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6 票據保付與保證 Flashcards
(35 cards)
★ 六 ★支票的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之:㈧發票人(B)承兌人(C)背書人(D)保證人相同。
(B)
支票的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並簽名後, 即成爲保付支票,保付支票之付款人之付款責 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負有絕對付款責任。
「保付」制度適用於㈧匯票⑻本票(C)支票(D)以上三者。
(C)
保付制度僅適用於支票,匯票、本票不適用保 付制度。
保付支票不適用下列何項規定:㈧止付通知(十八 條)⑻提示付款期間(第一百三十條)(C)提示付 款期限後付款之限制(第一百三十六條)(D)以上三 者。
(D)
本題是非常重要的觀念!
⑴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執票人)得爲止 付通知(票據法第十八條),但保付支票不 適用「止付通知」的規定(即保付支票遺失, 就如同遺失現鈔,執票人要自行負責)。
⑵支票應依規定期間爲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 一百三十條),但保付支票不受此提示付款期間之限制。
⑶支票於提示期限過後,若發票人撤銷付款委 託,或支票發行滿一年,則付款人就不得付款(票據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但保付支票 不受此限制,即保付支票在任何情況下,付 款人均應照付款項,縱然發行滿一年,付款 人仍應照付款項。
保付支票中何者應負絕對的付款責任:㈧發票人 ⑻付款人(C)背書人(D)以上三者應負絕對付款責任。
(B)
支票一經保付,由付款人負絕對付款責任,發 票人、背書人均免除票據責任。
何種支票不受付款提示期間之限制:㈧普通平行線 支票⑻特別平行線支票(C)保付支票。
(C)
保付支票之執票人對保付人之付款請求權,其時效期 間爲:(A)三年⑻一年(C)六個月。
(A)
一般支票之執票人對發票人之付款請求權是一 年,但保付支票依票據法第138條規定:「票 據一經保付,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 因此保付支票之執票人對保付人之付款請求權 其時效應比照匯票之規定,其時效爲三年。」
執票人喪失何種支票,不得爲止付之通知:㈧普通 平行線支票⑻特別平行線支票(C)保付支票。
(C)
保付支票的保付人是:㈧發票人⑻付款人(C)背 書人。
(B)
對保付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㈧發票人免除責 任⑻發票人不得撤銷付款委託(C)付款責任與匯票 承兌人相同(D)以上皆正確。
(D)
付款人應受款人或執票人的請求,在支票上記載照付 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其上的支票,謂㈧平 行支票⑻保付支票(C)保付匯票(D)平行線匯票。
(B)
丄下列關於保付的票據行爲,何項敘述有誤?㈧付款 僅得就存款額內爲保付⑻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 責任(C)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適用有關票據喪失 時,權利人得爲止付之通知的規定(D)支票之必記載 事項的規定,不適用之。
(D)
保證制度適用於?㈧本票、支票⑻本票、匯票 (C)匯票、支票。
(B)
票據保證之目的是:㈧防止追索權之行使⑻確定 付款責任(C)擔保票據債務之履行。
(C)
就票據金額之一部份所爲之保證,其效力爲:㈧有 效⑻無效(C)保證1/2以上才有效(D)以上皆非。
(A)
二人以上爲票據保證時,其責任爲:㈧視保證人相 互間之約定而定⑻連帶責任(C)共同責任。
(B)
連帶責任與共同責任不同,共同責任是兩人各 負責1/2,連帶責任是兩人負相同責任,執票人 可向其中任何一人追索全部金額。
就已經承兌之匯票爲保證,未載明被保證人,亦無法 推知何人爲被保證人時,以何人爲被保證人㈧發票 人⑻背書人(C)承兌人。
(C)
就未經承兌之匯票爲保證,未載明被保證人,亦無法 推知何人爲被保證人時,以何人爲被保證人:㈧發 票人⑻背書人(C)承兌人。
(A)
保證應在匯票上記載:①保證意旨;②被保證 人姓名;③年月日,然後由保證人簽名蓋章, 若未載明被保證人,又無法推知何人爲被保證 人時視爲爲「承兌人」保證,若是未承兌之匯 票視爲爲「發票人」保證(也就是以發票人爲被保證人)。
票據被保證人之債務若實質上爲無效,保證人之義務: ㈧同歸無效⑻仍不能免除(C)視保證人之約定而定。
(B)
於欠缺票據形式之票據上爲保證之人,其保證義務: ㈧歸於無效⑻仍不能免除(C)視保證人之約定而定。
(A)
以上兩題請注意!
票據保證是以保證債務「形式上有效」即可, 縱然實質上無效,票據保證人仍負票據責任, 此處所謂實質無效,例如:被保證人之債務因 係「無行爲能力」或因「簽名僞造」等,都是 實質無效,雖實質無效,但只要形式合乎要件, 形式有效,保證人就不能免除責任。
有關匯票之保證人責任,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㈧ 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⑻被保證人之債務實質上爲 無效者,保證人可免其責(c)被保證人之債務,因方 式欠缺而爲無效者,可以免責(D)二人以上爲保證時, 應負連帶責任。
(B)
匯票之債務得由:㈧發票人⑻付款人(C)執票人(D)票據債務人 外任何人均可爲保證之票據行爲。
(D)
保證未載年月日時,以:㈧發票時⑻背書時(C)承兌時⑼付款時 之年月日爲之。
(A)
保證人,清償債務後,得行使執票人對:
㈧承兌人⑻被保證人(C)被保證人之前手(D)以上皆是之追 索權。
(D)
票據保證人被請求或追索時:㈧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⑻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C)由發票人決定是否得行使 先訴抗辯權。
(B)
所謂「先訴抗辯權」就是「保證人」以執票人 必須先向「被保證人」追索來抗辯,但票據法 規定,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所以執 票人可以向保證人或被保證人中任何一人行使 追索權,保證人不能要求執票人一定要先向「被保證人」行使追索權,此時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