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8-3 票據權利之行使 Flashcards

1
Q

執票人丙明知其票據,係乙由甲處竊得,而仍受讓其 票據,票據債務人可以主張下列何種抗辯?

㈧惡意之抗辯⑻物之抗辯(C)人之抗辯(D)無對價之抗辯

A

(A)

丙明知乙之票據是向甲竊取的,故丙是從無權 處分人(乙)之手受讓票據,且受讓是出於惡 意(明知其係竊得而受讓即爲惡意),故其票 據債務人可以主張「惡意之抗辯」,而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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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執票人在規定期限不爲付款之提示,票據債務人得將 匯票金額:㈧歸公⑻依法提存(C)收回(D)公告 招領。

A

(B)

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爲付款之提示, 不爲提示者,票據債務人得將匯票金額「依法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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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之金額爲㈧票面金額⑻利 息(C)必要費用(D)以上皆是。

A

(D)

行使追索權得要求:

①票面金額;

②約定之利 息(無約定者以年利率六釐計算利息);

③作 成拒絕證書與通知及其他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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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支票之付款人於提示付款期間經過後,仍得付款,但 有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付款?㈧發行滿一年時⑻收 到發票人受破產宣告之通知時(C)發票人撤銷付款之 委託時(D)以上三者。

A

(D)

支票有法定提示期限,例如發票地與付款地均 在台北市者,其付款提示期限爲七日。若未於 此法定提示期限爲付款提示,則對發票人以外 之前手喪失追索權,但仍得請求付款人付款, 亦即付款人仍得付款,但有下列三種情形則付 款人即不得付款:

①發票人撤銷付款委託時;

②發行滿一年時;

③收到發票人受破產宣告通 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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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支票之執票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示付款,對何人喪 失追索權?㈧全體票據債務人⑻發票人(C)發票 人以外之前手(D)以上三者皆非。

A

(C)

支票有法定提示期限(例如:發票地與付款地 在同一省(市)內者爲七日),超過此期限對 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如:背書人)喪失追索權。 (但仍能要求發票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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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本票之發票人爲主債務人,執票人對發票人之付款請 求權之消滅時效多久?㈧一年⑻三年(C)四個月 (D)六個月。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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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票據到期不獲付款,執票人對於前手,有償還票據金 額的請求權稱爲㈧損害賠償請求權⑻利益償還請 求權(C)代位請求權(D)追索權。

A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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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支票發票地與付款地均在台北市者,應於發票日後: ㈧二個月⑻一個月(C)十五日(D)七日,爲付款之提示。

A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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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之對象,僅限於:㈧付 款人⑻背書人(C)發票人(D)受款人。

A

(C)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 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對其他人則不能聲請 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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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票據權利行使的方法,主要是:㈧提示⑻交付 (C)背書(D)返還。

A

(A)

票據權利行使最主要的方法就是提示票據,請 求發票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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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何種票據的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 院裁定後強制執行?㈧匯票⑻本票(C)支票(D) 匯票及支票。

A

(B)

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 執行的票據限於「本票」(支票和匯票則不 能),而且限於向本票之「發票人」行使追索 權時才可聲請強制執行,如向本票之「背書人」 行使追索權則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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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當你拿到別人的支票時,自發票日起算,多久即因不 行使權利對發票人之請求權時效消滅:㈧一年⑻ 二年(C)三年(D)六個月。

A

(A)

支票執票人對發票人之付款請求權時效消滅之 期間爲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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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票據到期不獲付款,執票人對於前手,有償還票據金 額的請求權,謂之㈧損害賠償請求權⑻代位權 (C)追索權(D)利得償還請求權。

A

(C)

甲(發票人)→乙(背書人)→丙(背書人)→丁(執票人),到期該票據不獲付款,丙可對 其前手乙、甲請求償還票據金額的權利,稱爲 「追索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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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匯票執票人不於票據法規定之期限內提示承兌者:

㈧對於付款人喪失追索權⑻對於付款人以外之前手 喪失追索權(C)對於所有前手喪失追索權(D)對於發 票人喪失追索權。

A

(C)

⑴匯票執票人不於法定之期限內提示承兌者對 其所有前手(包括發票人及所有背書人)喪 失追索榷。

⑵支票執票人不於法定之期限內爲付款之提示 者,或本票執票人不於法定期限內爲見票之提示者,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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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65.有關票據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㈧支票之執 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 消滅⑻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 做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C)票據上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 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D)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 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A

(D)

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使 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故(D)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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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有關票據追索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㈧匯 票不獲承兌時,執票人於票據到期後始得對背書人等 行使追索權⑻付款人受破產宣告者,無須爲付款之 提示,得逕行使追索權(C)支票執票人未於法定期限內爲付款提示者,對背書人喪失追索權(D)承兌人死 亡,無從爲承兌提示時,雖在到期日前亦得行使追索 權。

A

(A)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 得行使追索權:

⑴匯票不獲承兌時。

⑵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 爲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⑶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故㈧錯誤。

17
Q

下列何者,執票人不得拒絕之?㈧到期日前之付款 ⑻就票據金額之一部分爲付款(C)付款人僅就匯票金 額之一部分爲承兌(D)付款人延期付款之請求。

A

(B)

對於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之,且付 款人得要求執票人在票上記載所收金額,並另 給收據。

18
Q

發票地爲台北市,以臺灣銀行台南分行爲付款地之支 票,其付款之提示期限爲何?㈧發票日後七日內 ⑻發票日後十五日內(C)發票日後一個月內(D)任何 時間皆可。

A

(B)

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是按支票發票地與付款地 是否在同一地而有不同規定。分述如下:

⑴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爲 發票日後七日內。

⑵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內者,爲 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⑶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爲發票日 後二個月內。

※本題發票地爲台北市,以台灣銀行台南分行 爲付款地,屬上述⑵之情形,故其付款提示 期限爲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19
Q

有關參加付款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㈧參加付款 係爲防止執票人行使追索權⑻參加付款不問何人均 得爲之(C)得就被參加人應支付金額部分爲之(D)執 票人拒絕參加付款者對於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 權。

A

(C)

參加付款,應就被參加人應支付金額之全部爲之,故(C)錯誤。

20
Q

對於兩張以上支票於同日不同時提示而存戶餘額僅足 支付其中部分支票金額,應如何支付?㈧就先提示 之支票而其金額足付時,應即予支付⑻由付款行自 行決定(C)基於委任關係,須由存戶指定如何付款 (D)應依支票號碼之順序支付。

A

(A)

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 不敷支票金額時,得就一部分支付之,故本題 之情形應就先提示之支票而其金額足付時,應即之支付。

21
Q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票據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 滅,但執票人對下列何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內,仍 得請求償還?㈧發票人或付款人⑻付款人或保證 人(C)發票人或承兌人(D)付款人或背書人。

A

(C)

本題情形稱爲「利益償還請求權」,其償還義務人爲發票人或承兌人。

22
Q

支票之發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付款地在台中市,執 票人應於發票日後多久期限內爲付款之提示?㈧七 日⑻十日(C)十五日(D)二個月。

A

(C)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下列期限內,爲付款之提示:

⑴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 票日後七日內。

⑵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 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⑶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曰後 二個月內。

※本題屬上述⑵之情形。

23
Q

支票之提期間經過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㈧發票 人可撤銷付款之委託⑻發票人對執票人不負責任 (C)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 之責(D)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A

(B)

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 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 時,應負賠償的責任,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 票面金額,故⑻錯誤。

24
Q

匯票執票人因不可抗力之事變,不能於所定期限內爲 承兌或付款之提示,如事變延至到期日後多久期間以 外,執票人即得逕行追索,無須提示或作成拒絕證書? (A) 10日⑻15日(〇20日(D) 30日。

A

(D)

25
Q

依票據法規定,有關參加付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㈧任何人均可擔任參加付款人⑻參加付款應於執票 人得行使追索權時爲之,至遲不得逾拒絕證書作成期 限之次日(C)執票人拒絕參加付款者,對於被參加人 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D)參加付款應就被參加人應支 付金額之全部爲之。

A

(B)

⑻應改爲→「參加付款應於執票人得行使追索 權時爲之,但至遲不得逾拒絕證書作成期限之 末日」,方爲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