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 Flashcards

(16 cards)

1
Q

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

A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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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共同犯罪的学说

A

1.犯罪共同说:共同犯罪只有在一个犯罪事实内才能存在。
衍生出了共犯从属性说:广义的共同犯罪中,存在具有独立性质的正犯和不具有独立性质的从属犯,包括帮助犯和教唆犯。既然教唆犯和帮助犯事附属正犯而成立的,因此,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责任也从属于正犯的责任。
2.行为共同说:凡是数人通过共同行为实现各自的企图的,都为共同犯罪。
衍生出了共犯独立性说:教唆犯和帮助犯都是独立的犯罪,应依其行为的自身特征而承担责任,无所谓从属性质。
3.共同意思主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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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共同犯罪的注意要点:

A
  1. 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2.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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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A

单独犯罪构成的扩展与补充,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理论。
一、客体
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所共同指向的客体(对象不一致性、客体的一致性)

二、客观方面

  1. 含义:两人以上在共同犯意的支配之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
  2. 表现形式: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一方作为一方不作为。

三、共同犯罪的主体
1.含义:主体为两人以上,此处的“人”可以指自然人、单位。但是自然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知识要点:
(1)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只有其中一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他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构成共同犯罪。
(2)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人教唆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为“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共同实施犯罪,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也可能不构成共同犯罪。
(4)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如果其中只有一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则共同犯罪仍然成立,但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是共同犯罪人。

四、主观方面
(一)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含义
两人以上在对于共同犯罪行为具有同一认识的基础上,对其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
1.各个共同犯罪人都意识到自己不是孤立地在实施某一犯罪,而是同其他人共同实施这个犯罪;
2.各个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了行为的性质以及危害结果;
3.各个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所引起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
(二)缺乏共同故意的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
1.两人以上共同过失行为;
2.故意犯和过失犯结合形成同一犯罪;
3.同时犯;
4.先后犯;
5.实行过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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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简述共同犯罪与身份有关的问题

A
一、无身份者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犯罪
1.非特殊身份者可以与特殊身份者构成要求是特殊主体的共同犯罪。
2.现有的刑事立法中已有表现。
二、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如何认定犯罪的性质?
(一)理论观点
1.按照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定罪;
2.按照实行犯的基本特征定罪;(较为合理)
(二)教材观点
1.在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时,如果只有单一的实行犯时,共同犯罪的性质依照单一实行犯犯罪性质来确定。
2.在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时,即两者均为实行犯时,应以占主导地位的实行犯的犯罪性质来确定。如果二者地位相当,则分别定罪。(例外: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依照司法解释规定处理)
(三)无身份者能否成为共同实行犯?
教材认为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实行犯的含义。如果把实行犯理解成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人,无身份者可以构成共同实行犯;如果把实行犯理解成实施犯罪构成要件中实质行为的人,无身份者不可以构成共同实行犯。
刘宪权教授认为,无身份者不能成为共同实行犯,无身份者实施的是要求特殊身份犯罪中的部分行为,不等于实施了该罪的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客观要件中的全部行为,必须包括该种犯罪的罪质行为。
无身份者只能成为身份犯的从犯,而不能成为正犯。
(四)身份影响到定罪量刑时,对无身份者如何定罪量刑?
身份影响定罪时,按照前述内容进行处理。
身份影响量刑时,对无身份者不能适用量刑身份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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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片面共犯问题

A
一、概念
片面共犯指一方有同他人共同犯罪的故意,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犯,但他人并不知其给予协力,从而缺乏犯意联络。关键特征在于主观方面是否片面合意。
二、学界普遍观点
承认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
1.从理论上看,单方认识也存在着主观联系,只是主观联系方式上的区别。
2.从实践看,承认片面共犯有利于打击犯罪,惩治犯罪分子。
3.我国刑法目前的规定上看,承认片面共犯。刑法198.4
三、范围
1.片面的共同实行犯,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
2.片面的教唆犯,被教唆的一方没认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况。
3.片面地帮助犯,实行一方没有认识到对方的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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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过失共同犯罪问题

A

1.过失共同犯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根据F25.1规定,我国刑法只承认共同故意形成的共同犯罪,而否认过失形成的共同犯罪。
有学者认为可以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
(1)过失的共同犯罪:指两人以上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由于全体行为人的共同不注意,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eg
(2)共同过失犯罪:指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但在各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注意义务和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心情。+eg

2.教材认为理论上应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
(1)司法实践中有利于减轻举证证明责任,降低证明难度;
(2)如果能在理论上肯定过失的共同犯罪,也可以肯定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

3.虽然刑事立法否认过失共同犯罪,但司法解释中出现了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
2000年11月10日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者致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过失犯罪也有共同犯罪,与刑法总则对共同犯罪的界定是否矛盾?
(1)赞成者认为,交通肇事罪中,交通肇事是过失,逃逸是故意,指使者与肇事者对于逃逸行为有共同的故意,应当对后果共同承担责任;
(2)有的学者认为,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对司法解释规定的这类情形,根据行为的性质与内容,认定指使者构成窝藏罪(正犯)或者遗弃罪(教唆犯),在逃逸致人死亡符合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时,对死亡结果具有故意的指使者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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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共谋而未共行问题

A

一、单纯的共谋是否为犯罪行为
共谋,指二人以上为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而共同进行的商议与策划。
共谋是共同犯罪。

二、共谋而未共行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1. 共谋由一部分人实行,另一部分人不实行。构成。
  2. 共谋共同实行,有人实行,有人未实行。构成,共谋属于共同犯罪行为,共谋而未共行,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三、共谋者的犯罪形态问题
共犯脱离:看是否消除了自己在心理上和物理上的因果关系,若有,成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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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共同犯罪的形式

A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聚合型、对合型)
二、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
三、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团伙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五、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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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A
  1. 以共同犯罪中的活动分工为标准;
  2. 以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为标准;
  3. 我国刑法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适当照顾到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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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主犯的法律规定和概念

A
一、法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第九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概念
主犯有以下三种情形:
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2.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3.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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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概念比较:主犯与首要分子

A

一、概念

  1. 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 首要分子,指犯罪集团中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3. 犯罪集团的主犯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二、联系
除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外,主犯和首要分子之间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

三、区别

  1. 发生的场合不同
  2. 主犯未必是首要分子
  3. 首要分子未必是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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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从犯

A

一、法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从犯的概念
如上。
有主犯不一定有从犯,有从犯一定有主犯。

三、帮助犯是否都是从犯?
不一定,帮助犯也可能是主犯。

四、刑事责任
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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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胁从犯

A

一、法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二、概念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胁从犯是不完全自愿参与犯罪的,但其仍具有一定的意志自由。

三、认定
1.胁从犯与身体受到完全强制,失去意志和行动自由的情况相区分。
2.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相区分。
是否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
3.胁从犯与由于受金钱、物质或者色情诱惑而自愿参加犯罪的人区分开。
4.胁从犯与从犯的区分
(1)主观上,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从犯是自愿参加犯罪。
(2)客观上,从犯起到次要或辅助的作用,罪行比胁从犯严重,胁从犯作用较小,罪刑较轻。

四、刑事责任
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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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教唆犯的法律规定、概念和构成要件

A

一、法律规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概念
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三、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
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行为。
(1)教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教唆他人犯罪,教唆行为必须明确、具体。
(2)教唆行为必须引起和决定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即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教唆行为的行为方式必须是积极的作为。
(4)被教唆的他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主观方面
必须有引起他人犯罪的故意。
(1)认识因素:教唆人认识到被教唆人尚无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决心还不坚定,包括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被教唆人产生某种犯罪的故意而实施该种犯罪。
(2)意志因素:希望,是否包括放任存在争议。不包括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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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教唆犯的特殊问题及刑事责任

A

一、特殊问题

  1. 被教唆人把教唆的内容理解错了,实施了其他的犯罪,教唆犯只对自己的教唆内容负责。
  2. 被教唆人实施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的范围,实施了其他的犯罪,教唆犯只对自己教唆的内容负责。
  3. 教唆故意的内容只要求达到引起他人某一具体的犯意即可。
二、刑事责任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处罚。
此处指被教唆人已经实施了被教唆之罪。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此处教唆犯与被教唆人之间形成共犯关系。
如果教唆的是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为间接正犯,不具备共犯关系,不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种情况:(1)被教唆人拒绝犯被教唆之罪;(2)被教唆人当时接受了教唆,但是随后又打消了犯罪意图;(3)被教唆人当时接受了教唆,但未犯被教唆之罪,实施了其他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