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辅助与保障制度、法院调解 Flashcards
当事人
原告+被告+诉讼第三人(有独三和无独三)+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
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同
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始于成立,终于终止)。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都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有民事权利能力,必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其他组织”包括以下: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3)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4)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注意】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作为当事人。
(5)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6)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7)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诉讼行为能力」
- 法人、其他组织均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且诉讼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2. 自然人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他们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当事人适格的基本判断
原则上,本案所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例外: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当事人,这些情形统称为诉讼担当,其中又分为法定的诉讼担当与任意的诉讼担当两类。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或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即有无作为当事人或参加诉讼的资格和能力问题,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当事人适格与否,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联系起来,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联系,即是否是具体案件中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或属于法定的适格当事人。
例外一:法定诉讼担当
(1)为保护死者的人格权、著作权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 (2)因他人侵权而死亡的公民,其继承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3)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4)公民死亡后,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5)城市的居委会和农村的村委会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村民小组有独立财产的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6)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 (7)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法定机关和组织。范围: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例外二:任意的诉讼担当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当事人变更
1、法定的当事人变更
2、因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
法定的当事人变更
(1)因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诉讼中止。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但是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不发生诉讼承担,诉讼只能终结,如离婚诉讼。
(2)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诉讼权利、义务,进行诉讼。
因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
(1)原则上当事人恒定
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有拘束力。
(2)例外时当事人变更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变更当事人的效果
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总结】特殊的当事人」
1、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必要共同诉讼ⅤS普通共同诉讼 2、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VS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3、当事人中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VS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4、特殊诉讼中的当事人:(1)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当事人; (2)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当事人。
「【总结】当事人的确定」
1、行为人自己责任 2、为他人负责 3、机动车侵权责任 4、校园事故责任 5、公共场所管理人、群众活动组织者责任 6、新闻报道侵权 7、宣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撤销 8、公司解散诉讼 9、企业法人解散 10、无、限人致人损害 11、居委会、村委会、村民小组
行为人自己责任
(1)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登记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为共同诉讼人。
(3)冒用法人名义或超越代理权:实际行为人为当事人。
为他人行为负责
(1)法人非依法设立或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致他人损害;
(3)因劳务行为致他人损害;
(4)劳务派遣:被派遣人的工作行为致他人损害;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被告;但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列为共同被告。
机动车侵权责任
因租赁、借用、买卖、盗窃、抢劫或抢夺:实际使用人为被告。
租赁、借用时,若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共同被告。
校园事故责任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第三人人身侵权:实际侵权人为被告。
公共场所管理人、群众活动组织者责任
公共场所管理人、群众活动组织者责任
新闻报道侵权
单位和作者均被诉的,先看有无职务隶属关系,若有只列单位为被告。
宣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撤销
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
公司解散诉讼
(1)依法清算并注销前: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2)未依法清算就被注销: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当事人。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注意:无、限人作为原告时,其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
居委会、村委会、村民小组
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可以作为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没有字号的,则以经营者为当事人。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
全体合伙人做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
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当事人有顺序要求,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其他近亲属没有范围的限制。
死者近亲属的当事人地位。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机动车使用人责任,原则上谁使用谁作被告,谁有过错谁作共同被告。
(1)由实际使用人作为被告——因租赁、借用、买卖、盗窃、抢劫或者抢夺;
(2)但租赁、借用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使用人与所有人是共同被告。
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
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以雇主身份作为当事人。
(1)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赔偿。雇主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2)雇工从事雇佣工作致人损害时的雇主责任。雇主(单位)作为当事人,雇员(职员)不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雇工擅自从事非雇佣工作致人损害,雇主不担责,雇工自己作当事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但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法人还没出生。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法人已死。
(3)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法人实质没有参与。
注意表见代理除外:表见代理共同被告,冒名顶替者也要作被告。
(4)因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书或者银行账户而产生的诉讼,出借单位和借用为共同诉讼(共同被告)
企业合并、分立、解散
(1)企业法人合并的,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2)企业法人分立的,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3)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
只以分支机构作为被告;其他企业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一般保证:
①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即被保证人),以债务人为被告;
②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③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但法院在判决书中应当明确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义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②、③选项中的规定是为了保证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选择被告:
①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以债务人为被告;
②债权人起诉保证人,以保证人为被告;
③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只请求行使担保物权的,
债务人和物保人应当作共同被告。
同一债权既有人保,又有物保:
因人保或主债权发生争议的,债务人、人保人、物保人可以做共同被告;因物保发生争议的,债务人与物保人应当为共同被告,人保人可以为共同被告。
宣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之诉
宣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之诉
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
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若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
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
(1)过错推定责任:通常侵权人作被告(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2)一般过错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与侵权人作为必要共同被告。
(3)补充责任:第三人行为导致人身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尽到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
(1)通常管理人或者组织者,作为被告。(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作为被告。(3)第三人和管理人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侵权,且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诉讼参与人
1、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最主要 · 原被告 · 共同诉讼人 · 诉讼代表人 · 第三人 (2)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
「普通共同诉讼:可分之诉」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法院认为可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为普通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的形成条件
(1)实质条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如同一侵权行为多个被侵权人)
(2)同一法院管辖,并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几个诉讼的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分别判决以提高诉讼效益。
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各共同诉讼人间行为独立,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效力。体现在:共同诉讼人各自的行为独立;诉讼中止等特殊情形可独立适用;裁判结果独立。
「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
(1)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同一。(本质为一个诉讼)典型的如赡养、继承、合伙、共有、连带、共同侵权和共同危险。
(2)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人生效。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追加
当事人申请追加的,法院应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由,裁定驳回;有理由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但在连带保证责任中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法院不应依职权追加连带保证人。
(1)应追加的原告:明示放弃权利的,可不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示放弃的,应追加,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审判和依法作出判决。
应追加的被告:若不参加诉讼,拘传或缺席判决。
(2)当事人一审未参加的,二审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发回重审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可以调解;调解不成,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常考必要共同诉讼人」
1.挂靠关系:权利人主张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的。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二者为共同被告。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4.企业法人分立,因分立前行为发生的纠纷,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企业法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6.借用关系: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单位为共同诉讼人。
7.在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应当将所有赡养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
8.继承遗产关系: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10.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的,应将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11.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关系: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原告起诉代理人和相对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12.共有财产关系: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13.保证合同关系
(1)一般保证:仅起诉债务人的,以债务人为被告;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法院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的,为共同被告,但是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义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合同: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14.共同侵权关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15.共同危险:除非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与自身无因果关系,否则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区分】必要共同诉讼VS普通共同诉讼」
1、诉讼标的
一个诉讼标的;一类诉讼标的
2、主观要件:
不需当事人同意,并且可以追加当事人;法院、当事人的态度(都有否决权)
3、可分性
不可分之诉;可分之诉
4、内部关系
承认生效;不生效
5、审理方式
必须合并审理;法院、当事人均同意,可合并审理
6、裁判方式
合并判决;分别判决
7、诉讼请求数量
一个;多个
「【总结】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1、借用业务介绍信、借用合同专用章、借用盖章的空白合同书、借用银行账户 (1)原诉讼人:借用人 (2)追加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出借单位 2、个人合伙从事民事活动引发的纠纷 (1)原诉讼人:个人合伙中的某合伙人 (2)追加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其余的合伙人 3、有关继承遗产的诉讼 (1)原诉讼人:继承遗产中部分继承人 (2)追加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其他继承人 4、委托书授权不明等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1)原诉讼人:被代理人 (2)追加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代理人 5、共同财产权受到他人损害 (1)原诉讼人:共同财产的部分共有人 (2)追加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其他共有人。 6、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 (1)原诉讼人:保证人 (2)追加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债务人 7、对被害人发生侵权行为 (1)原诉讼人:直接侵权人 (2)追加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人 8、用人单位分立成若干单位 (1)原诉讼人:分立后的某个单位 (2)追加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分立后的其他单位
诉的合并
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
诉的合并是为了能够利用同一程序解决多数纠纷从而实现诉讼的效率价值,
因此在符合诉的合并要件下,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对于无牵连关系的诉的标的,法院应当分别作出判决。
有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所以是两个独立的诉,
可以分别审理,分別判决;基于主体的一致性,为了实现诉讼效率,也可以进行合并审理,这是诉讼标的的合并,但毕竟本案有两个诉讼标的,是两个独立的诉,应当分別判决。
诉的客观合并:比如张三和李四之间既有合同法律关系又有侵权法律关系。
总结:审理都随便,判决看牵连。牵连可判在一起,不牵连要分开判。
诉的主体合并
必须合并审理,一起判决
诉的客体(标的)合并
可以合并审理,可以分别审理。牵连可判在一起,不牵连要分开判。
诉的主体的合并。诉的主体的合并,是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在一原告对数个被告或数原告对一个或数个被告提起诉讼时,均会产生诉的主体的合并。
引起诉主体合并的原因有:
(1) 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
(2) 原告或被告于诉讼进行中死亡,数个继承人承受诉讼。
诉的客体的合并。是指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
被合并的数个诉之间,可能不存在牵连关系;也可能具有牵连关系,对无牵连关系的数个诉,法院应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分别审理并作出判决,对有牵连关系的诉,如其中一诉是其他诉的先决问题,则应先审理该诉,然后才有可能进一步审理其他各诉。
诉的混合合并。
是指案件和当事人的合并,即人民法院把两个以上独立而且彼此有联系的案件以及多个当事人合并于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所形成的诉的合并。
常见的诉的混合合并,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的参加之诉与原告对被告提出的的本诉的合并;本诉的被告对与原告提出的反诉与本诉的合并。
诉讼代表人的特征
(1)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10人以上;
(2)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有共同或同类的诉讼标的即诉因相同;
(3)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具有可代表性;
(4)代表人行使实体处分权,必须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
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诉讼代表人的人数2-5人。
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之诉
起诉时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人数确定,因此既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
代表人的确定方式:(1)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代表人或者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2)必要共同诉讼,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自己参加诉讼;普通共同诉讼,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自己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之诉
起诉时的人数不确定,因此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只能由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来;先推选,推选不出代表人时,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人数不确认代表人诉讼中的特殊程序:
(1)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向法院登记。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以便确定当事人。
(2)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3)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法院裁定适用该判决、裁定。
【注意】诉讼代表人不是必须到庭;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需其他被代表人同意。诉讼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的,法院不能指定另一名当事人为诉讼代表人,代表人不能参加诉讼的,按照原告不到庭处理。诉讼过程中,被代表人申请更换代表人,经法院审查同意可更换。
「【区分】共同诉讼人VS诉讼代表人」
1、主体人数:2人以上;10人以上
2、诉讼主体:全体当事人(1)都必须参加诉讼,形式主体与实质主体相同
(2)推选2人至5人作为代表代为进行诉讼,形式主体少于实质主体
3、诉讼行为的效力 ※共同诉讼人: (1)必要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他人承认,对他人有效; (2)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有效。 ※诉讼代表人 (1)代表人的诉讼行为除对本人有效外,还及于被代表的当事人; (2)行使特殊权限须经被代表当事人同意。
4、裁判效力
(1)对共同诉讼人有效
(2)既对代表人有效,也对被代表当事人有效
「【区分】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VS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诉讼标的:诉讼标的可以是共同的,也可以是同一种类vs诉讼标的只能是同一种类
2、适用程序:一般公开审理、作出裁判vs(1)要经过公告(不少于30日)、登记等特殊程序,以便确定当事人。(2)裁判具有扩展效力,可以直接适用。
3、代表人产生的方式不同:
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亲自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vvvVS推举——商定——指定。推选不出代表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无、限人致他人损害时,行为人本人及其监护人构成共同被告;
但无、限人自己受害时,原告只有他自己,其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而不是当事人。
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仅在未尽到管理职责时才承担补充责任,
但幼儿园是否尽到了合理的管理职责、是否需要承担补充责任,这些都属于实体范畴的问题,起诉时在所不问。
有人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到他人侵害,应当由侵权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才承担补充责任,题目并未表述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责任,为何要作为共同被告?
这是因为幼儿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应否承担补充责任的问题属于实体判断范畴,而在起诉时,只是解决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故权利人主张其承担责任,就应当列其为共同被告,至于其是否承担责任则属于实体审理后的判断问题,起诉时在所不问。
关于无独三的问题。
无独三和共同被告的区别在于无独三与案件原告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共同被告与原告是存在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
能做共同被告就不做无独三。
两个加害人一个承担主要责任,一个承担补充责任,就成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1.法定代理权随监护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依法律而确定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不需要办理委托代理书,只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和与被代理人具有监护关系,其代理权便成立。
法定代理权的广泛性
(1)一般性诉讼权利的行使权:提供证据、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
(2)特殊性、实体处分性诉讼权利的行使权: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自行和解,请求或接受调解等。
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不等于当事人
(1)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与当事人不同,被代理人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资格,但不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的诉讼行为,其也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的行为应当视为当事人的行为,与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主要差异:法定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和应诉;法院的判决结果及于当事人而非法定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或者死亡,没有其他法定代理人承担诉讼时,诉讼可以中止但不能终结。
法定代理人代理权的消灭事由
(1)因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因离婚或解除收养关系,监护人丧失监护权。
(2)因诉讼结束而消灭。
委托代理人的特点
基于意思表示;须商定权限;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开庭审理前)。
书面委托的例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法院记入笔录。
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自然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法人)工作人员; 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
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不能担任委托代理人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和其他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
(1)一般代理
限于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出庭辩论等。
(2)特别代理:
处分实体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反诉、上诉,需要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视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后的法律效果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一般有了委托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后,当事人本人可以不亲自出庭,例外:离婚案件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不用出庭参加调解的,不用提交书面意见,但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诉讼终结;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死亡;当事人解除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
离婚诉讼的委托代理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有委托代理人,原则上仍需要当事人本人亲自出庭。
送达制度中的代理人权限。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全权代理,只是一般授权而已。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不可以“承和反上”)。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委托制度。
外国律师只能做自然人代理而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直接送达
应送达给本人,本人不在可以送给“三代一家属”,也视为送达给本人。“三代”是指当事人的代理人、代表人或者代收人;“一家属”指的是当事人的同住成年家属。
民事公益诉讼
起诉主体的法定性、特殊性与广泛性
(1)原告必须以获得法定授权的机关团体为前提,个人不能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
(2)原告并不限于遭受违法行为侵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扩大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
并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对社会公众或不特定多数人造成潜在危害的不法行为同样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除了案件类型的要求外,还需满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根本要件。
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原告的主体资格
实体法授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向海洋污染责任者提出赔偿的权利),公民个人不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环保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且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
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省级以上消费者保护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
检察机关有权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但属于后顺位主体:其他主体不起诉,或者没有其他适格主体。
法院受理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不要求提供足以胜诉的充足证据);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相较于一般案件的起诉条件有如下区别:减少了对原告适格的要求,增加了对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的要求。
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管辖
1.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2)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例外】管辖权转移:中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
-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 经最高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级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法院确定。
「证据与证明」
-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时的推定。法院要求被告提供,被告拒不提供的,可以做出不利于被告的推定。
- 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专门性问题,法院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 对自认的限制: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不予确认。
- 当事人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就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等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前款规定的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先判决的证据效力」
1.一般免证
已为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或受害人提起私益诉讼,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对被告不利规则
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被告存在不法行为或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或受害人提起私益诉讼,原告主张适用的,法院可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认定的,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承担相应举证证明责任。
「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
故《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应予准许。
「法院的释明」
法院在审理公益诉讼中,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