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3 票據的喪失、變造、塗銷 Flashcards
(41 cards)
★ 三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爲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
出止付通知後:㈧三⑻五(C)七(D)九日內, 向付款人提出已爲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B)
】⑴票據喪失,票據權利人應立即塡具掛失止付 通知書,通知付款人止付,但票據權利人應 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 已對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否則止付通 知失效。
⑵公示催告,就是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登 報等公告之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 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之特別訴訟權利。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爲:㈧公示催告⑻公示送達(C)除權判決(D)保全行爲之聲請。
(A)
票據喪失,票據權利人應採取下列步驟:
⑴掛失止付一塡具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付款人。
⑵聲請公示催告-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票據喪失時,執票人應先爲:㈧止付通知⑻報警 處理(C)登報作潑(D)聲請公示催告,以防他人冒領。
(A)
票據喪失時,得爲止付通知之人爲:㈧票據權利人 ⑻票據債務人(C)付款人(D)票據拾獲人。
(A)
何種票據喪失時,不得適用止付通知之規定:㈧見 票即付之匯票⑻本票(C)保付支票(D)以上皆是。
(C)
】本題請特別留意!
凡經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 並簽名之支票,是爲保付支票,支票一經付款 人保付後,如果遺失就不能適用止付通知之規 定。(票據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十八條)
下列何者是票據喪失時,公示催告之作用:㈧防止 善意受讓⑻取得除權判決(C)請求支付或提存票據 金額(D)以上皆是。
(D)
甲盜刻乙之圖章,以乙之名義簽發支票乙張交付丙, 經丙背書給丁,應負票據責任之人爲:㈧甲⑻乙 (C)丙(D)甲、乙、丙三人。
(C)
盜刻印章屬於票據僞造,甲盜刻乙之圖章,並 以乙之名義簽發支票,甲本身並未在支票上簽 名,自不必負票據責任(但要負刑事及民事責 任),乙雖在票據上蓋章,但因印章是被僞刻, 所以也不必負責,丙是背書人,依票據法第十 五條規定,票據之僞造或票上簽名之僞造,不 影響眞正簽名之效力,故「丙」要負票據責任。
張三冒李四之名僞造支票一張,趙五背書於上,爲王
古所執,究竟誰應負支票之責任? (A)張三(B)李四(C)趙五(D)王六。
(C)
】⑴「張三」爲「僞造人」,李四爲「被僞造 人」,兩人均不必負票據責任,(但張三必 須負刑事僞造有價證券或僞造文書罪及民事 上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責任)。
⑵票據僞造並不影響票據上眞正簽名之效力, 所以眞正簽名人「趙五」仍應負票據責任。
甲僞造本票一紙,於發票人處簽署乙之姓名,而將該 本票交付他人,此時乙之責任:㈧不負票據責任 ⑻應付票據責任,但得經由請求賠償(C)效力未定 (D)以上皆非。
(A)
⑴票據僞造,係指假冒他人名義而爲票據行爲, 例如僞刻他人印章而簽發票據或背書。
⑵由於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者,應依票上所載 文義負責,因此,如未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 自不負任何票據責任。被僞造人即被假冒名 義簽名或蓋章的人,在票據上雖存有其簽章, 但簽章既屬僞造,自不能令其負票據上責任。 如本題「乙」之印章係被僞造,自不必負票 據責任。
⑶而僞造人(如本題之「甲」),因未在票據 上以自己名義簽章,故亦不必負票據責任, 但基於其僞造行爲,應負民事上侵權行爲損 害賠償責任及刑事上僞造有價證券罪或僞造 私文書罪之刑事責任。
票據僞造,被僞造之人:㈧不負票據責任⑻應負 票據責任(C)由法院判定(D)視僞造金額多寡而定。
(A)
票據僞造,僞造人若未在票據上簽名:㈧亦應負票 據責任(B)不負票據責任(C)視金額多少而定(D)由 法院判決。
(B)
票據僞造或簽名僞造:㈧於票據上簽名者均免除票 據責任⑻被害人、僞造人均應負票據責任(C)不影 響眞正簽名之效力(D)以上皆正確。
(C)
甲盜竊乙之印章,以乙之名義簽發支票一紙,交給丙,丙再背書給丁,此時丙 任⑻仍應負票據責任 而定。
(B)
票據僞造不影響眞正簽名之效力,此題「甲」 是僞造人,「乙」是被僞造人,兩人不負票據 責任,而「丙」是眞正簽名人,不能免除票據責任。
票據上金額之變更屬於:㈧票據改寫⑻票據變造(C) 票據僞造(D)票據塗銷
(B)
票據經變造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㈧簽名在變造 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⑻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 文義負責(C)不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前(D) 不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後
(D)
⑴票據變造是指無變更權限者擅自變更票據上記載事項,例如:甲簽發票據一紙交給乙, 乙將原金額伍萬元,變造爲伍拾萬元。
⑵依票據法規定,票據經變造,在變造前簽名 者,依原記載文義負責,反之,簽名在變造 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如果不能辦別前後 者,推定簽名在變造前。如前述甲需依原記 載之伍萬元負責,乙須依變造後文義伍拾萬 元負責。
票據經變造,簽名在變造後者㈧無須負責⑻依變 造文義負責(C)依原有文義負責(D)以上皆非。
(B)
票據經變造,簽名未能辨別其前後時,如何處理?
㈧推定其爲變造前簽名⑻推定爲變造後簽名(C)依簽名者的意思而定(D)視執票人而定。
(A)
票據經變造時,對於在票據上簽名之變造者而言:
㈧應依變造前之文義負責⑻應依變造後之文義負責 (C)視變造前之文義與變造後之文義何者較重而負責(D)以上皆非。
(B)
甲簽發伍拾萬元支票一紙交給乙,乙將支票金額變造 爲伍佰萬元並背書轉讓給丙,此時「乙」:㈧不負 票據責任⑻依變造金額伍恬萬元負責(0依原載金 額伍拾萬元負責(D)依變造前後之加總金額伍百伍拾 萬元負責。
(B)
前題中,「甲」:㈧不負票據責任(B)依變造金額 伍佰萬元負責(C)依原載金額伍拾萬元負責(D)依變 造前後加總金額伍佰伍拾萬元負責。
(C)
甲簽發伍萬元支票一紙交給乙,經乙背書轉讓給丙, 丙徵得乙同意,將支票金額變造爲伍拾萬元,再背書 轉讓給丁,此時「乙」:㈧不負票據責任⑻依原 載金額伍萬元負責(C)依變造後金額伍拾萬元負責 (D)以上皆非。
(C)
本題要特別留意!
票據是丙所變造,「乙」是在變造前簽名,但 丙之變造曾徵得乙同意,依票據法第十六條第 二項規定,參與或同意變造者(如本題爲乙), 不論簽名在變造之前後,均依變造文義負責, 所以本題「乙」雖在變造前簽名,但其同意變 造,應依變造金額伍拾萬元負責。
票據上之簽名或記載被塗銷時影響於票據上之效力者, 限於:㈧票據債務人之故意塗銷⑻票據權利人之故意塗銷(C)票據權利人之故意或過失之塗銷(D)以 上三者。
(B)
本題是票據之塗銷,票據的塗銷,如由票據權 利人以外的人,或雖由票據權利人所爲,但非出於其故意時,票據的權利,不受影響。若由 票據權利人故意塗銷時,則塗銷部分的記載, 歸於消滅。所以只有「票據權利人(通常指執 票人)故意塗銷才會影響票據上之效力」。
票據上之簽名或記載被塗銷時,非由票據權利人故意 爲之者:㈧被塗銷之簽名或記載失其效力⑻票據 全部無效(C)不影響票據上之效力(D)以上皆非。
(C)
只有票據權利人故意之塗銷才會影響票據之效 力。票據權利人以外之人或票據權利人非故意 之塗銷均不影響票據之效力。
關於票據的瑕疵,下列何者敘述錯誤?㈧票據的僞 造或票據上簽名之僞造,不影響眞正簽名之效力⑻ 簽名在變造前者,依變造文義負責(C)簽名或記載, 被票據權利人故意塗銷時,其效力受影響(D)喪失時, 權利人得爲止付之通知。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