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一审、二审、特别、督促、公示催告 Flashcards

1
Q

「起诉的条件」

A

1.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原告原则上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或诉讼标的的主体。非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做当事人的有: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死亡人的近亲属;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公益诉讼的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明确≠被告正确/适格;被告下落不明≠被告不明确。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起诉状书面为原则,但允许口头起诉。内容有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联系方式。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受诉法院的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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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处理」

A

1.起诉时的先行调解(立案调解)

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2.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立案登记制)

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登记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该裁定可上诉)。

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但又不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一律应当登记立案。不予受理的裁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不允许口头作出。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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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可以上诉的裁定有:

A

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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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区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A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案件后,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对于丧失实体胜诉权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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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应当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A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其仍坚持向该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即一审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如《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编》,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或者分娩后一年内不得起诉离婚。

(7)判决不准离婚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8)当事人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9)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不明确,且法院告知原告补正后仍旧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

(10)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不可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公司法》第40条或者第101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股东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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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应当予以受理的情形

A

(1)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

(2)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提出诉讼,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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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5.受理的效果

A

(1)受诉法院依法取得对本案的审判权;法院对该案件的排他管辖权由此形成。

(2)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取得了本案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3)实体法上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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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起诉的积极条件

A

(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告。

(3)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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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起诉的消极条件

A

(1)主管:民诉案件、或裁或审、其他机关处理。

(2)管辖: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3)一事不再理、禁止重复起诉

(4)禁诉期:调解和好及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6个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6个月;孕产妇特别保护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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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法院处理:

A

(1)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2)不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该裁定可上诉)(3)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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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总结】重复起诉」

A

1、重复起诉的构成条件(须同时满足)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且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且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2、起诉时间:诉讼过程中或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

3、重复起诉的后果: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撤诉、按撤诉处理)

3、其他相关规定:二审中撤回起诉、再审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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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区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

A

1、救济途径:都是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2、可否再起诉:只有驳回诉讼请求可以
3、上诉期:裁定10天,判决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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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总结】起诉中的特殊情况」

A

1、一事不再理的例外
(1)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予受理;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2)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生效后,因新情况、新理由,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4)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2、管辖问题
(1)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2)受理后发现管辖错误的,裁定移送管辖。

3、仲裁协议: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不得受理。

4、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被告如果主张时效抗辩,并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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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

A

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答辩。

法院对当事人可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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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A

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必须采用合议制,保证回避权的行使(合议庭确定后的3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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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有两种方式

A

一是法院指定(原则上不少于15日);二是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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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Q

开庭审理前的其他任务

A

(1)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法院调查。

(2)追加当事人:共同诉讼中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3)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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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Q

开庭审理前的分流机制

A

(1)诉讼程序向非讼程序的转换:转督促程序
对于当事人没有实质性争议的案件,如果符合督促程序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将案件转为督促程序审理。

【区分】督促转诉讼的条件:支付令失效+申请支付令的一方未拒绝转入诉讼。

(2)庭前调解: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开庭前法院可以主持调解,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使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作好审理前的准备(注意证据交换、庭前会议不是案件的必经程序)。
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以前内容: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审查护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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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Q

庭审程序的主要环节

A

(1)庭审程序的主要环节: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制作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宣判(定期或当庭)。
(2)法庭审理的核心内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
(3)有限的禁反言: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4)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且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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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Q

合并审理的主要情形

A

(1)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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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Q

一审审理期限

A

(1)一审普通程序审限:6个月+6个月(特殊情况)+X(上级批准)

审限: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

(2)不计算在审限内的期间: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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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Q

庭前分流程序

A

(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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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Q

庭审程序

A

(1)宣布开庭。(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庭审笔录。(书记员制作后,审判人员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盖章)

(5)合议庭评议。(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记入笔录,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保密)

(6)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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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Q

宣布开庭

A

由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和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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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Q

法庭调查

A

(1)当事人陈述。具体按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先后顺序进行陈述。
(2)证人出庭作证。首先应当查明证人的身份,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如实向法院提供证言。证人作证后,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证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的,经法庭许可提交的书面证言、视听资料等证词材料,交由双方当事人质证。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书证应当当庭宣读,物证应当当庭展示,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电子数据应当当庭演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
(4)宣读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要当庭宣读,对于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科学根据等,鉴定人应到庭加以说明。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疑问的,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5)宣读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由法庭当庭宣读,如有照片或图表应当当庭出示。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对勘验结果有疑问的,有权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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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Q

【小结】

A

未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法院裁判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然后,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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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Q

法庭辩论

A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4)互相辩论。
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且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审判长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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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Q

庭审笔录

A

庭审笔录应由书记员当庭记录,必须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庭审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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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Q

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A

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结果及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字;合议庭评议应当保密。

判决的宣告,有当庭宣判和择日定期宣判两种形式: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时,还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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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Q

「【总结】当事人死亡的处理」

A

1、起诉前:没有适格原告或没有明确被告,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的,裁定驳回起诉。
2、在审理过程中: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诉讼中止。
(2)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进行诉讼承担,之前的诉讼行为对其有效。
(3)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裁定诉讼终结。
(4)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承担义务的人的,裁定诉讼终结。
(5)被告死亡,有遗产的,诉讼继续进行。若最终判决被告承担责任时则从遗产中履行。
(6)离婚案件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裁定诉讼终结。
3、在执行过程中:
(1)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死亡或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裁定执行中止。
(2)在执行程序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法院可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院可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裁定执行终结。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裁定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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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Q

「撤诉(一审中撤回起诉)=依申请撤诉+按撤诉处理」

A

依申请撤诉

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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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Q

申请撤诉的条件

A

(1)申请撤诉必须是当事人自愿。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申请撤诉的主体包括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提出反诉的被告,法定诉讼代理人以及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2)撤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
(3)撤诉必须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4)撤诉必须经法院审查同意,不得有损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法院可以不予准许。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

公益诉讼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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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Q

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A

(1)原告(含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退庭,按撤诉处理。

(2)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缴纳或申请缓缴、减免未或法院批准仍不缴纳,按撤诉处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退庭,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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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Q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

A

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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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Q

撤诉的法律后果

A

诉讼程序终结,不再审理和判决。诉讼费用由撤诉人承担,但减半收取。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原告起诉后,诉讼时效中断,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撤诉,案件未经实体处理,原告可以再次起诉。但原告撤诉离婚案件,6个月内无新情况和新理由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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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Q

「缺席裁决」

A
  1. 对原告的缺席判决
  2. 对被告的缺席判决
  3. 对无独三的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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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Q

对原告的缺席判决

A

(1)被告提起反诉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这里只能判决“反诉”部分,而本诉部分不能缺席判决。

(2)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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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Q

对被告的缺席判决

A

(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这里的被告包括有独三之诉和反诉的被告,而且是非必须到庭的被告。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属于被告方的,缺席判决。必要时,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3)在借贷案件中,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或审理中债务人出走,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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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Q

对无独三的缺席判决

A

无独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即可以对其缺席判决。但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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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Q

「【总结】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A
1、当事人作出
(1)管辖权异议、协议管辖、协议仲裁。
(2)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法院。
(3)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保全、延长举证期限、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4)再审当事人同意不开庭审理。
(5)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异议。
2、法院作出
(1)不予受理的裁定。(2)法院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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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Q

「决定延期审理」

A

法院暂时停止开庭,推迟开庭日期。仅仅推迟开庭,不影响其他诉讼活动。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1.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2.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3.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1)拘传,需要两次传唤,那么在第一次传唤后没有来的,这时候就要延期审理,然后再传唤一次。(2)责令当事人退出法庭,就要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的本质是诉讼出现障碍致使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下去,需要推迟开庭或者择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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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Q

「裁定诉讼中止」

A

整个诉讼活动陷入暂时停顿状态,后期可能恢复。

  1.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如果是不可抗力可以影响到当事人的更换,那么是中止。如果是不影响,那么是延期审理(正当理由)。
  5.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诉讼中止的本质原因在于出现了法定情形,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者不宜继续进行而中止诉讼程序,待障碍消除后,才能确定是否需要继续诉讼、谁来继续或者如何继续进行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不必撤销原截定,从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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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Q

「裁定诉讼终结」

A

诉讼继续进行没有意义,终结后不可能恢复。

  1.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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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Q

「【对比】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

A

1、诉讼中止适用于诉讼全过程;延期审理限于开庭审理阶段

2、诉讼中止的法律文书是裁定,而延期审理的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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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Q

「民事判决」

A

适用于解决实体性问题。原判决就实体问题存在遗漏,可以直接作出补充判决,该补充判决与原判决形成同一份完整的判决;对于原判决中错误判决的内容,只能借助于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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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Q

判决内容

A

(1)首部:法院的全称、案件年号和编号。

(2)正文:案由、诉讼请求、争议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3)尾部: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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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Q

判决的宣告

A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判。离婚案件宣告一审判决时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当庭宣判的,法院应当在10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当庭发给判决书。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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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Q

判决错误的纠正——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分情况处理

A

(1)笔误用裁定补正——计算错误、书写错误。

(2)判决的实质错误:原审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

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当事人不上诉的——判决生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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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Q

民事裁判说理制度

A

民事裁判说理制度要求法官心证公开,是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基本制度的具体体现之一。判决书的法定内容包括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民事判决书的结构与说理判决书的法定内容包括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具体包括: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判决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4)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5)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离婚判决还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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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Q

「民事裁定」

A

主要适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少数实体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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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Q

裁定适用情形

A

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执行管辖权异议;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启动再审或驳回再审申请;破产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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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Q

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

A

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不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是可以上诉的;小额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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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Q

既可以上诉又可以申请再审。

A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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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Q

不予受理

A

必须用书面裁定的方式作出,不得口头裁定。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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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Q

「决定」

A

主要适用于解决一些特殊事项,其功能在于排除诉讼中的障碍,保障法院公正顺利的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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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Q

适用决定的主要情形(常考情形)

A

回避;拘留、罚款等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延期审理;申请法院顺延期限;诉讼费用的减、缓、免;法院自行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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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Q

处理有关回避和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A

(罚款、拘留)

可复议,其中驳回回避申请为原级复议。罚款、拘留为上级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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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Q

可以申请复议的法律文书

A

(1)可申请原级复议的裁定:保全、先予执行。
(2)可申请上一级复议的裁定:执行管辖异议、执行行为异议。
(3)可申请复议的决定:回避、拘留、罚款。驳回回避申请为原级复议,罚款和拘留为上一级复议。
(4)可复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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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Q

可以上诉的裁定

A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小额诉讼中的管接权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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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Q

可以再审的裁定

A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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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Q

既可以上诉又可以再审的裁定

A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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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Q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A

简易程序的适用有两方面的要求,第一是法院级别,要求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第二是审级,要求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包括中院一审,只适用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的一审。专利、重大涉海事、商标都不能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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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Q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A

1.法定适用:简单的第一审案件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一审民事案件。(三个必须同时具备)
2、约定适用: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非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有限性: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不能将法定的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的案件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也无权对法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约定。

(2)单向性:对于依据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能约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正当性基础在于程序类型与案件性质相适应的原则,司法资源具有公共属性,当事人无权多占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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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Q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A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以上情形,不仅法院不能依职权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也不能协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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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Q

「【对比】普通程序VS简易程序VS小额诉讼程序」

A

1、举证期限:
(1)普通程序:当事人约定或法院指定,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2)简易程序:当事人约定或法院指定,不得超过15日。
(3)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约定或法院指定,一般不得超过7日。

2、裁判文书内容:
(1)普通程序: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部分不能简化、省略。
(2)简易程序: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对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部分予以适当简化。
(3)小额诉讼程序:可以对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部分简化、省略。

3、审理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审限:立案之日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3个月,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3+X≤6)
(3)小额诉讼程序:同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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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Q

简易程序的「起诉与答辩简便」

A

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口头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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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Q

简易程序的「受理方式简便」

A

可以当即审查、当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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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Q

简易程序的「审理前准备」

A

传唤、通知、送达和审理的方式简便、灵活,但是需要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1.传唤、送达方式简便
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简易程序不允许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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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Q

简易程序——诉状送达的特别规定

A

(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且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3)未经受送达人确认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法院不能缺席判决或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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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Q

简易程序——举证期限和答辩期灵活

A

(1)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可以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2)可以没有举证、答辩期间: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确定开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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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Q

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制

A

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但是不能自审自记,须有书记员。简易程序一律采用独任制审理,没有例外。选民资格案件和特别程序的重大疑难案件是独任制的例外,但不是简易程序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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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Q

简易程序——开庭方式的选择

A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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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Q

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A

1.没有明显的阶段性;一次开庭审结为原则,再次开庭为例外。
2.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
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3.法庭调查和辩论
一般原则:一次开庭、当庭审结、当庭宣判。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法院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时,可以不按法定顺序进行。无论如何简化程序,均需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4.审限较短
3个月,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从立案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程序转化时计算。简易程序审限届满前,法院可以依职权转为普通程序。法院应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注意】刑诉中是从转换之日起计算。
5.注重调解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六类案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5)合伙合同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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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Q

简易程序——「判决书的简化」

A

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涉及商业秘密、自然人的隐私、个人信息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4.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不能因为简易程序而省略的:公开审判原则;告知回避权利;必须有书记员,不能由审判员自审自记;裁判文书必须加盖法院印章,不能盖法庭的章;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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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Q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相互转化」

A

1.普转简
原则上,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审理过程中发生何种情况变化,均不得在开庭后转为简易程序,但是基层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简转普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内容记入笔录。
(2)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3)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若原告无法提供准确地址且法院无法查明,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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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Q

「【区分】独任制≠简易程序、合议制≠普通程序」

A

(1)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制、但适用独任制的除了简易程序之外,还有特别程序原则上适用独任制、督促程序适用独任制、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

(2)普通程序适用合议制,但适用合议制的除了普通程序之外,还有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公示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阶段、撤销仲裁裁决程序适用合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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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Q

「【总结】不得适用的案件对比」

A

1、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②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③特别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④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⑥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⑦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包括:
①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②涉外民事纠纷;③知识产权纠纷;④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⑤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上述所有不能适用传统型简易程序的案件,也当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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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Q

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

A

小额诉讼是简易程序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是在简易程序中针对小额案件的审理规则,除其适用的特定案件以及一审终审的特殊规则外,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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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Q

「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

A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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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Q

小额诉讼的适用案件:金钱给付案件

A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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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Q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A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2)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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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Q

「小额案件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

1.法院告知义务:特别提示相关规则

A

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与异议权: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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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Q

「小额案件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间更短

A

举证期限法院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经法院准许也可以,但一般不超过7日。答辩期间,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征得被告人同意情况下确定,但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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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Q

「小额案件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裁判效力

A

(1)基本原则: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可以申请再审。

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作出的所有判决、裁定,包括管辖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也不得上诉,均为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如果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同,决定了再审裁判可否上诉。
当事人对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其判决存在法定再审情形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事由成立的,法院应当受理。组成合议庭后,再审所作判决裁定不得上诉。

但是若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应在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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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Q

「小额案件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程序的转换:“小转简”或“小转普”

A

(1)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2)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的条件,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小额程序转为传统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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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Q

小额诉讼的裁判文书内容更简化

A

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可以省略认定事实、裁判理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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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Q

「小额诉讼程序与传统型简易程序」

A
  1. 适用范围上的重合:凡是能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必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但并非所有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均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 简易程序中其他体现简易性、简便性的规定,也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例如可以口头起诉、当即审理、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以及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的限制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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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Q

「【总结】小额诉讼程序VS传统型简易程序」

A

(1)适用范围上的重合:
凡是能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必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但并非所有的简单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简易程序中其他体现简易性、简便性的规定,也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
例如,可以口头起诉、当即审理、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以及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的限制等规定。

(3)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传统型简易程序两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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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Q

「【总结】关于裁判文书的简化」

A

1、普通程序
判决书应当包含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2、简易程序
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中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②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③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④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3、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即小额诉讼的判决可以省略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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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Q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条件」

A
  1. 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一审判决和四类裁定
  2. 有权提起上诉的人:本案当事人
  3. 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
  4. 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不得口头提交
  5. 不得越级上诉,也不得通过协议管辖来约定第二审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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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Q

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一审判决和四类裁定

A

——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破产申请程序。

(1)不能上诉的判决: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所作判决;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不能上诉。

(2)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3)调解书不能上诉。当事人只对诉讼费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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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Q

有权提起上诉的人:本案当事人

A

包括:原告和被告、有独三及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委托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才能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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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Q

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

A

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从送达之日起计算。涉外对判决和裁决都是30日,涉外是看住不住在中国,不依国籍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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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Q

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不得口头提交

A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民诉二审只能基于当事人的上诉而启动,检察院不能提起二审抗诉,只能提起再审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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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Q

不得越级上诉,也不得通过协议管辖来约定第二审案件的管辖

A

提起上诉的途径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且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如果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转交给原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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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Q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

A

均列为上诉人,此时无被上诉人。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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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Q

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

A

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本方→对方:对方是被上诉人。

98
Q

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

A

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本方1→本方2:本方2是被上诉人,其他原审地位列明。

99
Q

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

A

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方1→本方2和对方,本方2、对方都是被上诉人。

100
Q

规律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确定

A

享有上诉权并提出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上诉人对与谁之间的权利分担有意见的,谁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即可。

101
Q

上诉文书的接收与送达

A

原审法院收到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对方当事人提交答辩状的,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到第二审法院,以保证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及审理。

102
Q

上诉的审查

A

第二审法院收到第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一审案件卷宗材料后,应当审查以下内容:当事人的上诉材料及一审法院案件卷宗材料是否齐备;上诉人递交的上诉状的时间是否在法定上诉期间以内提出的;是否交纳了上诉费用等。

第二审法院经审查有关材料无误的,应当予以立案,并向当事人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

103
Q

「【总结】二审程序」

A

1、审判组织: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2、审理范围
(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2)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3、审理形式
(1)原则:开庭审理。
(2)例外: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104
Q

「二审审判组织形式」

A

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且不能有陪审员参加,不得适用独任制。

105
Q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有限审查」

A

仅限于对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
1.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2.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不受上诉审理范围的限制。

106
Q

「二审审理方式与审判地点」

1.开庭审理及其例外

A

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需要对原始证据重新审查或者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必须开庭审理。

例外: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可以不≠一律不,即使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也可以开庭审理。如果当事人上诉时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则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理。

107
Q

二审——2.不开庭的具体情形

A

(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108
Q

二审——3.审理地点

A

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109
Q

.二审的调解结案

A

※一律须制作调解书
一审有些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二审必须制作,因为该调解书影响到第一审裁判的效力。

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不用另行裁定原审撤销,也不用注明撤销,也不是调解书制作后原裁判自动失效);

110
Q

「上诉案件的调解」

2.特定情形(调解先行+审级利益保护)

A

(1)一审漏判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一审漏人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二审新增

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和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规律:一审法院或多或少存在一定过错的,调解不成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不存在过错的,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4)一审不准离婚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理的,第二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区分:漏人漏判两种情况不能放弃审级利益)

111
Q

二审中的和解:三种选择

A

(1)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

(2)申请撤回上诉: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一审裁判。

(3)申请既撤回上诉、也撤回起诉。

112
Q

「【对比】不同审判程序中的调解结果」

A

1、一审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
但符合法定情形,可以不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二审、再审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签收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113
Q

「申请撤回上诉的案件」

1.申请撤回上诉的主体

A

只限于提起上诉的上诉人、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被上诉人无权申请撤回上诉。

当事人仅享有撤回上诉的申请权,是否准许撤回,由法院享有最终的裁定权。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114
Q

不同时间撤回上诉对一审裁判的效力影响也不同

A

(1)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的,不得再次上诉,但判决是否生效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

(2)在上诉期满后的二审过程中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一审判决即生效。

115
Q

撤回上诉的法律效果

A

自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

(1)在对方当事人未上诉的情况下,二审程序终结。当事人不得申请恢复二审程序,对于生效判决不能进行二审。撤回上诉的当事人承担第二审的上诉费用,减半收取。

(2)在对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情况下,第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生效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一事不再理。

116
Q

「申请撤回起诉的案件」

A

二审原则上不能撤回起诉: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117
Q

「【总结】撤诉=撤回起诉(一审撤回、二审撤回)+撤回上诉(二审撤回)」

A

二审中既可以撤回起诉也可以撤回上诉,但是法律效果不同。
(1)撤回起诉(撤诉)指的是撤回一审的起诉
是原告处分自己的起诉权,法院裁定撤回起诉应当一并裁定撤销原判,即案件并未经过法院实体处理,但二审撤回起诉后不能再次起诉。

(2)撤回上诉则是上诉人将上诉予以撤回
是上诉人处分自己上诉权,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生效。

118
Q

撤回起诉的对比

A

1、在一审中撤回起诉,可以再起诉;在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不得再次起诉。

2、一审中撤回起诉的条件是:自愿合法+法院准许;二审和再审中的条件都是: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三益。

119
Q

撤回上诉的对比

A

1、上诉期间撤回上诉:不得再上诉+原审裁判尚未生效

2、在二审程序中:如果撤回上诉的人是案件唯一的上诉人,则原审裁判生效。

120
Q

二审案件的裁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直接维持or纠正瑕疵后维持」

A
  1.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法予以维持。
121
Q

「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有错必改」

A
  1.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以判决的方式依法改判
  2. 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以裁定的方式撤销或者变更

(1)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2)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122
Q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A
  1.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1)严重的程序违法只能通过发回重审来进行救济,其具体情形包括:违反回避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

(2)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对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123
Q

「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A

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处理,也一律使用裁定。

  1. 对于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 第二审法院查明第一审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立案。
  3. 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4. 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或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124
Q

「第二审裁判的效力」

A

1.不得再次上诉

终审裁判,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再上诉。

2.禁止重复起诉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但是,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除外。

3.执行力保障

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义务人拒不履行,该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125
Q

「二审程序的审限」

A
  1. 针对判决上诉案件: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特殊情况延长(本院院长批准)。
  2. 针对裁定上诉案件: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延长(本院院长批准)。

无论是针对判决的上诉还是针对裁定额的上诉,审限均改为法定可变期间。

126
Q

「【总结】两审终审的贯彻」

A
1、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1)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三在一审中没有参加诉讼
2、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3、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原审原告新增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

2、3两种情形中,如果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可以由二审法院一并裁判。

127
Q

「特别程序的特点」

A
  1. 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目的特殊: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
  2. 启动特别程序的当事人比较特殊:有的是基于起诉人的起诉,有的是基于申请人提出申请,但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3. 审判组织特殊:以独任制审判为原则,以由合议制审判为补充,而且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陪审员不能参加。只有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4. 实行一审终审制度: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不得提起上诉、不得再审。
  5. 审理期限较短:除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之外,其他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6. 免交案件受理费、一律不得调解。
128
Q

有四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予以审理:

A
  1. 选民资格案件;
  2. 非讼案件5种,包括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3. 确认民事调解协议案件;
  4.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129
Q

「特别程序的特殊性」

A

1.原则上都是独任审理,但也有合议庭

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130
Q

特别程序几个不能

A

不能上诉、不能再审、不能调解、不适用陪审制、不要求直接利害关系,不适用辩论原则。

131
Q

特别程序的救济途径

A

(1)提出异议: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异议时间:一般的案件没有规定。但是: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32
Q

「【总结】特别程序概况」

A
1、性质
除选民资格案件外,其他五种均为非讼案件
2、共性
不得上诉、不得再审、不得调解、不适用陪审制、不要求直接利害关系
3、文书
确认调解协议和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用裁定书
4、救济机制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法院作出新判决或裁定、撤销原判决或裁定
133
Q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A

1、符合条件
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该裁定可以强制执行。

2、不符合条件
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134
Q

实现担保物权

A

1、符合条件
裁定实现担保物权,该裁定可以强制执行。
2、不符合条件
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起诉。

135
Q

督促程序

A

1、无纠纷(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
支付令可以强制执行。
2、有纠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终结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136
Q

公示催告程序

A

1、无纠纷(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
经权利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2、有纠纷(有人申报权利)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当事人可以起诉。

137
Q

「选民资格案件起诉与管辖法院」

A

1.申诉处理前置
公民已经针对选民资格问题向选委会提出申诉,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法定不可变期间)。

2.主体条件
不一定是选民本人,不要求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只要对选委会作出的申诉决定不服的公民均可。

3.起诉时间
必须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起诉,为法定不可变期间

4.管辖法院
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138
Q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A
  1. 审判组织形式: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且不适用调解。
  3.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选民名单没有错误,应当判决维持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驳回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选民名单和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直接以判决的方式纠正错误,以保证选举按时顺利进行。
  4. 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其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139
Q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及管辖法院」

A

1.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不限于近亲属。

主要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被申请宣告失踪公民的债权人、合伙人等。

2.被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下落不明已满2年。

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并失去音讯之日起,连续计算已满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1. 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
  2. 管辖法院: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140
Q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A

1.法院受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以保护下落不明人的民事权益。
2.宣告公民失踪的判决

(1)公告期间,如果下落不明人出现或者已经查明其下落或行踪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申请,终结宣告公民失踪程序。

(2)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人仍然没有音讯,失踪事实确实存在的,应当依法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3.宣告公民失踪的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当同时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1)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担任,法院应在上述人员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3)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依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法院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4.宣告失踪的判决和驳回申请的判决,不得上诉,不得再审。

141
Q

「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A

1.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时,经该公民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在查证属实后,应当撤销原判决。

2.原判决撤销的法律后果
(1)财产代管人的职责终止;
(2)财产代管人有义务向已出现的失踪人返还代管财产及收益;
(3)失踪人有义务偿付代管人因代管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142
Q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及管辖法院」

A

1.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2.公民失踪后,其生死不明的状态须达到4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须达到2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

  1. 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2. 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143
Q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A
  1. 法院受理宣告公民死亡的申请以后,必须发布公告寻找下落不明人。未经公告,法院不得判决宣告公民死亡。在正常情况下,公告期限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经有关机关证明被申请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2. 在公告期间内或公告期满至判决之前,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自然死亡或者还活着,或者被申请人已出现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申请。
  3. 公告期间届满,仍然没有被申请人的任何音讯,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判决作出之日,就是被申请人的死亡日期,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判决确认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和驳回申请的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不得上诉。

144
Q

「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A
  1. 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随之被终止。原有的婚姻关系随之消灭,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

2. 如果该公民在异地生存,宣告死亡判决并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45
Q

「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A

宣告死亡的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宣告的公民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在对有关事实查证属实的前提下,应当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恢复被宣告死亡人的权利。

1.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即是否自行恢复婚姻关系取决于是否有再婚行为,而无论现在有无配偶。

2.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重新出现的被宣告死亡的人一般不得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
(1)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善意取得)。
(2)依《民法典继承法编》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4.恶意宣告死亡的责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146
Q

「申请宣告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及管辖法院」

A

1.必须由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

其他利害关系人必须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近亲属行使申请权优先。

  1. 申请的事由只能是被申请人由于病理上的原因导致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3. 管辖: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
147
Q

「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A
  1. 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被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提供了医学鉴定的,法院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2. 选定代理人: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申请人除外。近亲属推诿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状况允许的,应当询问本人意见。

3.判决
(1)申请有事实依据的,判决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申请没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诉讼程序与特别程序的关系:如另一公民正在进行另一案件的诉讼,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公民患有精神疾病,要求宣告该公民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向法院申请,法院中止原诉讼,按照特别程序处理。

4.公民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时间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判决没有溯及力。
判决生效后,应当由下列人员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诉讼程序与特别程序的关系:如果某一公民正在进行另一个案件的诉讼,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公民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该类特别程序立案审理,中止原诉讼。

148
Q

「判决的撤销」

A
  1. 根据被认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监护人申请,证实其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原因已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2. 新判决的送达与公告。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恢复,不仅关系到该公民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而且与社会、他人也有关系,因此,新判决不仅要送达该公民和有关利害关系人,而且要进行公告。

149
Q

「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和管辖法院」

A
  1. 被认定的无主财产,以有形财产为限。不能是无形财产或精神财富。
  2. 申请的理由是被认定财产的权利主体不明。财产的所有权人不明的状态持续一定期间。
  3. 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口头申请无效。
  4. 管辖:向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
150
Q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A
  1. 受理申请后,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2. 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判决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财产的非法占有人交出财产;拒不交出则强制执行。

公告期提出异议,即裁定终结,不进行实质审查,也不确定实际权属。

3.公告期间,有人对该财产提出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151
Q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判决的撤销」

A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其继承人出现的处理:
1.在《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可以对财产提出权利主张,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财产原所有人或者继承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不予保护。
2.原判决撤销后,财产由所有人或合法继承人认领,占有财产的单位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应当作价赔偿。

152
Q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1.申请条件

A

(1)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2)在法定期间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申请。

(3)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材料提交:应当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4)法院管辖: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由主持调解的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管辖。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均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153
Q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法院受理或者不受理

A

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确认调解协议申请书后,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下列案件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院不予受理:

(1)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

(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法院管辖的。

(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法院受理申请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154
Q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与裁定」

A

审查内容:协议的达成是否自愿、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审查方式: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

1.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管辖法院:作出裁定的基层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1)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3)违背公序良俗的;(4)违反自愿原则的;(5)内容不明确的;(6)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3.不予确认后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可以通过变更或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或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纠纷。

155
Q

「【总结】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

A

1、申请: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申请
2、管辖: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
3、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法院管辖的;(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4、处理与救济:
(1)审查符合规定
处理: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救济:(1)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2)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审查不符合规定:
情形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违反自愿原则的;内容不明确的;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处理
裁定驳回申请

救济
当事人可以变更或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或向法院起诉

156
Q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条件」

A

1.申请主体

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2.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管辖法院

(1)担保财产所在地、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管辖的,由专门法院管辖。

(2)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法院管辖。

(3)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法院应当受理。

4.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院应当受理。

5.诉讼费用负担
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法院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157
Q

「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审理与裁定」

A

1.文书形式:裁定书
裁定受理。(原有四种特别程序均为判决,新增两种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均为裁定。)
2.审查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1)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标的额超额应视为特别程序中的“重大复杂案件”,但是此时案件依然是由基层法院管辖,因为所有特别程序均由基层法院管辖,此处只是借用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作为判断案件是否适用独任还是合议的标准而已,与级别管辖无关。
(2)审查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3.审查事项
(1)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2)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4.审查后的处理
(1)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可以依据该裁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3)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驳回申请的裁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158
Q

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途径

A
  1.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被定驳回。
  2. 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59
Q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A
  1. 审判监督程序的二阶段性:即再审的启动阶段和再审的审理阶段
  2. 审判监督程序的依附性
  3. 审判监督程序的例外性、非通常性、非必经性
  4.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和审理对象具有法定性、特定性、多元性
160
Q

「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再审的对象)」

A

1.再审对象之一:已生效的判决
(1)包括一审终审的判决、二审终审的判决、小额诉讼判决。
(2)但有三种例外情况:非讼程序不适用于再审程序:通过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作出的判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2.再审对象之二:已生效的裁定
可以再审的裁定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3.再审对象之三: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解书(一审调解书、二审调解书)
可以再审,不能上诉,但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不得再审。
(1)法院启动再审——调解书确有错误。
(2)检察院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调解书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3)当事人申请再审——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161
Q

「【总结】审判监督程序的体系」

A

1、再审的三个对象
(1)生效的判决书。
(2)生效的裁定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3)生效的调解书。

2、启动再审的三条路
(1)法院启动:自行启动+上级法院启动。
(2)当事人申请。
(3)检察机关启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

162
Q

「【总结】再审的对象」

A
1、判决
原则: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例外:
(1)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适用再审。
(2)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①如果涉及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财产,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立案再审;②如果涉及判决书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裁定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再审。

3、调解书
符合法定情形可以再审。法定情形是指:
(1)法院启动再审——调解书确有错误。
(2)当事人申请再审—调解书违背自愿或者合法原则。
(3)检察院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163
Q

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

A
  1. 原审裁判确有错误
  2. 由具有审判监督权的主体依法提起,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上级法院及最高法院。
  3. 提起再审的对象是法院制作的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4. 提起再审的次数限制:同一案件一般限于一次。
164
Q

「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A

1.本院自行启动再审

各级法院院长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再审裁定书,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再审。

2.上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启动再审

该上级法院提审,谁启动谁再审。

165
Q

基于诉权的申请再审: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

A

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审查再审事由→符合启动再审的条件:裁定对案件进行再审/不符合启动再审的条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166
Q

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A

(1)有权提起再审的当事人:原审原告、被告、有独三、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三、上诉人、被上诉人。当事人死亡或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申请再审。当事人将裁判文书或调解书中的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不得提出再审。
(2)有权提起再审的案外人:案外人是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诉,可自知道或应知道6个月内申请再审。案外人对原裁判、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

167
Q

申请再审的事由

A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此处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4)违反自愿原则、合法原则的调解书。
168
Q

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

A

原则上应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的案件,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

(2)小额诉讼案件,只能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169
Q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A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2)例外情形:当事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70
Q

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法定情形

A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在上述(1)、(2)情形中,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情形: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民诉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

171
Q

申请再审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A

(1)不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不要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行为效力与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的效力相混淆。

(2)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审查后的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

172
Q

「【总结】当事人申请再审」

A

A、法定情形
同检察院抗诉的法定情形;或者调解书违背自愿或合法原则的

B、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

  1. 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2. 但有以下情形,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C、申请程序

  1. 原则上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 两种情形(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2)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一方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

D、不予受理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受理:(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3)在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情形1、2告知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情形3是基于检察院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终局性。

E、申请的效力
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F、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延长
(1)符合法定情形——裁定再审;(2)不符合法定情形——裁定驳回申请

173
Q

基于检查监督权的抗诉提起再审:检察院启动再审

「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A
  1. 针对生效判决、裁定启动再审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定事由相同

2. 针对调解书启动再审事由: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174
Q

「检察院启动再审的方式」

A

1.抗诉方式:“上抗下”模式——应当制作抗诉书

最高检对各级法院和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判,发现有法定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仅最高检察院可同级抗诉)。

2.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执行检察建议+对人检察建议

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已经生效判决、裁定有法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须经检委会讨论决定。

175
Q

「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A
  1. 当事人申请的前置程序:法院救济在先、检察监督在后。当事人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1)法院驳回再审申请;(2)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2. 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提出抗诉或检查建议的决定,在审查过程中,检察院享有调查权,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176
Q

「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权的保障制度」

A

1.调查核实权
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2.调阅法院诉讼卷宗
可以通过拷贝电子卷、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可以不调阅诉讼卷宗。

3.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
检察长在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民事抗诉案件或者其他民诉监督工作,可以列席。

177
Q

「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法律效果」

A
  1. 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经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法院应予受理。
  2. 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法院应予受理,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裁定除外。
  3. 检察院依法对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法院应予受理。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法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178
Q

「一些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

A

1.竞合时的处理
(1)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
(2)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法院应终结审查,直接裁定再审。

2.撤回再审申请
(1)依申请撤回: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期间。
(2)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例如,申请再审人拒不接受询问等。

3.再审中撤回起诉:一撤到底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179
Q

「【对比】再审的启动方式」

A

1、时效方面:法院启动和检察院启动再审的情况下,没有时效限制;而当事人启动的情况下,有6个月的期限
2、再审文书:
(1)法院启动:各类裁判书、调解书
(2)检察院启动:判决书,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调解书
(3)当事人启动:判决书,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调解书

3、启动方式上:
(1)法院启动:A、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B、上级法院决定
(2)检察院启动:抗诉书
检察建议书(不必然启动再审)
(3)当事人启动:A、当事人,裁判有13项事由,
调解违背自愿合法原则。
B、案外人,对判决标的物主张权利。
4、受理法院:
(1)法院启动
(2)检察院启动:抗诉,上抗下。;检察建议,同级监督。
(3)当事人启动:原则是上一级法院
5、效力:
(1)法院启动:必然引起再审
(2)检察院启动:抗诉必然引发再审,检察建议须由法院审查
(3)当事人启动: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裁定再审
180
Q

「【区分】抗诉VS检察建议」

A
1、适用范围:
抗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08条规定的情形;适用范围小于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适用范围广于抗诉:凡是能够抗诉的情形,均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各级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对人检察建议;针对法院行使执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可以提出执行检察建议。
2、监督方式:
抗诉,除最高检察外,须上抗下,不是同级监督。
检察建议,同级监督
181
Q

「再审审理的管辖法院」

1.法院启动再审

A

本院自行决定再审的,由本院进行再审。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的,应当由上级法院提审。

182
Q

检察院启动再审

A

(1)原则上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即属于原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提审。

(2)可以交下一级法院再审的五种情形: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如果具备上述五种情形之一,但是案件已经下级法院再审审理过,则仍旧不得交下级法院审理。

183
Q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A

1.法院启动再审
本院自行决定再审的,由本院进行再审。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的,应当由上级法院提审。

2.检察院启动再审
(1)原则上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即属于原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提审。
(2)可以交下一级法院再审的五种情形: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如果具备上述五种情形之一,但是案件已经下级法院再审审理过,则仍旧不得交下级法院审理。

3.当事人申请再审
(1)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
(2)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指定与原审同级的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指令再审,应当提审的情形:原审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其他不宜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

184
Q

「再审审理的审判程序」

1.中止执行

A

原则上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可以不中止执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案件。(四费一金一酬)

185
Q

2.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A

审理再审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如果原审法院再审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186
Q

3.再审审理的方式

A

再审审理一般应当采取开庭审理方式。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以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187
Q

4.撤回抗诉、撤回再审申请和撤回起诉

A

(1)抗诉的撤回: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同时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2)再审申请的撤回: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同时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3)再审审理中撤回起诉: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188
Q

5.审理再审案件无独立程序

A

(1)案件原本是一审法院审结的,原审法院、原审同级的法院进行再审:仍按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可以上诉。
(2)案件原本是二审法院审结的,再审仍按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不可以上诉。
(3)再审法院是上级法院或最高法院,一律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189
Q

6.因抗诉而启动再审时检察院的派员出庭义务

A

(1)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在开庭3日前通知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同级检察院或提出抗诉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2)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宣读抗诉书、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3)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应在休庭或者庭审结束后,以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190
Q

「再审审理的范围」

A
  1. 再审范围有限原则,审理范围不应超过再审申请或者抗诉范围。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2. 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3. 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4. 再审程序中,原则上不允许被告提反诉;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反诉,应当准许,合并审理,但必须是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191
Q

「再审审理的裁判方式」

A

1.维持原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2.改判、撤销、变更
法院经过重新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变更。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因再审申请人或者申请检察监督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被申请人等当事人请求补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等必要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3.驳回起诉
原案件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或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应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4.发回重审:仅存在于适用二审的再审
(1)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如果发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般应当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如果原判未对案件基本事实予以审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中,经过审理,认为原一审、二审程序错误,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3)法院适用二审的再审中,经过审理,认为原一审、二审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需要慎重对待发回重审。只有原审法院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或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时,方能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如果原审法院仅仅是对基本事实审查不清或认定事实错误,再审法院应当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后依法直接作出裁判、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5.对民事调解书的再审
(1)经过再审审理后,如果法院认为原调解协议违背自愿合法原则,可以作出新的裁判,消除纠纷;也可以再次调解,重新达成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并据此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视为撤销。

(2)如果法院认为原调解协议内容并不违背自愿合法原则,应当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3)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192
Q

「再审程序的终结」

A

1.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且法院准许的。
2.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3.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4.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5.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6.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7.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再审程序终结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注意】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193
Q

审判监督程序不一定是

A

终身裁判

194
Q

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A

1、本院启动的——本院重新审理

2、上级法院启动——该上级法院提审

195
Q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A

(1)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理(提审)。

(2)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5项规定情形的(即证据问题),可以交下一级法院审理。

196
Q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

A

(1)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2)最高法院、高级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由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再审。

197
Q

再审程序中的——中止执行

A

法院决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198
Q

再审程序——重组合议庭

A

再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199
Q

再审程序——审理程序

A

(1)原生效裁判是一审法院作出的,按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裁判可以上诉。
(2)原生效裁判是二审法院作出的,按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生效裁判。
(3)上级法院提审的按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生效裁判。

200
Q

再审的范围

A

再审范围有限原则:(1)审理范围不超过再审申请或者抗诉范围;(2)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范围。再审范围有限原则。

201
Q

再审的结案

A

1、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者提审的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

2、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视为撤销

3、撤回起诉:
(1)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2)在再审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02
Q

「【区分】(再审)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区别」

A

1、适用时间
(1)发回重审:经过再审,发现原判确有错误,又不宜直接改判。
(2)指令再审:法院裁定再审,决定再审法院的时候。

2、是否撤销原判
(1)发回重审:撤销原判
(2)指令再审:不

3、交给谁进行审理
(1)发回重审:原一审法院
(2)指令再审:原生效法院

4、审理结果:
(1)发回重审:重新作出判决
(2)指令再审: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203
Q

「申请支付令的申请」

1.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A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或有价证券(本票、汇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以转让的存单等)。其他财产给付请求不适用督促程序。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不可以申请。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
(5)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如果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6)债权人未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尚未提起诉讼。
债权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适宜再通过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

204
Q

2.支付令的管辖法院

A

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205
Q

「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A

审判员1人负责审查和处理。
1、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
5日内审查结束,符合要求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通知不予受理。

2、对申请内容的审查
受理后15日内作出是否发布支付令的决定。
经过审查,法院如果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否则应以裁定形式驳回债权人的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

驳回支付令申请的情形:(1)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206
Q

支付令应记明以下事项

A

(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3)清偿债务或提出异议的期限;(4)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

207
Q

支付令的送达

A

支付令应向债务人本人直接送达,债务人拒绝接收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208
Q

支付令送达后的法律后果

A

(1)督促效力: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执行效力:债务人在限期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依支付令履行清偿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督促效力与执行效力的非同步性,二者均属于支付令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形式。

支付令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209
Q

支付令撤回

A

在法院发出支付令以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法院应当准予撤回并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210
Q

督促程序的要件总结

A
(1)给付标的为金钱或者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无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
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不适用督促程序。
211
Q

督促程序的管辖法院

A

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212
Q

支付令的效力

A

(1)支付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3)债务人在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213
Q

债务人异议

A

(1)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形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
(2)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起诉的除外。
申请方当事人不同意起诉,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3)督促程序转为诉讼程序的,起诉时间以申请支付令的时间计算,而不是以转为诉讼程序之日计算。

214
Q

债务人异议的效力

A

(1)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构成异议,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2)口头异议无效。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215
Q

「异议的提出」

A

1.应具备两个条件

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期间为15日,该期间自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计算;必须书面形式。

2.表明意思

只要表明不应当履行支付令中所载给付义务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附加理由。债务人针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债务数额大小的不同意见,构成异议。

3.异议无效的情况

(1)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无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2)债务人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异议无效。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也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4)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有多项独立的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某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效力。

(5)债务人为多人的,其中一债务人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其异议经其他债务人同意承认,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效力;如果债务人是普通共同诉讼人,债务人一人的异议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16
Q

「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

A
  1. 终结督促程序
  2. 支付令自行失效
  3. 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特换
217
Q

1.终结督促程序

A

债务人提出有效的支付令异议,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此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不得上诉。

终结督促程序是法院在适用程序上所作的决断,而不是对债权人请求权的否定,至于债权人如何主张其权利,由其自行决定。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

218
Q

支付令自行失效

A

如果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则支付令自行失效,即不能作为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根据。

219
Q

3.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特换

A

(1)非讼转为诉讼

支付令失效后,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明确表示不同意提出诉讼的除外。

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转为非讼(审前阶段)

对于已经按照诉讼程序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20
Q

「支付令错误的救济:撤销与驳回」

A

对于确有错误但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应当由发出支付令的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裁定撤销支付令,并一并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221
Q

「公示催告程序特点」

A
  1. 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
  2. 只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如记名股票、提单、仓单等)。
  3. 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
  4. 审判程序简略。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告方式。所以,是一种略式审判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5. 程序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分为两个程序阶段,即公示催告阶段和作出除权判决阶段。公示催告阶段结束后并不必然进入除权判决程序阶段,需要申请人提出除权判决的申请才能进入。
222
Q

「公示催告程序管辖法院」

A

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管辖(不管金额多少);一审终审,不得申请再审,不得上诉。中级以上法院不能适用。

223
Q

「公示催告的申请」

A
  1. 申请人必须是享有权利凭证的最后合法持有人。
  2. 申请对象: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法律规定允许公示催告的事项。
  3. 具有合法的事由: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相对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确状态。
  4. 应当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224
Q

「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A

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225
Q

「【总结】公示催告程序的二阶段」

A

1、公示催告阶段
止付通知;申报权利的期限及审查
2、除权判决阶段
依申请+单一式合议制+公告生效

226
Q

「【总结】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的共同点」

A

(1)程序启动:依申请,无答辩;
(2)不开庭;
(3)有异议看申报、形式审查;
(4)转入诉讼:另行起诉。

227
Q

公示催告程序——适用条件

A

(1)情形: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二是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2)启动:票据最后持有人申请。
(3)管辖: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

228
Q

公示催告程序——止付通知

A

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229
Q

公示催告程序——通知的效力

A

支付人收到通知后应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行为无效。

230
Q

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A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限届满,除权判决作出前,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报权利)
法院收到申报后,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通过起诉方式解决争议。

231
Q

除权判决

A

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232
Q

审理组织

A

公示催告阶段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233
Q

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A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234
Q

「止付与公告」

1.法院对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A

(1)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以裁定方式驳回申请。

(2)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支付人收到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法院的止付通知,是具有强制力的司法决定,支付人应当执行。支付人收到止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采取强制措施外,在法院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235
Q

2.公告

A

(1)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
公告的目的是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法院已受理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并催促其向法院申报权利。
(2)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最短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3)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236
Q

「申报权利与审查」

A

权利申报的公告发布后,利害关系人为避免因除权判决而失权,可以向法院申报权利。申报权利期间:公示催告期间内,作出除权判决前。
法院对权利人的申报仅作形式审查,并邀请申请人到场查验利害关系人申报的票据。
(1)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支付人收到法院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通知后,即应恢复支付。公示催告程序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而终结后,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按普通程序向法院起诉。
(2)权利申报人出示的票据与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237
Q

1.除权判决的两层含义

A

(1)宣告票据无效进而排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故称为“除权”;

(2)根据在指定期间内无人申报权利的事实,推定票据权利归申请人所有。

238
Q

2.除权判决的条件

A

(1)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虽有人申报权利,但被法院裁定驳回申报;
(2)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请求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必须由申请人自公告期间届满后1个月内提出申请,法院才能启动除权判决程序。
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法院才能够作出除权判决。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239
Q

3.除权判决的效力

A

(1)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2)除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以外的人对票据丧失权利,即使是票据丢失后的善意取得者也不例外。
(3)申请人被确认对票据享有权利,并自判决公告之日起,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240
Q

「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

A
  1. 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撤回申请的,法院应予准许。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 在申报权利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权利被驳回,而申请人在1个月的法定期间内未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41
Q

「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A

1.原因:如果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因故未能在作出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其合法权益就会因除权判决而受到损害。基于此,法律必须为利害关系人设立相应的救济措施。
2.权利救济的规定。
(1)除权判决公告带有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性质,使利害关系人在失去申报机会后,还有机会获知该票据被申请公示催告和作出除权判决的情况,以便其行使另行起诉的权利;
(2)关于另行提起诉讼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生效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3.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撤销除权判决的,申请人为被告;利害关系人仅诉请其为合法持票人的,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除权判决即被撤销。

242
Q

「【总结】民诉中有关公告的内容」

A

1、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的公告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30日。
2、公告送达
(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适用公告送达。公告期间为60日。涉外公告送达期限为3个月。调解书、支付令、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
(2)法院一审采取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二审时可径行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法院能够采取公告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送达的除外。
3、公告期间不计入审限
诉讼案件的一审审限,是指从立案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是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4、公益诉讼的和解、调解公告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5、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公告
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6、认定财产无主的公告
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7、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公告
(1)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之后,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2)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后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