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Flashcards

1
Q

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A

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8种。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2
Q

「当事人陈述」

A

1.签署保证书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并宣读保证书;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当事人故意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法追究妨碍诉讼的责任。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拒不签署保证书或者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推定。

2.证明力
当事人陈述不得单独作为定案根据。即当事人的陈述作为一种证据,其证明力较小,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需要其他证据对其证明力进行补强才能定案。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3
Q

「书证」

A

利用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合同书、票据、提单、车票、发票、书面遗嘱、各种所有权证书等等。
1.最佳证据规则

2.公文书证规则

3.文书提出命令
(1)申请条件
原因: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下
申请主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
申请时间和方式: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
(2)处理方式
申请理由成立:法院应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真实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4
Q

「物证」

A

1.利用物的外在特征如形状、质量、痕迹等物理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损坏的设备拍摄的照片属于物证,物证本身不具备任何思想内容。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5
Q

【区分】书证VS物证

A

书证是利用内涵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是利用外在来证明案件事实。在一起案件中,依据证明对象的不同,同一证据可能既是书证又是物证。例如:

手表:证明案发时间——表上的时间——书证;证明损伤程度—表的外形——物证。

照片:证明合同的记载——内容——书证;证明物的外形——物理特性——物证。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6
Q

「视听资料」

A

1.需要借助特定设备反映所存储信息,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表现形式可以是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片、微型胶卷、雷达扫描资料、红外线技术、X光片等。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7
Q

书证和视听资料的区别

A

(1)相同点:都是以记载的内容和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

(2)不同点:是否利用高科技手段;是否能够用肉眼直接感知;是否需要借助特定设备。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8
Q

私录证据

A

原则上可以采纳,但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除外。有疑点(有剪辑可能、不清晰等)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9
Q

1.电子数据

A

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14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0
Q

电子数据优先

A

在某些情况下,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有一定的交叉,因此,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1
Q

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及书证的主要区别

A

载体不同,易篡改性程序不同,传输方式不同。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2
Q

4.最佳证据规则的扩张

A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3
Q

「证人证言」

A

1.证人资格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且必须能够正确表达意志。若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能正确表达意思,可以做证人。
(1)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能够作证,但是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民诉中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作为证人;而刑诉中仅自然人能作为证人,单位不能成为刑诉中的证人。
2.回避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且角色冲突时证人地位优先,因为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
3.出庭程序
(1)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或者该证言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实)的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通知。
(2)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准许的除外。
4.证人出庭以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即替代性作证方式)为例外。
5.证人出庭费用补助
(1)补助范围: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在刑诉中没有误工损失的补助)
(2)证人出庭所支出的以上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申请该证人出庭的,由申请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的,由法院先行垫付。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4
Q

「鉴定意见」

A

鉴定意见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或优先的证明力,而是与其他的法定证据种类一样,须依法经过质证后才能作为法院的定案依据。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5
Q

1.鉴定的启动

A

(1)当事人申请鉴定: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2)法院依职权启动:符合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条件。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6
Q

2.鉴定人的选定方式

A

鉴定人要秉持中立、客观的态度,且具有可替代性,故适用回避制度。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7
Q

3.鉴定人的权利义务

A

鉴定人的权利: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的义务: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出庭义务。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8
Q

鉴定人出庭义务的强化

A

(1)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的,必须出庭。

(2)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9
Q

重新鉴定

A

当事人证明鉴定意见存在法定瑕疵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人员无资质;(2)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适用的其他情形。

法定瑕疵以外的缺陷,可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补充质证的方式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20
Q

鉴定人承诺书制度

A

鉴定开始之前,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21
Q

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计算和承担

A

(1)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2)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22
Q

需要退还鉴定费用的情形

A

(1)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当事人申请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且经法院同意的;(2)故意做虚假鉴定的;(3)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23
Q

专家辅助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A

(1)当事人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1-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2)能够成为专家辅助人的条件是具备专门知识,而不要求具有鉴定人资质。

(3)依当事人申请,法院准许,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因此不适用回避制度,不要求其处于公正、中立地位,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谁申请、谁承担)。

(4)法院对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可以进行询问。经法庭允许当事人也可以对其进行询问,与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对质。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24
Q

「勘验笔录」

A
  1. 勘验的启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
  2. 勘验笔录的制作主体:是审判人员,也包括审判人员指导下的人。
  3. 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25
Q

【总结】对于照片,该如何判断其证据类型呢?

A

口诀是:先看形式,后看内容。
如果其形式是电子形式,则不用看内容,就认定为电子数据。即具有电子表现形式的照片属于电子数据。

如果其形式不是电子形式,则要看其内容拍摄的是什么。拍摄的是书证,照片就是书证;拍摄的是物证,照片就是物证。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26
Q

「【总结】鉴定人出庭程序」

A

鉴定意见送当事人——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鉴定人解释、说明、补充——当事人仍有异议——通知当事人交钱,通知鉴定人出庭。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27
Q

证人的参诉方式

A

依申请或者依职权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28
Q

鉴定人的参诉方式

A

依申请或者依职权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29
Q

专家辅助人

A

依申请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30
Q

是否适用回避

A

鉴定人适用回避

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31
Q

证人费用

A

谁申请谁垫付、谁败诉谁最终承担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32
Q

鉴定人费用

A

异议方预交,败诉方承担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33
Q

专家辅助人费用

A

谁申请,谁承担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34
Q

主体资质要求

A

证人:知道案件事实、能够正确表达意思

鉴定人:需要具备法定的相关资质

专家辅助人:不需要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35
Q

保证书、承诺书制度

A

证人——保证书:不签不得作证

鉴定人——鉴定人承诺书制度
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情形: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法院认为有必要。

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对专业性问题发表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36
Q

不出庭作证

A

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为例外。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鉴定人——不出庭的多重后果: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返还鉴定费用+法院司法建议。

专家辅助人——双方当事人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可以对质。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37
Q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

A
  1.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复制、转述等中间传播环节的证据,如原件、原物、证人证言。传来证据: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传播环节的证据,如复印件、复制品、证人转述他人所见所闻等。
  2. 原始证据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因此有助于促使当事人尽可能地收集原始证据。
38
Q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类」

A
  1. 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直接证据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2.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别:在于证据内容的完整性,与证据的来源、证明力大小等无关。直接证据在内容上能够完整地证明待证事实。间接证据在内容上只能证明待证事实的一个部分、一个片段,需要别的证据在内容上对其进行补充。
39
Q

3.民诉中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A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注意】不等于说这些证据都是间接证据,仍然可能成为直接证据。

40
Q

原始证据与直接证据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

A

原始证据可能是间接证据,传来证据可能是直接证据。

41
Q

「本证与反证——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

A

1.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时为本证;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时为反证。本证、反证并不当然一一对应原告、被告。本证与反证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无关,本证与反证的根本作用在于是肯定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还是否定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

42
Q

本征与反证

A
2.分析三步走:
(1)该证据的待证事实是什么。
(2)这个事实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3)得出结论:根据证据的提出人是否承担举证责任,确定是本证还是反证。
3.有时同一证据可能既是本证,又是反证。
43
Q

反证与反驳

A

(1)反证是通过提出证据来否定对方的事实主张,即以事实主张为反对的对象,而不是对诉讼请求的反对。(2)反驳则并非提出新证据,其反对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44
Q

「证明对象的范围」

A
  1. 当事人主张的具有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事实。
  2. 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上意义的事实。
  3. 证据事实。
  4. 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5. 不为一般人所知晓的经验法则。
45
Q

「免证事实」

A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主要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免于证明,但专业领域的经验法则需要证明。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但可以用相反证据反驳)。
6.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预决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上述免证事实中,仅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属于绝对免证事实,其他均为相对免证事实,即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或推翻的,则不免除主张方的举证责任。

46
Q

诉外自认和诉讼自认

A

依据作出自认的时间不同,可以将自认分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与诉讼外的自认。诉讼自认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表示承认其真实性的陈述;而诉外自认则发生在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时或诉讼程序的范围之外。

除了作出时间的不同,二者最本质的差异是法律效力,诉外自认不能直接构成免证事实,除非转化为诉讼中的自认。

47
Q

自认与认诺

A

自认的对象仅限于事实,认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自认不一定导致败诉,认诺会导致败诉或部分败诉。

48
Q

自认的作出

A

(1)自认的主体:当事人
(2)自认的方式:明示自认+默示自认;书面自认+口头自认
①明示自认: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已不利的事实。

②默示自认: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已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③附条件的自认: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49
Q

自认的法律效果

A

(1)构成自认的,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应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如果法院未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则可以评价为违反(约束性)辩论原则。
(2)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
(3)妥协自认的效力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而做出的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50
Q

共同诉讼中自认的法律效果

A

(1)普通共同诉讼中中自认的独立性和可分性
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独立性)。

(2)必要共同诉讼中中自认的一体性和牵连性
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明确否认与默示认可)。

51
Q

不适用自认的情形

A

(1)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不适用自认。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2)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

52
Q

自认的撤回

A
(1)撤回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
(2)撤回的三种法定理由:任何一种均可
①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②自认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
③自认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
(3)撤回自认的后果:不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53
Q

「【总结】证明标准以证明责任为前提」

A

证明对象是证明责任的前提;证明责任又是证明标准的前提。
分析题目时应当先讨论证明对象,再讨论证明责任,再讨论本证、反证以及证明标准问题。

分析步骤:
第一步:首先讨论哪些事实需要证据证明(证明对象);

第二步:对于证明对象才需要讨论由谁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责任);而不是本案证明对象的事实则无需证据证明,自然无需讨论证明责任。

第三步: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是本证,需要讨论证明标准;而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是反证,无需达到证明标准。

54
Q

「【总结】自认」

A
1、自认的方式
明示自认或默示自认;口头自认或书面自认
2、适用范围
(1)不适用自认: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
(2)自认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
3、妥协自认
原则上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4、撤回自认
法庭辩论终结前: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受胁迫或重大误解。
55
Q

「【区分】自认VS自诺」

A

1、自认的对象是事实,认诺的对象是诉讼请求
2、理论基础:自认——约束性辩论原则;认诺——处分原则
3、法律后果:自认——就该事实免去对方证明责任,法庭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但并不当然导致当事人败诉。
认诺——该诉讼请求得以成立。即认诺人当然败诉。

56
Q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重大差别

A

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应当由法律事先分配,而不能在当事人之间相互转移。

57
Q

【总结】

A

证明责任不可转移;经过公证的书证本身也有可能是间接证据或传来证据;经验法则并非是免证事实,事实要达到众所周知的程度才可以免于证明;外国交来的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可以经过外国机关公证,然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8
Q

【总结】

A

(1)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2)针对单一诉讼主张,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3)证明责任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确定,或者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予以合理分配,在诉讼中不会在原、被告之间发生转移;(4)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积极行使举证权利;(5)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假定,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

59
Q

「证明标准的概念」

A
  1.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3.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4.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60
Q

「取证: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法院调取证据为辅」

A

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法院收集证据的情形:依申请+依职权。

61
Q

1.法院依职权自行调取证据: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A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2)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
(3)涉及民诉法第55条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
62
Q

2.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

A

(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63
Q

(1)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A
①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主动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小结】民诉中“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情况均有的是:鉴定启动和证据保全。
②适用前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③时间:诉讼过程中。
④管辖:审理案件的法院。
64
Q

诉前证据保全VS仲裁前证据保全

A
①启动方式: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②适用前提: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③时间:提起诉讼前或申请仲裁前。
④管辖: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⑤48小时内作出裁定;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在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证据保全。
65
Q

证据保全与担保

A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66
Q

证据保全的具体措施

A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67
Q

证据保全之后的法律效果

A

就该证据能够予以证明的争议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事实,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68
Q

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A

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69
Q

诉前证据保全后的移送制度

A

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法院。

70
Q

举证期限的确定

A

(1)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例外: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上述限制。
(2)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认或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不得超过15日。
(3)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认或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不得超过7日。
(4)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5)追加当事人、有独三参加诉讼或者无独三经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6)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8)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71
Q

逾期举证的后果

A

(1)视为未逾期的两种情形: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
(2)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措施:
情形一: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即证据失权。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罚款,此为证据失权的替代性惩罚措施。
情形二: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法院可予支持。

72
Q

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前的非必须性准备事项

A
(1)启动:依职权或依申请。
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法院依职权组织。时间: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
其余的案件: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时间:开庭审理前。
(2)证据交换时间: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认可,或法院直接指定。
(3)证据交换的主持:须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4)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5)交换证据开始之日是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举证期限延期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73
Q

质证的主体

A

质证是当事人的活动,虽然质证是法院完成证据审查认定职责的主要途径,但法院不是质证的主体。

74
Q

质证的方式

A

公开质证为原则、不公开质证为例外

75
Q

不公开质证的

A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

76
Q

不公开质证≠不质证、≠不需要质证。

A

不公开质证是不在开庭时公开质证,但需要在旁听人员等退庭的情况下进行质证,仍要质证。

77
Q

质证的内容

A

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与大小,即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78
Q

不需要质证的证据

A

(1)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2)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需质证,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就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

79
Q

认证的主体和对象

A

由法院的审判人员依职权进行证据的判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是证据判断的主体,也即不是认证的主体。

80
Q

认证的对象

A

经过法定程序进行了审查的证据。

81
Q

认证的方法

A

(1)对单一证据进行审查认证的内容: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与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来源、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2)综合性认证:法院对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的认定。

82
Q

认证的基本要求

A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83
Q

补强证据规则

A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当事人陈述。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相当的就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4)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听不清、看不清)。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84
Q

妨碍举证的后果

A

(1)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2)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85
Q

非法证据排除(链接证据三性中的合法性)

A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86
Q

「【总结】各类主体」

A

1、认证主体:法院
2、质证主体:仅限于当事人
3、诉讼主体:法院和当事人
4、诉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

87
Q

「【对比】不公开质证的法定情形、不公开审理的法定情形和不需要质证的情形」

A

1、法定的不公开质证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2、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3、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离婚案件。

4、不需要质证的情形:证据交换过程中当事人均认可并记录在案的证据;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88
Q

「【总结】程序类型与举证期限」

A

一审普通程序:不得少于15日

二审中提供新证据的:不得少于10日

简易程序:不得超过15日

小额诉讼:一般不超过7日

89
Q

「【总结】逾期举证的相应法律后果」

A

视为未逾期:因客观原因或者对方当事人无异议

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则上不予采纳+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采纳但同时要训诫、罚款。

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采纳但同时训诫。

逾期举证的损失赔偿:法院可予支持必要费用。

90
Q

只要逾期提交的证据和案件基本事实相关

A

就必须采纳。采纳的同时,可以视主观过错予以训诚或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