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Flashcards
(11 cards)
简答:我国的刑罚体系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使用或者附加使用驱逐出境。
管制
一、法律规定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依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内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的禁制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管;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
二、概念
指对犯罪人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三、特征
- 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 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
- 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四、主要内容 (一)期限 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 (二)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三)管制执行期间犯罪人应遵守的规定 1.禁止令(详细见复习笔记p212) (1)禁止令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据其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适用期内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法律制度。 (2)违反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 *违反禁止令没有收监的可能 (3)禁止令期限既可以和管制执行期限、缓刑考验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二者。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禁止令执行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禁制令执行期间不得少于2两个月。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3个月的,禁止令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禁止令的执行期间,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2.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五项内容 (四)管制的解除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五)管制与缓刑的比较 1.区别 (1)性质不同:管制是一种刑罚方法和刑罚种类;缓刑是一种刑罚裁量制度。 (2)过程不同:管制的执行是一个具体的刑罚执行过程,缓刑的监管是一个考研过程。 (3)后果不同:被判处管制的罪犯没有收监执行的可能性,缓刑有。 2.相似 (1)期限相当性。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你啊;缓刑的适用对象为拘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手段相同,都适用禁止令和社区矫正。 (3)遵守的规定相同。
拘役
一、法律规定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个月可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概念
拘役,指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强制改造的刑罚方法。
三、特征
- 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拘役适用于罪刑较轻,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又必须予以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人。
-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四、拘役与刑事拘留的区别 刑事拘留: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限制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1.性质不同 拘役是对已判决的犯罪人所适用的一种刑罚;刑事拘留是对未经审判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临时强制措施 2.期限不同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多不超过30天 3.适用机关不同 由法院判决适用;由公安机关直接采用
五、拘役的主要内容 1.期限 (1)拘役的期限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 (2)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被判处拘役的犯罪人享有的待遇 每个月可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
一、法律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概念
有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人身自由,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三、特征
- 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这是有期徒刑区别于生命刑、财产刑、资格刑以及管制刑的基本特征;
- 有期徒刑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分子实行劳动改造;
- 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变化较大。
四、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分 1.适用对象不同 适用于罪行相较比较严重的罪犯/罪行较轻 2.期限不同 期限长、起点高、幅度大/期限短、起点低、幅度小 3.执行不同 有期徒刑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场所执行,并进行强制的无偿劳动改造/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每个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五、内容 1.刑期 (1)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例外情况: 1⃣️根据F50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 2⃣️根据F69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刑期最高不能超过25年。 (2)有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执行场所 监狱或者其他场所 3.执行内容 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无期徒刑
一、法律规定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二、概念
无期徒刑,指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在监狱进行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三、特征
- 形式上:表现为对犯罪人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活动自由。
- 内容上:对犯罪人进行强制劳动改造。
- 时间上: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
四、主要内容 1.适用对象 罪行严重,但不够判处死刑,判处有期徒刑又不足以惩罚其罪的犯罪分子。 2.执行场所 监狱或者其他场所 3.执行内容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执行后果 (1)犯罪分子不悔罪、不认罪,确在监狱里服刑终身。 (2)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3)终身监禁: 刑9修改,犯贪污罪或者受贿罪,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或者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可以同时决定其在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死刑
一、法律规定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但是以极其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概念
死刑,又成为生命刑,时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包括死刑立刻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
三、适用 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 死刑政策的核心是限制死刑,对适用死刑严格掌控。 1.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犯罪主体上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但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整个羁押期间怀孕或者怀孕过的妇女 *一审判决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 3.死刑核准程序限制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死刑执行制度上的限制 (1)死缓的概念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刻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 (2)适用条件 1⃣️罪该处死 2⃣️罪该处死但不是必须立刻执行 (3)执行 1⃣️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内,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 2⃣️死刑缓刑执行期间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4⃣️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5⃣️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但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6⃣️对于贪污罪、受贿罪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5)死缓的执行场所 监狱 5.死刑执行方法的限制 只能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的方法。
四、关于终身监禁的思考
只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
附加刑的概念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又称从刑。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罚金
一、法律规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的,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概念
罚金,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三、特点
- 一种刑罚方法
- 只能由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来判处
- 以剥夺犯罪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
- 广泛适用性
四、适用对象
- 经济犯罪
- 财产犯罪
- 其他故意犯罪
五、罚金数额的确定
- 明确罚金的上下限数额
- 倍比制罚金
- 对数额未作具体规定
六、罚金的缴纳 1.执行机关:人民法院 2.执行方式 (1)限期一次缴纳 (2)限期分期缴纳 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 (3)强制缴纳 缴纳期满后,犯罪人有缴纳能力却拒不缴纳的,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来强制犯罪人缴纳 (4)随时追缴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延期、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法院裁定,可以延期、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剥夺政治权利(没打完)
一、法律规定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内容:
(一)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爱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破话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使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管;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二、概念 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际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式。 三、内容 四、适用对象 五、期限 六、期限计算 七、解除
没收财产
一、法律规定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二、 概念
没收财产,指将犯罪人个人所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三、适用对象
- 危害国家安全罪
- 严重的经济犯罪
- 严重的财产犯罪
- 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
四、范围
- 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一部或者全部财产
- 在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对犯罪分子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 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五、债务偿还
- 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债务;
- 必须是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
- 必须由债权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请求;
- 偿还犯罪人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
六、没收财产与追缴犯罪所得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区分 1.法律规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知识要点 二者性质不同,一个属于刑罚方法,一个不属于。
七、没收财产的执行
由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1.如果一个犯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犯罪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则采取并科原则,合并执行;如果一个犯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犯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采取吸收原则,只执行没收财产。
2.如果行为人同时被判处没收财产和罚金,先执行罚金。
八、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罚金适用于经济犯罪和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
2.内容不同
罚金剥夺犯罪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不以犯罪人现实所有未必要;没收财产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的现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3.执行不同
罚金可以分期缴纳,缴纳困难可以适当减免,没收财产一次性没收,应当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4.是否可以单独使用不同
罚金可以单独/附加适用,没收财产只能附加适用
非刑法处罚措施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或者违反职务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到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