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 Flashcards

1
Q

性质

A

诉讼时效期间,又称“催促行权期间”,在性质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不允许当事人进行任何的创设或改变,一律由法律规定。
[萌主点拨]
1.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2.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例]2021年10月10日,孟某向马某借款2000万元。双方可否约定该借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不可以 因为法律损定的供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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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适用范围

A

1.债权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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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债权请求权

A

诉讼时效期间(催促行权期间)原则上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但是,如下5类债权请求权亦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咱们用5字口诀来表述即“存、券、资、救、人”。其中:
存”代表存款本息请求权;
[例]2017年10月10日,孟某将2000万元存入中国工商银行,期限1年(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10日)。2021年10月16日,孟某前往工商银行支取2000万元本金及利息。工商银行可否以超过3年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
答:不可以。因为孟某并未怠于行权。“券”代表债券本息请求权;
**“资”代表缴付出资请求权;
“救”代表救命钱,即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人”代表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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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物权请求权

A

(1)不动产。
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因为不动产物权存在“登记”制度,不存在举证困难,不会浪费司法资源。
(2)动产。
①普通动产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②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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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经过的法律效力

A

[萌主点拨]抗辩权发生说
抗辩权发生说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实体权利、诉权都不消灭,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当然,义务人可以行使该抗辩权,也可以放弃该抗辩权自愿履行义务。
立法者之所以选择抗辩权发生说,是因为该学说更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在原理,也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
1.起诉。
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萌主点拨]在抗辩权发生主义下,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
2.审理。
诉讼时效抗辩权系义务人的权利,义务人是否行使自行决定,法院既不能主动适用,也不能释明
萌主点拨]
(1)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是由时效制度的性质决定的。诉讼时效制度作为民事实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私权的范畴,时效制度的适用或不适用不损害公共利益。
(2)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是抗辩权发生主义的内在要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否行使应由义务人自行决定,法院不能干涉。
(3)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是诚信原则的要求。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并不消灭,诚实守信的债务人愿意履行的,法院主动适用时效意味着鼓励不诚信的行为,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
(4)释明,是指法官通过向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发问,使民事诉讼过程中含糊不清的事项变得清楚明确,促进法官和当事人的交流,推进诉讼的过程,从而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1)债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在审理过程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债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在审理过程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应当判决原告胜诉。
3.行权时间阶段。
债务人要进行诉讼时效抗辩需在一审期间提出,在二审期间提出的,原则上不予支持,除非存在“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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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事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A

1.含义。
诉讼时效利益的放弃,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义务人知道其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放弃其诉讼时效利益。
2.方式。
虽然当事人之间不得“事前”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约定,但允许“事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即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允许当事人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约定。对于“事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而言,包括两种方式:
(1)明示一同意履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虽未自愿履行但已作出同意履行(明示,包括书面、口头等表意方式)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时效利益,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萌主点拨]
①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同意履行的,原债权由不完整的债权转为完整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起算。债务人同意履行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债务人同意履行部分债务的,在同意的范围内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②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原因并非诉讼时效中断,而是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具有强制执行力,即单方允诺之债。
[例]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乙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构成单方允诺之债,表明其丧失了3万元的时效利益。
(2)默示一自愿履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默示行为)的,视为放弃时效利益,不得反悔;债权人受领给付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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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诉讼时效的种类

A

(一)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原则上为3年
(二)特殊诉讼时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4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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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诉讼时效的起算

A

1.原则。
原则上,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例外。
(1)合同之债。
①未约定履行期限。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例]2021年10月10日,孟某向马某借款10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10月16日,马某请求孟某还款,并给孟某留有10天的宽限期。
A.如孟某未明确拒绝,则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3年诉讼时效期间;
B.如孟某于当日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则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②约定1个确定履行期限。
约定1个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例]孟某向徐某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徐某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1周后起算。
③约定多个履行期限(分期履行)。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被监护人对监护人的请求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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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诉讼时效中止

A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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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般规定

A

1.一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萌主点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②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数据电文到达或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上述A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同意履行包括: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萌主点拨]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①申请支付令;
②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③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⑤申请强制执行;
⑥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⑦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⑧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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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诉讼时效的中断
四种特殊情形

A

(1)同一债权部分而及于剩余。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2)共同侵权的连带之债,一人而及于全体。
对连带权利人或连带义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中断的效力及于全部连带权利人或连带义务人。
(3)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一箭双雕”。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债权转让通知到达。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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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A

1.含义。
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权于一定期间不行使而减损其效力之制度。
与此相对应,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
2.客体。
对于诉讼时效而言,它的客体是请求权,特别是债权请求权。
与此相对应,除斥期间的客体是形成权,主要是撤销权和解除权
3.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只是使债务人产生了抗辩权,即诉讼时效抗辩权。
与此相对应,除斥期间经过后将导致实体权利消灭,如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4.是否可变。
对于诉讼时效而言,除20年最长诉讼时效外,均为可变期间。
与此相对应,除斥期间一定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5.可否主动。
法院不得主动释明亦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与此相对应,对于除斥期间而言,法院可以依职权予以审查。
6.起算点。
对于诉讼时效而言,除最长诉讼时效外,均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与此相对应,对于除斥期间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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