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5 匯票之承兌與參加承兌 Flashcards
(35 cards)
★ 五 ★承兌、參加承兌係何種票據特有之規定?㈧匯票
(B)本票(C)支票(D)股票。
(A)
只有「匯票」才有承兌、參加承兌之規定。
票據經承兌後,以:㈧發票人⑻背書人(C)承兌 人(D)參加承兌人爲主債務人。
(C)
付款人承兌後即成爲承兌人,依票據法規定付 款人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所以成爲主債務人。
參加承兌的記載應以票據的何部份爲限:㈧正面 ⑻背面(C)正面不夠用在背面(D)正背面均可。
(A)
承兌及參加承兌之記載,限記於匯票之正面。
下列何種票據必須請求承兌:㈧見票即付之匯票 ⑻發票日後定期付款匯票(C)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 (D)定日付款匯票。
(C)
下列何種票據無須請求承兌:㈧見票即付之匯票 ⑻發票日後定期付款匯票(C)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 (D)定日付款匯票。
(A)
匯票有:①見票即付匯票;②見票後定期付款 匯票;③定日付款匯票;④發票日後定期付款 匯票四種。其中「見票即付匯票」,因見票, 付款人就須付款,故無須請求承兌,而「見票 後定期付款匯票」是依承兌日來計算到期日, 所以一定要請求承兌,否則無法計算到期日。 至於定日付款匯票、發票日後定期付款匯票,由執票人決定,可以請求承兌,也可以不請求
承兌。
依票據法規定,有關匯票承兌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㈧付款人於執票人請求承兌時,得請其延期 爲之,但以二日爲限⑻承兌附條件者,視爲承兌之 拒絕。但承兌人仍依所附條件負其責任(C)承兌日期 未經記載時,承兌仍屬有效(D)發票人得爲於一定日
期前,禁止請求承兌之記載。
(A)
付款人於執票人請求承兌時;得請其延期爲之, 但以三日爲限,故㈧錯誤。
本票發票人所負之責任,與何者相同?㈧匯票發票 人⑻支票發票人(C)匯票承兌人(D)匯票之擔當付 款人。
(C)
匯票承兌是由執票人提示,請求付款人承兌。
何人得爲一定日期前禁止請求承兌之記載:㈧發票 人⑻付款人(C)背書人(D)執票人。
(A)
發票人得在票據上記載「〇〇年〇月〇日以前 禁止請求承兌」。
執票人未於匯票上記載應請求承兌期限內爲承兌之提 示時:㈧執票人喪失票據權利⑻執票人對於爲該 項記載之人喪失追索權(C)執票人對於前手喪失追索 權(D)以上皆非。
(B)
發票人或背書人得在匯票上記載「應於93年5 月20日前請求承兌」,如果執票人未在93年5 月20日前請求付款承兌,執票人對爲該項記載 之人(發票人或背書人)喪失追索權。此種情 形就是票據法第一〇四條第二項所謂「執票人不於約定期限內爲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 爲,則對於該約定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如發票人無特別約定,應於 發票日起:㈧三個月⑻四個月(c)六個月(D)— 年內爲承兌之提示。
(C)
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法定之承兌提示期限是 六個月內,但發票人可以特別約定而延長,最 多再延長六個月而成爲一年。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執票人未於法定承兌提示期 限內爲承兌之提示時:㈧執票人喪失票據權利⑻ 執票人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C)票據失效(D)以上皆 非。
(B)
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之法定提示期限是六個月, 如果在六個月內沒有爲承兌之提示,則對前手 喪失追索權,但此六個月之期限,發票人得以 約定延長至一年。
付款人於執票人請求承兌時,得請其延期爲之,但以: (A)—日⑻二日(C)五日(D)七日爲限。
(B)
票據法規定付款人於執票人請求承兌時,得請 其延期爲之,以便付款人與發票人連絡確認, 但以「三日」爲限。
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㈧視爲承兌⑻須視付款 人之意思定其效力(C)不生任何票據行爲之效力(D) 視爲參加承兌。
(A)
此爲略式承兌,亦視爲承兌。
—部承兌在票據法上之效力爲:㈧無效⑻若經執 票人同意則有效(C)無論執票人同意與否均屬有效(D)視承兌部份多寡而定。
(B)
如果執票人同意,在票據上爲一部承兌則有效, 例如:如果執票人同意,付款人可記載「照付 票面金額的1/2」並簽名蓋章。
附條件的承兌,票據法之效力如何?㈧無記載(B) 有效(C)票據無效(D)承兌的拒絕。
(D)
附條件之承兌,對執票人之效力爲:㈧爲無效之承 兌⑻發生一般承兌之效力(C)視爲承兌之拒絕,但承兌人仍依所附條件負其責任(D)視爲承兌之拒絕, 且承兌人亦不負任何責任。
(C)
例如:付款人在承兌時記載「〇〇公司貨到後 照付票面金額」並簽名蓋章,這就是附條件之 承兌,此視爲承兌拒絕,執票人可以開始行使 追索權,但承兌人仍應依此條件負責,如果〇 〇公司貨到,則其應即付款。
承兌之目的爲:㈧防止期前追索⑻確定付款責任 (C)確定票據眞僞(D)保證票據權利得以行使。
(B)
因匯票是由發票人簽發委託第三人(付款人) 付款之票據,所以爲使執票人確定付款人願意 付款,而有承兌之規定,承兌後能確定此匯票 之付款責任。
參加承兌之作用爲:㈧防止追索權之期前行使⑻ 確定匯票之付款責任(C)確定票據眞僞(D)確保債權。
(A)
匯票經承兌提示,被拒絕時,執票人往往會開 始行使追索權,但因此時票據往往未到期,爲 了防止追索權提前行使,票據法規定可由票據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參加承兌。
匯票參加承兌人非受被參加人的委託而參加者,應於 參加後:㈧一⑻三(c)四(D)五日內,將參加 事由通知被參加人。
(C)
⑴當匯票付款人不爲承兌時,由第三人代替所 爲之承兌稱爲「參加承兌」,例如某甲簽發 一張伍拾萬元匯票給乙,指定己爲付款人, 乙將匯票背書交給丙,丙再背書轉給丁,則 票據此時如下:
甲(發票人)→乙(背書人)→丙(背書 人)→丁(執票人)→己(付款人)
此時若丁將匯票提請己爲之承兌,遭己拒絕, 此時丁本可開始向丙行使追索權,因此規定 有參加承兌制度,也就是丁在不獲己承兌後, 票據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可代爲承兌,例如: 此時有一人「戊」因欠「丙」伍拾萬元,此 時「丙」就請「戊」代爲承兌,這時「戊」 就是「參加承兌人」,而「丙」因是享受其 利益之票據債務人,所以「丙」稱爲「被參 加承兌人」。
⑵通常「參加承兌人」(如:戊)都是受「被 參加人」(如:丙)之邀請或委託而參加, 若非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而參加者(例如:戊 不是受丙之委託而參加時),戊應於參加後 四曰內將參加事由通知被參加人(即丙)。
下列何種人得參加承兌:㈧發票人⑻背書人(C) 付款人(D)預備付款人。
(D)
下列何種人得爲「參加承兌」的參加人㈧發票人 ⑻背書人(C)付款人(D)原票據債務人以外之人。
(D)
⑴當匯票付款人不爲承兌時,由第三人代替所 爲之承兌稱爲參加承兌,此第三人就是「參 加人」,因「參加人」參加承兌而享受票據 利益者是爲「被參加人」。
⑵付款人及票據債務人不得爲「參加人」,此
票據債務人包括發票人、背書人、付款人。
參加承兌未記載被參加人時,以何人爲被參加人: ㈧付款人⑻發票人(C)背書人。
(B)
預備付款人爲參加承兌時,以何人爲被參加人:㈧ 發票人⑻背書人(C)指定預備付款之人。
(C)
匯票一經承兌,其主債務人爲:㈧付款人⑻發票 人(C)背書人(D)保證人。
(A)
承兌是付款人「承諾付款之委託」,付款人承 兌後就成爲「承兌人」,要負付款之責,故成 爲主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