可
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②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
③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3、地方性许可的限制条件
地方设定要注意,千万不能闹独立。
不得:
(1)设定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
(2)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3)设定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本地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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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行政许可的规定权(从粗到细)

A

1、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2、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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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无权设立许可的

A

市规章、部委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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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设立企业法人登记许可(即工商营业执照)

A

因为法人的活动范围是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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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行政许可设定的程序

A

1、形成性程序:起草各种立法文件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2、评价性程序
①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许可进行评价,如认为已设定的许可能够通过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事后监督等方式解决的,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
②实施机关可以对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其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设定机关。
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3、停止性程序
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认为能够通过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事后监督等方式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项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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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Q

国务院设定非经常性许可,没有时间限制,还需要继续实施的

A

应当及时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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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Q

省级政府设定非经常性许可的,实施满1年(这里是特殊法,因为立法法规定的是2年)需要继续实施的

A

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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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Q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取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临时性许可

A

是国务院,而不是国务院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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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Q

只能停止经济类许可

A

其他的不可以,比如环保类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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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Q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A

1、行政机关
2、被授权组织
3、被委托机关
4、便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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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Q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被授权组织

A

1、授权依据:法律、法规
2、授权对象: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3、授权后果:被授权者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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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Q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被委托机关

A

1、委托主体:拥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主体
2、受托对象:其他行政机关
3、委托后果:被委托者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4、委托公告:应当将委托对象和内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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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Q

行政许可的实施——便民措施

A

1、一个机关,一个许可:☻一个窗口对外
某个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

2、多个机关,多个许可:
(1)集中许可: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决定由一个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权力所有权转移

(2)联合许可(许可大厅):本级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权力所有权不转移

(3)统一许可(并联式审批):本级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权力所有权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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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Q

行政许可必须委托行政机关

A

所以质监局不可以委托特种设备检测所发放电梯检测安全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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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Q

行政许可的授权只能是:法律、法规。不能是规章

A

所以,特种设备检测所不可以根据某省规章《电梯检测方法》获得发放电梯检测安全合格证的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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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Q

统一许可的案例

A

海鸥公司计划在某市郊区建设消防设备制造厂,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许可。该项目的建设涉该市工信局、公安消防局、国土局、环保局等多个部门职权,该市政府确定由市工信局统一受理申请,再转告其他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海鸥公司向工信局提供材料,经过审查后,消防局认为其工厂不符合消防法规定,工信局书面告知海鸥公司不予许可的决定,海鸥公司以消防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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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Q

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

A

1、申请
(1)申请人可以委托申请,但是应当亲自到场的除外
(2)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 材料。
(3)行政机关有提供格式文本义务(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才采用,非必须),格式文本不得收费(没有例外)。
(4)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
(1)行政机关受理或不受理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可以当场更正错误材料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
(3)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3、审查
(1)形式审查,应指派1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
(2)实质审查,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

4、决定
(1)能当场作出的就当场作出
(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
——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延长1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统一办理与联合、集中办理的,自受理之日
起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日。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另算
(3)书面决定
(4)准予许可的公开许可决定,公众有权查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公开
(5)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5、许可证、加盖印章、标签
(1)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加贴标签、加盖印章。
(2)不是所有的许可决定都要颁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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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Q

行政许可实施的听证程序

A

1、听证的启动
(1)依职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依申请: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2、听证期限
(1)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2)行政机关在20日内组织听证。
(3)行政机关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3、主持人回避
(1)事先已经参与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前已经参与审查该许可事项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听证主持人。
为避免参与过审查的人“先入为主”,所以,禁止其担任主持人,但这并不意味着
他无法参加听证会,他可以作为行政机关的代表参加听证会。)
(2)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主持人

4、公开: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除外

5、听证笔录
(1)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2)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听证笔录排他效力)

6、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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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Q

行政机关认为当事人材料不符合条件的

A

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而不是视为准予许可)
告知补正材料的行为是阶段性行为,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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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Q

法律或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可能也有地域限制,并非一律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A

比如法考C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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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Q

并非所有的许可决定都要

A

颁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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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Q

发行行政许可实施存在违法情形的处理

A
1、责令改正
(1)资源使用被许可人乘依法履行开发利用义务,责令限期改正。
(2)市场准入特许被许可人未履行低廉收费、普遍服务、持续服务等义务,责令限期改正。
(3)直接关系重要安全的设备设施存在隐患,责令有关单位停建停用,并立即改正。
注意1:第3种情形是立即改正,第1、2种情形是限期改正。
注意2:责令改正的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2、吊销许可证、执照:被许可人实施许可时严重违法,行政机关可以吊销其许可证或者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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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Q

发现行政许可获得过程中存在着违法情形的处理:撤销

A
1、撤销理由:行政许可行为违法
2、撤销主体
(1)行政 机关自己
(2)法院
(3)上级行政机关
(4)被越权机关
3、法律责任;
被许可人违法取得许可的责任:
(1)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若取得的许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禁止3年内再次申请该许可

4、注意区分
以上后果为“既遂”,如果申请人“未遂”,在审查过程中就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后果如下:
(1)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
(2)警告;
(3)若取得的许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禁止1年内再次申请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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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Q

行政许可的撤回与补偿

A

1、补偿程序
(1)由行政际机关先行处理,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者当事人不服补偿决定的可以复议或者诉讼
(2)法院审理行政许可补偿案件时可以调解

2、补偿标准
(1)法定标准:单行法对补偿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实际损失标准:单行法没有规定,一般在实际损失的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
(3)实际投入标准:特许被撤回的,一般按照当事人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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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Q

概念区别

A

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与吊销均是在许可实施过程中的管理行为,均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是,四种行为存在较大的差异。
1.撤销许可与吊销许可的区别。
撤销许可是违法因素发生在许可获得的过程中,或者说,许可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吊销许可针对的是获得许可后的违法行为,许可行为本身并不违法,而是当事人事后违法。

2.撤销许可与撤回许可的区别。
撤销许可是因为许可行为自身违法,是从骨子里就具有“坏基因”。而撤回针对的是当事入本来合法获得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许可的获得及事后实施行为并不违法,只是因为客观情况的变化,许可活动的存在基础丧失了,无法允许许可行为继续其效力,于是,将其效力废止。

3.注销与其他行为的区别。
注销是一种程序性的行为,注销的本质就是一个动作“加盖注销章”或者“将许可证撕毁”,适用条件为许可行为无法继续其效力,它与其他三个行为的差异非常易于识别。在撤销、吊销、撤回、当事人死亡、许可有效期届满行政机关不予延期后,均需要将许可证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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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Q

某公司电梯存在安全隐患

A

责令停止建造、安装、适用,并且责令其立即改正(而不是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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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Q

当事人因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而主张行政赔偿的

A

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当经过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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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Q

撤回许可

A

合法行为。对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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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Q

撤销许可

A

违法行为。对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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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Q

当事人死亡的,其许可证

A

应当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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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Q

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检查的收费

A

1、绝对禁止:对于行政机关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2、原则禁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监督检查,原则上不收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特别注意;
(1)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均无权规定行政许可的收费。这主要是防止地方为了地方私利,部门为了部门私利,巧立名目混乱收费。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3)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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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Q

行政处罚

A

1、处罚主体:行政机关

2、处罚对象:相对人(治安管理处罚只处罚自然人,不处罚单位法人)

3、处罚理由: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注意法不溯及既往)
已经给予的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拘役和有期徒刑。
已经给予的行政罚款可以折抵刑罚罚金

4、惩戒性
滞纳金、社会抚养费、超标排污费、撤销、注销、责令改正都不具有惩戒性,所以不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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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Q

行政处罚的种类

A

1、警告、通报批评——精神罚
(1)警告是书面的
(2)警告不公开,通报批评公开。

2、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财产罚
(1)没收非法财物中的财物:必须是直接用于行政违法活动,且属于本人所有。
(2)没收违法所得中:在顺序上,对被害人退赔是优先于没收的。所得=成本+收益

3、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资格罚
(1)暂扣是行政处罚,扣押是强制措施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限制从业——行为罚
(1)责令限期整改是强制措施。

5、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来决定和执行——人身罚

6、其他种类的处罚:
(1)是由特别法所创造的新处罚种类,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责令限期离境。
(2)其他种类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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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Q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A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种类的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其他种类的处罚以外的处罚
4、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一定数额的罚款(国务院规定罚款上限)
5、地方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一定数额的罚款(省人大常委会规定罚款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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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Q

行政处罚的规定权

A

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为、种类、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规定。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香樟树,修剪一米,赔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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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Q

行政处罚的补充设定权(从有到全,针对上位法已经规定的违法行为,补充处罚条款)

A

1、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1)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作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2) 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2、地方性法规: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1)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作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2)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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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Q

行政处罚的评价程序

A

1、主体: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方式:应当定期组织
3、内容:评估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及其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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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Q

行政处罚的实施

A

1、自行实施
(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3)级别管辖的例外(管辖权下放)
(4)集中实施:决定机关为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修改后的新法省级政府不再需要国务院授权了自己就有权决定。主要是为了解决职责交叉、重复执法的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领域不适合建立综合执法制度,合并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与许可的对比: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决定由一个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且其实施没有权限限制。

2、授权实施
(1)授权依据:法律、法规
(2)授权对象:无行政权能的组织
(3)授权后果:成为行政主体

3、委托实施
委托对象:符合条件的组织
委托公告:委托书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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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Q

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A

总要求;
1.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2.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3、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4、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5、人数不得少于2人,且2人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51
Q

普通程序

A
1、立案
2、调查
(1)出示证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2)陈述申辩:未告知或未听取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证据登记保存:
[条件】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程序]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期限]7日
3、审核
(1)审核范围: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2)审核后果: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3)人员要求: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法考

4、决定
(1)原则: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2)例外: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决定期限:立案之日起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除外

5、送达
(1)当事人在场的,当场送达。(当面送达)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依照《民诉法》方式送达。
(3)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也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52
Q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A

A、条件
[一般罚]对公民作出200元以下、对单位作出3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治安罚]对公民作出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记忆法:一清二白,事实清楚,200以下

B、程序

  1. 当场作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当场处罚,当场送达)
  2.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53
Q

听证程序

A

A、启动:依申请启动(告知+申请=听证)

B、范围
1.法定听证(应告知):
[一般罚]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治安罚]吊销许可证、2000以上的罚款。
2.约定听证
[注意1]资格罚,行为罚,要听证;限生产,扣许可,是例外。
[注意2]
拘留不属于应当告知听证的范围,但属于可以听证(约定听证)的范围1.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C、时限
1.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内提出。
3、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会。
4.行政机关应在听证会7日前告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D、回避、公开、代理
1、参与该案调查程序的人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也要回避
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注意]公开与否是法定要求,并不是行政机关视情况自由决定是否公开
3、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与听证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E、笔录、费用、其他
1、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2、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案卷排他)
3、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4、听证的其他环节与普通程序相同
54
Q

当场处罚并不等于当场送达

A

也可能时邮寄、公告、留置等方式。

55
Q

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

A
1、不予处罚
(1)无责任能力者不处罚
(2)情节轻微者不处罚
(3)   无主观过错不处罚
(4)超过时效不处罚

2、不二罚: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不同法律规范导致多个罚款的,按照罚款数额最高的规定处罚

3、不重罚

56
Q

不予处罚

A

A、无责任能力者不处罚

  1. 不满14周岁的人;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B、情节轻微者不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无后果+改正)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首违+后
果轻+改正)

C、无主观过错不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
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D、超过时效不处罚
1.起止时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
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期限: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
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是6个月)
3.特别期限: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
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
57
Q

不重罚

A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58
Q

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

A
1、不予处罚
(1)无责任能力者不处罚
(2)情节轻微者不处罚
(3)   无主观过错不处罚
(4)超过时效不处罚

2、不二罚: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不同法律规范导致多个罚款的,按照罚款数额最高的规定处罚

3、不重罚

59
Q

不予处罚

A

A、无责任能力者不处罚

  1. 不满14周岁的人;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B、情节轻微者不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无后果+改正)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首违+后
果轻+改正)

C、无主观过错不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
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D、超过时效不处罚
1.起止时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
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期限: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
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是6个月)
3.特别期限: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
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
60
Q

不重罚

A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61
Q

时效

A

治安处罚是6个月

一般处罚是2年

62
Q

治安管理处罚——传唤

A
  1. 传唤对象为违法行为人,证人、受害人不可传唤。
  2. 原则上采用负责人批准传唤证传唤的方式。
  3. 现场发现违法,可口头传唤。(要注明)
  4. 告知义务: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5.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63
Q

治安管理处罚——讯问

A

1.对象:违法行为人、证人和受害人。
2.不超过8小时。(可能适用拘留的不超过24小时)
3.询问笔录。(核对无误后,被询问人及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4.对被侵害人或证人的询问。(在公安机关外应出示证件)
5.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到场。
6.询问被侵害人或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64
Q

治安管理处罚——检查

A
1、对象: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
2.原则:2人2证,应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
3.例外:2人1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当场检查。
4.例外的例外:必须2人2证,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政府公安
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5.女性工作人员检查妇女
65
Q

治安管理处罚——扣押

A
  1. 不得扣押善意第三人财产,不得扣押受害人财产。

2. 不得扣押与违法活动无关的财物

66
Q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A

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30日

67
Q

治安管理处罚——送达

A

1.当场宣告,当场送达(当面送达);无法当场宣告,2日内送达。

  1. 决定给予拘留的还应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2. 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受害人
68
Q

治安管理处罚——从轻、减轻、不处罚

A
  1. [不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不满14周岁的人。
  2. [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
  3. [从轻或者减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4.[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69
Q

治安管理处罚——适用调解

A
  1.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前提),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2.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0
Q

罚款的执行

A

1、罚执分离
(1)决定者:行政机关
(2)归属者:国库
(3)收缴者:银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起到银行缴款

2、强制执行
(1)按日处罚款数额3%的执行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注意]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2)有权的机关可以直接强制。
(3)无权的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暂缓或者分期: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

4、不挂钩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71
Q

拘留的执行

A

1、拘留: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处罚,合并执行,合并执行的拘留不得超过20天

2、不执行
(1)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70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注意]依法作出拘留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3、暂缓执行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
(2)当事人申请;
(3)公安机关认为不危险;
(4)按每日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或由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担保人
注意:
1.由于暂缓执行条件较多,所以,在历年真题中,答案均未成功暂缓过。
2.命题人未出题考查过拘留的不执行
72
Q

送达

A

一般罚7日

治安罚2日

73
Q

询问笔录

A

不盖行政机关印章

74
Q

治安处罚行为的处罚时效

A

6个月。
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算

而作为对比,一般行政行为的处罚时效是2年。

75
Q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A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
76
Q

行政强制执行

A

1、间接强制:执行罚、代履行

2、直接强制:划拨、拍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

77
Q

暂扣驾驶证属于行政处罚

A

扣押驾驶证是强制措施

78
Q

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属于

A

行政处罚

79
Q

公安机关强制传唤色情主播马峰

A

强制传唤属于:限制人身自由de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

80
Q

登记保存的性质属于

A

强制措施(为了预防证据毁损)

81
Q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A

一律由法律设定

82
Q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A

1、法律可以设定所有种类的强制措施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其他法律保留“以外的强制措施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扣押

83
Q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A

1、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
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可以实施
3、禁止委托实施
4、集中实施:有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与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84
Q

重点之“授权资格”

A

1、普通权力的授权资格:法律、法规、规章
2、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法律、法规
3、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行政法规

85
Q

委托的对象

A

1、行政处罚:所有的组织
2、行政许可:行政机关
3、行政强制:禁止委托

86
Q

对于交通局扣押的车辆,委托了停车场保管,停车场保管不善,导致该扣押车辆损害,

A

当事人不能向停车场申请民事赔偿,而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87
Q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程序·

A

1、报批:实施前须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1)特殊规定(不事先报批)
(2)紧急情况限制财产:不经批准当场实施后,【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负责人认为不需要强制的应当立即解除
(3)紧急情况限制人身:限制人身告知家属,返回机关后【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立即补办批准手续

2、表明身份: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禁止临时工执法)

3、通知:通知当事人到场

4、告知:当场告知理由、依据、权利

5、听取陈述申辩

6、笔录: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到场,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需要签名或盖章。

88
Q

行政法中调取证据、实质审查一般是2个人

A

除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89
Q

被执法人员不签字的情况

A

在现场笔录中如是注明即可。(此情况不需要见证人)

只有被执法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才需要见证人

90
Q

只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有听证程序

A

行政强制没有听证程序

91
Q

查封、扣押的强制程序

A
1、实施对象: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和财物
三个不得
(1)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2)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不得重复已经被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形式要求:当场交付决定书以及一式两份清单,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等事项。

3、实施期限:
(1)一般期限; 30日+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扣除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

4、实施费用:检测检疫检验、技术鉴定的费用和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都由行政机关承担

5、财物保管;
(1)行政机关保管
(2)委托第三人保管,主要是赔偿责任的问题——若因第三人的原因,行政机关先行赔付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后续处置:
(1)没收、销毁:当事人违法,应当依法没收、销毁
(2)解除强制措施:不违法、对象与违法行为无关、期限届满
(3)解除查封、扣押后应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村的物品拍卖变卖的,应当退还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给予补偿

92
Q

冻结的特别程序

A

1、实施对象:
(1)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2)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2、冻结程序
(1)应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笔录,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2)金融机构接到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3)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3、冻结期限:30日+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后续处置
(1)划拨:违法且被冻结款项依法应当收缴。
(2)解除冻结:无违法;对象与违法行为无关;冻结期限已届满。
[注意]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解除冻结的,金融机构自冻结期满之日起直接解除冻结

93
Q

冻结不需要听取陈述申辩

A

否则当事人早就把钱转跑了

94
Q

行政执行的实施主体

A

1、间接强制执行:一般行政机关均有间接强制执行权,对符合间接强制执行的行为自行强制执行

2、直接强制执行

95
Q

直接强制执行

A

1、法律规定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机关自行强制执行
(1)人身强制执行:公安、国安
(2)存款划拨:税务、海关
(3)拆除违反规划的建筑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执行

2、没有获得法律规定的直接强制执行权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经过催告之后仍不履行,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已经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间接赋予了有查封、扣押权的机关直接强制执行时的拍卖权。

96
Q

拍卖权-——是普遍授权

A

所有行政机关只要满足构成条件都可以拍卖。其构成要件为: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括为:“山穷水尽疑无路,扣的货物抵罚款”。
条件1:山穷水尽疑无路。如果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也不履行,没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确实被逼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似乎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但山穷水尽之时,往往会柳暗花明。

条件2:扣的货物抵💔罚款。在时间条件满足后,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抵扣罚款。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查封、扣押必须发生在处罚之前,而不能在执行的时候现扣现卖。第二,拍卖抵扣的只能是罚款,而不能是税款、社会抚养费、超标排污费等行政征收。
第三,只能是拍卖,而不能是变卖(通俗地说就是行政机关在门口支个小摊来卖),更不能是划拨,划拨权并没有出现普遍授权,只有税务局和海关拥有划拨权。

97
Q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

A
1、一般程序
(1)前提:当事人在行政决定期限内(义务履行期内)不履行义务, 且行政机关有自行执行权
(2)步骤
①书面催告(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的决定)
②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复核,采纳其合理主张)
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无效+无正当理由)
(3)比例限制
2、特别行为的特别程序
98
Q

行政强制执行,自行执行,比例限制(条件)

A

1、基于执行方式的限制:即执行协议,行政机关可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协议可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减免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时应恢复强制执行。
[注意]减免的只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能减免罚款、税款等本金。
2、基于执行时间的限制: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的除外。
3、基于执行手段的限制;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注意]这一规定仅限于居民,对于法人和其他单位,行政机关依然有权采取这些执行 方式。
4、基于执行标的的限制:如果执行标的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行政机关除了应先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之外,还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行政机关才可强制拆除。
5、基于执行程序的限制:
(1)中止执行:
①当事人履行确有困难或暂无履行能力的;
②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③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没有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2)执行终结:
终结执行的情形可以概括为“没了”。人没了,标的没了,执行根据没了

99
Q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特别行为的特别程序

A

1、金钱给付义务
(1)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告知+数额不得超出本数+超过30日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拍卖、划拨]
(2)拍卖[将已经查封、扣押的财物予以拍卖抵缴]
(3)划拨[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划拨]

[注意]金钱类义务的给付,先间接后直接,也就是遵守1→2或3的顺序。当然之后的拍卖或划拨仍需要根据行政机关自己是否拥有执行权来匹配对应的执行程序

2、代履行
(1)条件:当事人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自然资源破坏+行政机关自己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代为履行。
(2)规则:
①决定和送达:代履行前应送达决定书
②再催告:提前3天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应停止代履行。
③派员监督:代履行时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④确认: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⑤收费:代履行的费用按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3)立即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注意]立即代履行无基础决定、无催告、无执行决定书、无中止执行、无执行协议

100
Q

催告

A

是强制执行中的阶段性行为,不可诉。但将整个执行的过程做完后,到了“三执行”的环节就可以起诉了。

李佳老师:行政强制是一个复合行为、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一个强制执行行为,内部包含了:一催、二辩、三执行。

101
Q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法院的非讼执行程序)

A

1、条件
(1)主体条件:无直接强制权的机关以及特别法规定的既可以自行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非诉执行的行政机关(税务、海关)。
(2)时间条件: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可以自期满后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程序条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催告后10日当事人仍未履行的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管辖:申请机关所在地法院,执行不动产的是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一般是基层法院管辖

3、申请
行政机关的申请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提出
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书;2.行政决定书及其事实、理由、依据;3.当事人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4.执行标的情况;5.其他法定 材料

4、受理:法院应在接到申请后的5日内受理。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行政机关15日之内可以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

5、审查:由法院的行政庭负责
(1)书面审查:一般情况法院只作形式上的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7日内裁定执行。
(2)听取意见方式审查:法院发现明显违法的,转人实质审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意见,30日内裁定是否执行。
[注意1]只有发现明显违法(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法规依据),才会转入听取意见的方式审查。
[注意2]是以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审查,不是听证的方式,也不是开庭的方式

6、紧急情况: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应当在作出裁定后的5日内执行

7、收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合理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102
Q

催告的时间

A

1、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前10日向当事人发出催告书

2、也可以在申请行政救济期限届满后向当事人发催告书,如果此时发催告,则非讼执行3个月申请期浪费了10日。

103
Q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外国人限期离境、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责令关闭

A

属于行政处罚

责令下架、责令改正之类的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104
Q

暂扣许可证属于

A

行政处罚。

扣押许可证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105
Q

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设立登记属于

A

行政许可。而之后的抵押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而属于行政确认。

106
Q

机动车的初始登记属于

A

行政许可。之后的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属于行政确认。

107
Q

设定权限的比较

A

1、首先最容易记住的是:行政强制执行。它的设定权限只有一个——法律

2、规章有设定权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有设定权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1)法律
(2)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以外的其他
(3)地方性法规:查封、扣押

5、行政许可:
(1)法律
(2)行政法规:经常性许可
(3)地方性法规:本地经常性许可
(4)规章:省级规章可以设定1年内的临时性许可
6、行政处罚
(1)法律
(2)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
(3)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其他种类之外的
(4)规章:可以设置警告、通报批评、一定数额的罚款
108
Q

其他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能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A

唯有一个例外:国务院决定可以设立(1)临时性许可和(2)公务员处分

109
Q

立法评估制度

A

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都有立法评估制度,而且都是设定机关应当定期评价,实施机关可以适时评价。

但是新修的行政处罚法,有所不同: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110
Q

实施主体的比较

A

都是:行政机关实施,授权实施,委托实施,集中实施。
主要比较授权的来源
1、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法律、法规
2、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行政法规

授权的对象:三者都是【无行政权能的组织】

被委托的对象:
1、行政处罚:符合条件的组织
2、行政许可:只能委托行政机关
3、行政强制:禁止委托

集中实施:
1、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可以决定由一个机关行使有关机关的处罚权。
2、行政强制措施: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3、行政许可: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4、在新行政处罚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能被集中;在行政许可中没有此种限制。

111
Q

行政强制执行权不能

A

被集中实施。即其没有集中制度。

112
Q

听证制度:

A

启动方式的比较
1、行政处罚:只有依申请的听证
2、行政许可:有2种,依职权&依申请
3、行政强制:没有听证制度

听证范围:
1、行政处罚:分为一般罚和治安罚两大类法定情形
(1)一般罚:【两钱一财、降级吊证、关停限业】
①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
③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④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2)治安罚
①吊销许可证
②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
注意:拘留不属于应当告知听证的范围,但属于可以听证的范围
在以上法定听证的情形以外,还有约定听证的情形。

2、行政许可
(1)依职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
(2)依申请: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组织程序上;
1、行政处罚:当事人被告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会时间无具体规定;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
2、行政许可:当事人被告知5日内申请;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听证会;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笔录:二者都是“根据”,都是案卷排他。

听证公开:二者都有规定

听证主持人回避:二者都有规定

委托代理人:二者都可以委托

收费:二者都不收费

113
Q

行政许可中,只有涉及公共利益的

A

才应当公告听证

114
Q

是否公开听证是法定的

A

不是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

115
Q

政府信息的含义

A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如许可监督检查笔录)或者获取的(如企业登记信息),以一定的刑事记录、保存的信息。

116
Q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

A
  1.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
  2.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3.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117
Q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A

1、行政机关
(1)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2)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注意]政府及其部门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比如本溪市政府设立了政务公开办作为市政府日常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定机构

2、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公开(取得授权后,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

3、共同行为:牵头机关公开(可以征求其他机关意见,被征求者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不回复,视为同意)

118
Q

不予公开的范围

A

1、一律不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2、原则不
A、实体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一般不予公开;但是有两
个例外,(1)第三方同意公开;(2)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
成重大影响。
B、程序上:行政机关书面征求意见后,权利人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1)同意公开,则公开;(2)不同意且有合理理由,则不公开;(3)不同意但为保护公共利益,则公开;(4)逾期未提出意见,行政机关权衡判断

3、可以不
(1)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2)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4、注意: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119
Q

主动公开程序

A

1、公开内容
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
[例]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2、公开程序
(1)公开期限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开方式: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3)公开场所:
[法定场所]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
[选择场所]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

120
Q

申请公开程序

A
1、申请
(1)取消申请者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要求。
(2)应当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口头。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注意1]
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注意2]无需说明申请信息的用途
1.当面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收到
(1)当面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以邮寄方式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公开期限:能当场就当场,不能当场20+20工作日

4、答复方式
(1)公开
[注意1]根据申请人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注意2]不收取费用。但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收取信息处理费。
[注意3]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2)不公开
①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②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③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3)材料补正
申请内容不明确,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注意]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而非不予公开。

121
Q

申请公开程序中——特殊程序处理方案

A

1、滥用申请权:[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
(1)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2)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申请理由合理,但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可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

2、申请动机不单纯:[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
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3、申请加工分析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4、申请已公开信息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
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5、信息有误要求更正
(1)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6、申请转主动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人主动公开的范围

122
Q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A

1、期限

2、内容

123
Q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A

1、期限
(1)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内容
(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3)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124
Q

政府信息公开——救济途径

A
  1. 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2.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