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一审、二审、特别、督促、公示催告 Flashcards
「起诉的条件」
1.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原告原则上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或诉讼标的的主体。非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做当事人的有: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死亡人的近亲属;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公益诉讼的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明确≠被告正确/适格;被告下落不明≠被告不明确。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起诉状书面为原则,但允许口头起诉。内容有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联系方式。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受诉法院的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处理」
1.起诉时的先行调解(立案调解)
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2.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立案登记制)
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登记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该裁定可上诉)。
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但又不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一律应当登记立案。不予受理的裁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不允许口头作出。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可上诉)。
可以上诉的裁定有:
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区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案件后,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对于丧失实体胜诉权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应当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其仍坚持向该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即一审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如《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编》,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或者分娩后一年内不得起诉离婚。
(7)判决不准离婚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8)当事人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9)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不明确,且法院告知原告补正后仍旧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
(10)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不可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公司法》第40条或者第101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股东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予以受理的情形
(1)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
(2)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提出诉讼,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5.受理的效果
(1)受诉法院依法取得对本案的审判权;法院对该案件的排他管辖权由此形成。
(2)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取得了本案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3)实体法上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起诉的积极条件
(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告。
(3)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
起诉的消极条件
(1)主管:民诉案件、或裁或审、其他机关处理。
(2)管辖: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3)一事不再理、禁止重复起诉
(4)禁诉期:调解和好及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6个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6个月;孕产妇特别保护1年。
法院处理:
(1)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2)不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该裁定可上诉)(3)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可上诉)
「【总结】重复起诉」
1、重复起诉的构成条件(须同时满足)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且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且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2、起诉时间:诉讼过程中或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
3、重复起诉的后果: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撤诉、按撤诉处理)
3、其他相关规定:二审中撤回起诉、再审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区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
1、救济途径:都是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2、可否再起诉:只有驳回诉讼请求可以
3、上诉期:裁定10天,判决15天
「【总结】起诉中的特殊情况」
1、一事不再理的例外
(1)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予受理;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2)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生效后,因新情况、新理由,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4)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2、管辖问题
(1)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2)受理后发现管辖错误的,裁定移送管辖。
3、仲裁协议: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不得受理。
4、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被告如果主张时效抗辩,并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
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答辩。
法院对当事人可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必须采用合议制,保证回避权的行使(合议庭确定后的3日内)。
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有两种方式
一是法院指定(原则上不少于15日);二是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同意。
开庭审理前的其他任务
(1)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法院调查。
(2)追加当事人:共同诉讼中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3)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开庭审理前的分流机制
(1)诉讼程序向非讼程序的转换:转督促程序
对于当事人没有实质性争议的案件,如果符合督促程序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将案件转为督促程序审理。
【区分】督促转诉讼的条件:支付令失效+申请支付令的一方未拒绝转入诉讼。
(2)庭前调解: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开庭前法院可以主持调解,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使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作好审理前的准备(注意证据交换、庭前会议不是案件的必经程序)。
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以前内容: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审查护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进行调解。
庭审程序的主要环节
(1)庭审程序的主要环节: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制作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宣判(定期或当庭)。
(2)法庭审理的核心内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
(3)有限的禁反言: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4)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且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合并审理的主要情形
(1)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一审审理期限
(1)一审普通程序审限:6个月+6个月(特殊情况)+X(上级批准)
审限: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
(2)不计算在审限内的期间: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
庭前分流程序
(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庭审程序
(1)宣布开庭。(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庭审笔录。(书记员制作后,审判人员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盖章)
(5)合议庭评议。(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记入笔录,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保密)
(6)宣判。
宣布开庭
由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和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具体按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先后顺序进行陈述。
(2)证人出庭作证。首先应当查明证人的身份,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如实向法院提供证言。证人作证后,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证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的,经法庭许可提交的书面证言、视听资料等证词材料,交由双方当事人质证。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书证应当当庭宣读,物证应当当庭展示,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电子数据应当当庭演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
(4)宣读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要当庭宣读,对于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科学根据等,鉴定人应到庭加以说明。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疑问的,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5)宣读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由法庭当庭宣读,如有照片或图表应当当庭出示。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对勘验结果有疑问的,有权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小结】
未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法院裁判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然后,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辩论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4)互相辩论。
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且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审判长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进行判决。
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应由书记员当庭记录,必须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庭审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结果及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字;合议庭评议应当保密。
判决的宣告,有当庭宣判和择日定期宣判两种形式: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时,还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总结】当事人死亡的处理」
1、起诉前:没有适格原告或没有明确被告,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的,裁定驳回起诉。
2、在审理过程中: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诉讼中止。
(2)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进行诉讼承担,之前的诉讼行为对其有效。
(3)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裁定诉讼终结。
(4)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承担义务的人的,裁定诉讼终结。
(5)被告死亡,有遗产的,诉讼继续进行。若最终判决被告承担责任时则从遗产中履行。
(6)离婚案件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裁定诉讼终结。
3、在执行过程中:
(1)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死亡或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裁定执行中止。
(2)在执行程序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法院可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院可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裁定执行终结。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裁定执行终结。
「撤诉(一审中撤回起诉)=依申请撤诉+按撤诉处理」
依申请撤诉
按撤诉处理
申请撤诉的条件
(1)申请撤诉必须是当事人自愿。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申请撤诉的主体包括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提出反诉的被告,法定诉讼代理人以及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2)撤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
(3)撤诉必须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4)撤诉必须经法院审查同意,不得有损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法院可以不予准许。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
公益诉讼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应予准许。
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1)原告(含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退庭,按撤诉处理。
(2)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缴纳或申请缓缴、减免未或法院批准仍不缴纳,按撤诉处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退庭,按撤诉处理。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
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撤诉的法律后果
诉讼程序终结,不再审理和判决。诉讼费用由撤诉人承担,但减半收取。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原告起诉后,诉讼时效中断,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撤诉,案件未经实体处理,原告可以再次起诉。但原告撤诉离婚案件,6个月内无新情况和新理由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缺席裁决」
- 对原告的缺席判决
- 对被告的缺席判决
- 对无独三的缺席判决
对原告的缺席判决
(1)被告提起反诉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这里只能判决“反诉”部分,而本诉部分不能缺席判决。
(2)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对被告的缺席判决
(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这里的被告包括有独三之诉和反诉的被告,而且是非必须到庭的被告。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属于被告方的,缺席判决。必要时,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3)在借贷案件中,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或审理中债务人出走,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对无独三的缺席判决
无独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即可以对其缺席判决。但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出上诉。
「【总结】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1、当事人作出 (1)管辖权异议、协议管辖、协议仲裁。 (2)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法院。 (3)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保全、延长举证期限、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4)再审当事人同意不开庭审理。 (5)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异议。 2、法院作出 (1)不予受理的裁定。(2)法院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决定延期审理」
法院暂时停止开庭,推迟开庭日期。仅仅推迟开庭,不影响其他诉讼活动。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1)拘传,需要两次传唤,那么在第一次传唤后没有来的,这时候就要延期审理,然后再传唤一次。(2)责令当事人退出法庭,就要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的本质是诉讼出现障碍致使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下去,需要推迟开庭或者择日开庭。
「裁定诉讼中止」
整个诉讼活动陷入暂时停顿状态,后期可能恢复。
-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如果是不可抗力可以影响到当事人的更换,那么是中止。如果是不影响,那么是延期审理(正当理由)。
-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诉讼中止的本质原因在于出现了法定情形,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者不宜继续进行而中止诉讼程序,待障碍消除后,才能确定是否需要继续诉讼、谁来继续或者如何继续进行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不必撤销原截定,从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裁定诉讼终结」
诉讼继续进行没有意义,终结后不可能恢复。
-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对比】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
1、诉讼中止适用于诉讼全过程;延期审理限于开庭审理阶段
2、诉讼中止的法律文书是裁定,而延期审理的是决定
「民事判决」
适用于解决实体性问题。原判决就实体问题存在遗漏,可以直接作出补充判决,该补充判决与原判决形成同一份完整的判决;对于原判决中错误判决的内容,只能借助于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判决内容
(1)首部:法院的全称、案件年号和编号。
(2)正文:案由、诉讼请求、争议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3)尾部: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
判决的宣告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判。离婚案件宣告一审判决时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当庭宣判的,法院应当在10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当庭发给判决书。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判决错误的纠正——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分情况处理
(1)笔误用裁定补正——计算错误、书写错误。
(2)判决的实质错误:原审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
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当事人不上诉的——判决生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民事裁判说理制度
民事裁判说理制度要求法官心证公开,是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基本制度的具体体现之一。判决书的法定内容包括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民事判决书的结构与说理判决书的法定内容包括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具体包括: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判决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4)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5)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离婚判决还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民事裁定」
主要适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少数实体性问题。
裁定适用情形
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执行管辖权异议;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启动再审或驳回再审申请;破产裁定。
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
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不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是可以上诉的;小额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
既可以上诉又可以申请再审。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
必须用书面裁定的方式作出,不得口头裁定。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决定」
主要适用于解决一些特殊事项,其功能在于排除诉讼中的障碍,保障法院公正顺利的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适用决定的主要情形(常考情形)
回避;拘留、罚款等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延期审理;申请法院顺延期限;诉讼费用的减、缓、免;法院自行启动再审。
处理有关回避和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罚款、拘留)
可复议,其中驳回回避申请为原级复议。罚款、拘留为上级复议。
可以申请复议的法律文书
(1)可申请原级复议的裁定:保全、先予执行。
(2)可申请上一级复议的裁定:执行管辖异议、执行行为异议。
(3)可申请复议的决定:回避、拘留、罚款。驳回回避申请为原级复议,罚款和拘留为上一级复议。
(4)可复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通知。
可以上诉的裁定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小额诉讼中的管接权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
可以再审的裁定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既可以上诉又可以再审的裁定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简易程序的适用有两方面的要求,第一是法院级别,要求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第二是审级,要求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包括中院一审,只适用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的一审。专利、重大涉海事、商标都不能简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1.法定适用:简单的第一审案件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一审民事案件。(三个必须同时具备)
2、约定适用: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非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有限性: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不能将法定的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的案件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也无权对法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约定。
(2)单向性:对于依据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能约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正当性基础在于程序类型与案件性质相适应的原则,司法资源具有公共属性,当事人无权多占资源。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以上情形,不仅法院不能依职权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也不能协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对比】普通程序VS简易程序VS小额诉讼程序」
1、举证期限:
(1)普通程序:当事人约定或法院指定,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2)简易程序:当事人约定或法院指定,不得超过15日。
(3)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约定或法院指定,一般不得超过7日。
2、裁判文书内容:
(1)普通程序: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部分不能简化、省略。
(2)简易程序: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对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部分予以适当简化。
(3)小额诉讼程序:可以对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部分简化、省略。
3、审理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审限:立案之日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3个月,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3+X≤6)
(3)小额诉讼程序: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起诉与答辩简便」
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口头答辩。
简易程序的「受理方式简便」
可以当即审查、当即受理。
简易程序的「审理前准备」
传唤、通知、送达和审理的方式简便、灵活,但是需要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1.传唤、送达方式简便
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简易程序不允许公告送达。
简易程序——诉状送达的特别规定
(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且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3)未经受送达人确认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法院不能缺席判决或按撤诉处理。
简易程序——举证期限和答辩期灵活
(1)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可以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2)可以没有举证、答辩期间: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确定开庭日期。
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制
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但是不能自审自记,须有书记员。简易程序一律采用独任制审理,没有例外。选民资格案件和特别程序的重大疑难案件是独任制的例外,但不是简易程序的例外。
简易程序——开庭方式的选择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1.没有明显的阶段性;一次开庭审结为原则,再次开庭为例外。
2.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
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3.法庭调查和辩论
一般原则:一次开庭、当庭审结、当庭宣判。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法院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时,可以不按法定顺序进行。无论如何简化程序,均需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4.审限较短
3个月,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从立案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程序转化时计算。简易程序审限届满前,法院可以依职权转为普通程序。法院应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注意】刑诉中是从转换之日起计算。
5.注重调解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六类案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5)合伙合同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简易程序——「判决书的简化」
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涉及商业秘密、自然人的隐私、个人信息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4.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不能因为简易程序而省略的:公开审判原则;告知回避权利;必须有书记员,不能由审判员自审自记;裁判文书必须加盖法院印章,不能盖法庭的章;庭审笔录。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相互转化」
1.普转简
原则上,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审理过程中发生何种情况变化,均不得在开庭后转为简易程序,但是基层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简转普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内容记入笔录。
(2)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3)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若原告无法提供准确地址且法院无法查明,应裁定驳回起诉。
「【区分】独任制≠简易程序、合议制≠普通程序」
(1)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制、但适用独任制的除了简易程序之外,还有特别程序原则上适用独任制、督促程序适用独任制、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
(2)普通程序适用合议制,但适用合议制的除了普通程序之外,还有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公示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阶段、撤销仲裁裁决程序适用合议制。
「【总结】不得适用的案件对比」
1、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②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③特别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④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⑥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⑦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包括:
①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②涉外民事纠纷;③知识产权纠纷;④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⑤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上述所有不能适用传统型简易程序的案件,也当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
小额诉讼是简易程序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是在简易程序中针对小额案件的审理规则,除其适用的特定案件以及一审终审的特殊规则外,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规则。
「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
小额诉讼的适用案件:金钱给付案件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2)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小额案件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
1.法院告知义务:特别提示相关规则
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与异议权: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小额案件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间更短
举证期限法院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经法院准许也可以,但一般不超过7日。答辩期间,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征得被告人同意情况下确定,但不得超过15日。
「小额案件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裁判效力
(1)基本原则: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可以申请再审。
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作出的所有判决、裁定,包括管辖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也不得上诉,均为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如果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同,决定了再审裁判可否上诉。
当事人对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其判决存在法定再审情形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事由成立的,法院应当受理。组成合议庭后,再审所作判决裁定不得上诉。
但是若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应在开庭前提出。)
「小额案件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程序的转换:“小转简”或“小转普”
(1)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2)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的条件,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小额程序转为传统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小额诉讼的裁判文书内容更简化
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可以省略认定事实、裁判理由部分。
「小额诉讼程序与传统型简易程序」
- 适用范围上的重合:凡是能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必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但并非所有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均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 简易程序中其他体现简易性、简便性的规定,也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例如可以口头起诉、当即审理、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以及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的限制等规定。
「【总结】小额诉讼程序VS传统型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上的重合:
凡是能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必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但并非所有的简单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简易程序中其他体现简易性、简便性的规定,也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
例如,可以口头起诉、当即审理、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以及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的限制等规定。
(3)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传统型简易程序两审终审。
「【总结】关于裁判文书的简化」
1、普通程序
判决书应当包含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2、简易程序 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中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②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③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④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3、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即小额诉讼的判决可以省略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条件」
- 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一审判决和四类裁定
- 有权提起上诉的人:本案当事人
- 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
- 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不得口头提交
- 不得越级上诉,也不得通过协议管辖来约定第二审案件的管辖
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一审判决和四类裁定
——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破产申请程序。
(1)不能上诉的判决: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所作判决;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不能上诉。
(2)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3)调解书不能上诉。当事人只对诉讼费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
有权提起上诉的人:本案当事人
包括:原告和被告、有独三及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委托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才能提起上诉。
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
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从送达之日起计算。涉外对判决和裁决都是30日,涉外是看住不住在中国,不依国籍判断。
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不得口头提交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民诉二审只能基于当事人的上诉而启动,检察院不能提起二审抗诉,只能提起再审抗诉。
不得越级上诉,也不得通过协议管辖来约定第二审案件的管辖
提起上诉的途径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且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如果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转交给原审法院。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
均列为上诉人,此时无被上诉人。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