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 Flashcards
(144 cards)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且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仅有少数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如背叛国家罪、叛逃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心理状态。其中,绝大多数表现为直接故意,极个别的罪可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分裂国家罪
1、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行为人只要符合了上述三种行为方式之一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就构成本罪;符合两种以上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境内外公民。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4) 注意: 不要将组织、策划两种行为理解为实行行为的预备行为或共同犯罪行为。 本罪不是一个选择罪名,而是一个单一罪名。 本罪是行为犯中的举动犯,一经实施(只要有预谋就可以)就构成既遂
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
2⃣️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 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煽动的内容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境内外公民。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4) 注意:本罪排斥总则教唆犯的规定,有以上行为只按本罪处理即可,无需适用教唆犯的规定。
间谍罪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三方面的间谍行为:(1)参加间谍组织;(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具备三种间谍行为之一的,即成立间谍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间谍组织而有意参加,明知是间谍任务而有意接受,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追求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发生。
(2) 认定:
a)间谍罪 vs 非罪行为:对被胁迫或因受欺骗被拉进间谍组织并未实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和在间谍组织中从事一般勤杂事务并不知晓该组织性质的不能认定为间谍罪。这里区别罪与非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故意进行间谍活动,故意分别由故意参加间谍组织、故意接受间谍任务、故意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构成。
b)间谍罪 vs 有关犯罪:
间谍罪 vs 叛逃罪。叛逃罪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叛逃行为,叛逃后参加间谍组织的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应以间谍罪与叛逃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处理;仅有叛逃行为而无实行间谍行为的,仍成立一个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间谍行为,而不具有叛逃性质的,只成立一个间谍罪。
间谍罪 vs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安全与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以及非中国公民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设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 111 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
(2) 认定:
a)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vs 非罪行为:
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情况、资料、信息,即不属于国家秘密、情报的情况、 资料、信息,虽向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但不构成本罪。因为并不危害国家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 21 条规定,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国家有关部门严格程序审批,有限度地将某些国家秘密予以开放,与境外机构、组织、 个人进行情报、资料的互换和交流,是合法行为,不构成本罪。
b)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vs 间谍罪:
主观上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构成间谍罪,而不构成本罪。本罪中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是非间谍性质的。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明知是间谍组织。
本罪在客观上仅限于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而间谍罪除了得到国家秘密情报外,还有参加间谍组织、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代理人的其他派遣,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c)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是否为境外
⚠️ (4) 注意:
1⃣️本罪是一个选择罪名。
2⃣️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也构成本罪。
3⃣️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以本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在互联网上公布的,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以后一种方式批露情报不构成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体一般是自然人,但少数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
⚠️凡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 任;
少数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的特殊身份或者从事特定业务,才能成为犯罪主体,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4⃣️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故意,也可以表现为过失
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侵犯对象是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包括行为人本人拥有的财产。 如果没有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则不成立本罪,比如焚烧自己的房屋,如果自己的房屋是独门独户的,不构成任何犯罪,但是如果和其他人的房屋相邻,可能构成放火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行为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即行为人先前行为导致火灾发生的情况,消防 员故意不扑灭火)。本罪是危险犯,实施放火焚烧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 认定:
a)放火罪既遂 vs 未遂:放火罪是危险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已将放火的对象物点燃,且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当前的通说采取独立燃烧说,即犯罪对象被点燃并且能够持续的独立燃烧为既遂。
b)放火罪 vs 失火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并且希望或者有意识地放任火灾发生的,就构成放火罪。
⚠️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火灾的,则为失火罪。
此外,失火罪为结果犯,失火行为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c)放火罪 vs 以放火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放火罪 vs 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以放火方法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只能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放火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已经危及或者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当以放火罪论处。
⚠️放火罪 vs 破坏交通工具等罪:如果以纵火焚烧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 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其行为具有放火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特征的,鉴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破坏方法已经包含了放火方法,且破坏交通工具等罪对象是法定的,故对此情况应当按破坏交通工具等罪论处,而不再定放火罪。
⚠️放火罪 vs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企图以放火的方法烧死或者烧伤特定 的个人的,如果其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如果其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行为则应当按放火罪论处。
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的多数人、毁坏重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实施爆炸行为,构成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爆炸的结果,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 认定:
a)爆炸罪 vs 以爆炸的方法实施的针对特定个人或者公私财产的犯罪:区分的关键是爆炸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爆炸行为指向的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行为人有意识地将爆炸限制在特定的不危及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结果的,则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如果爆炸行为虽然主观上指向的是特定的个人或者公私财物,但是爆炸发生在公共场合,实际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则仍然应当按爆炸罪论处。
b)爆炸罪 vs 用爆炸的方法破坏特定设备的犯罪:用爆炸的方法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或者通信设备的行为,也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而符合爆炸罪的特征。但是,由于刑法已经将用爆炸的方法故意破坏这些特定设备的行为另行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因此,不宜再以爆炸罪论处。
(4) 注意:爆炸罪也是危险犯,不要求一定发生了爆炸结果,只要可能发生该结果即为既遂。
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 认定:
a)投放危险物质罪 vs 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分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实施的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杀害特定的人,如将毒物投放于被害所喝的饮料中,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虽然针对特定的个人,但已经危及公共安全的,如行为人为杀害被害人而将毒物投放于被害人取饮用水的公用水井中,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b)投放危险物质罪 vs 污染环境罪:
1⃣️侵害的客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污染环境罪侵害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表现为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投放于公共的饮用水、出售的食品等特定物品中的行为,而且只要该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既遂;而污染环境罪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放射性的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必须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能 构成犯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而污染环境罪则是结果犯。
3⃣️犯罪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以自然人为主体;而污染环境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而污染环境罪则只能出于过失,即行为人对所造成的重大公 私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危害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的。
c)投放危险物质罪 vs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区别的关键在客观方面,即投放的物质是否具有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性,能否危害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形式主要有: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向人群开枪射击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传播病毒或泄露放射性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不管危险方法的具体形式如何,其危险都必须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 的危险性大体相当。凡危险性不相当,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能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 认定:
a)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一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 vs 未遂:区分的关键和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一样的。
c)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vs 使用危险方法实施故意破坏交通工具、故意破坏特定设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其他犯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使用危险方法时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凡是危及公共安全的,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定罪处罚;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别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 财物罪定罪处罚。
(4)注意:该罪是兜底罪名,即一个行为无法构成上述其他犯罪但是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才考虑构成该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航空器。本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三轮车、自行车、马车等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颠覆、毁坏这些交通工具,虽然也会造成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损失,但不足以危害公 共安全。但如果被破坏的拖拉机在某些偏远或者农村地区是被用作交通运输的工具,破坏拖拉机的行为足以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则拖拉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破坏其他交通 工具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果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可以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航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临时停放在车库、路边、码头、机场上的已经投入交通运输,随时都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坏的是没有交付使用的正在制造、维修或者储存中的交通工具,则不能构成本罪。破坏没有投入运输的交通工具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 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颠覆,是指火车出轨、车辆翻车、船只沉没、航空器坠落。所谓毁坏,是指使交通工具严重受损或者完全报废,不能继续安全运行。破坏行为只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才能构成犯罪。所谓足以发生颠覆、毁坏危险,是指就破坏行为的性质、破坏的方法、 破坏的部位等因素加以综合判断,具有发生颠覆、毁坏的现实可能。通常只有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位和部件,如操作驾驶系统、制动刹车系统,才可能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虽然实施了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但不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如仅仅拆除车辆、船只的门窗、座椅或者其他辅助设施,或者盗窃车辆轮胎致使车辆无法运行的,对交通运输安全均不构成危险,因而不能以本罪论处。根据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不论是否实际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而希望或者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 认定:
a)使用爆炸、放火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的爆炸罪、放火罪 vs 破坏交通工具罪: 爆炸罪、放火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一样,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区别在于:放火罪、爆炸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刑法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作了特别明文规定。这一规定相对于爆炸罪、放火罪的规定具有特别法的性质。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行为人采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一律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只有采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坏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才能以爆炸罪、放火罪论处。
b)破坏交通工具罪 vs 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出于贪财动机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都具有秘密窃取的行为形式,易于混淆。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与侵犯客体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侵犯客体是交通 运输安全。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为一般公私财产,侵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如果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设施,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盗窃的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者盗窃的仅仅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附属设备,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则不能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符合盗窃罪特征的,可以按盗窃罪论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和盗窃罪相同。如果行为人故意毁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因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故意毁坏的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者仅仅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附属设备,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则不能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特征的,可以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注意:如果盗窃或毁坏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发动机或者全部轮胎,则不构成本罪,按照盗窃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因为此时交通工具已经没有启动的可能性,不会危及交通运 输安全
c)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 vs 未遂: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犯罪的既遂。因此,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不是划分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本罪属于危险犯,构成本罪既遂的标准应当是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的现实危险。一般说来,行为人实施完毕破坏交通工具行为,就会产生这种现实危险。破坏行为实行终了因而也就成为判断既遂与未遂的重要标志。但也应当注意破坏行为虽已实行终了却不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情况和破坏行为虽未实行终了却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例外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就不能以行为实行终了为标准判断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在前一种情况下,破坏行为虽已实行终了,但危险没有发生,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在后一种情况下,破坏行为虽未实行终了,但危险已经发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此外,如果行为人虽已着手实施破坏行为,但尚未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即因意志以外原因而停止的,当然也构成犯罪未遂。
(3) 法定刑:我国《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规定,犯破坏交通工具罪,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其他交通设施。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或者可能实际造成倾覆、毁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或结果发生。
(2) 认定:
破坏交通设施罪 vs 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是从事交通运输的基础物质条件,破坏交通设施往往会导致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破坏交通工具往往也会损毁交通设施。 如何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应当视破坏行为的直接指向而定。如果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对交通设施的破坏间接造成了交通工具倾覆、毁坏 的后果的,则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如果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间接造成了交通设施损毁的后果的,则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3) 法定刑:我国《刑法》第 117 条、第 119 条规定,犯破坏交通设施罪,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为首策划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有参加行为且有犯罪故意就构成本罪。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为首策划、鼓动、教唆、召集、引诱多人成立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恐怖犯罪活动的行为。所谓积极参加,是指多次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活动、态度积极,或者虽然偶尔参加恐怖组织的活动,但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所谓参加,是指除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以外的其他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客观要件属于选择性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 为符合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 注意准确界定恐怖活动组织的性质,一般带有明显的政治性目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以从事恐怖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恐怖活动组织而故意 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该组织。如果不知是以从事恐怖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恐怖活动组织而参加,在发现其恐怖组织性质后立即退出该组织的,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虽然开始时不知是恐怖活动组织,但在发现其恐怖活动组织性质后仍然不退出的,则应当以本罪论处。
(2) 认定:
a)准确界定恐怖活动组织的性质:恐怖活动组织是专门或主要以从事暗杀、绑架、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为活动内容的犯罪组织。恐怖活动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认定恐怖活动组织,从组织结构上讲,应当符合犯罪集团的一般特征,即恐怖活动组织首先必须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临时纠集的犯罪团伙不能认为是恐怖活动组织。从组织目标和行为内容上讲,恐怖活动组织一般带有明显的政治性目的,并在此目的指导下,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暗杀、绑架、爆炸、放火、劫持人质和破坏交通工具等严重 暴力犯罪行为。不以上述严重暴力犯罪为主要活动内容的犯罪集团不能认为是恐怖活动组织。准确地界定恐怖活动组织的性质是正确认定本罪的关键。
b)一罪 vs 数罪:恐怖活动组织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本罪的构成并不要求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还必须具体实施一定恐怖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具体实施了杀人、绑架、爆炸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实行数罪并罚。
(3) 法定刑:我国刑法 120 条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航空运输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旅客、机组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航空器 及其运载物品的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如飞机、飞艇等。根据有关反劫机的国际公约规定,所谓“正在使用中”包括三种状态:一是指从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为止的期间的任 何时间;二是指航空器被迫降落后,主管当局接收该机及所载人员和财产前的任何时间;三 是处于待飞状态的航空器。如果行为人劫持的不是上述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如劫持正在装配或者正在维修中的航空器的,则不会直接危害航空运输安全,因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机上人员特别是机组人员实施捆绑、殴打、伤害甚至杀害,迫使航空器改变航向或者直接控制航空器。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爆炸航空器、杀害人质相威胁,迫使机组人员改变航向或者直接控制航空器。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以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任何方法迫使机组人员改变航向或者直接控制航空器,如用麻醉剂使机组人员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后控制航空器。机组人员利用驾驶航空器的便利条件,直接驾机外逃的,也可以视为其他方法。所谓劫持,就是使用上述方法非法改变航向或者强行控制航空器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完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 认定:
a)劫持航空器罪 vs 以飞机为破坏对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劫持航空器特别是以暴力方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往往也会使航空器遭到毁坏,客观上与以飞机为破坏 对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比较相似。区分这两种罪的关键在于把握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和客观表现。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目的和客观表现是非法强行改变航空器的航向或者强行控制航空器,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目的和客观表现则是将作为交通工具的飞机从物理性能上加以毁坏。因此,行为人以对航空器进行破坏的方法迫使航空器改变航向或者强行控制航空器的,应当以劫持航空器罪论处。行为人单纯以毁坏航空器为目的对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进行破坏的,则应当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b)一罪 vs 数罪:如果行为人以杀人、伤害或者故意损毁航空器的方法劫持航空器,因而致人死亡、重伤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毁坏的,其杀人行为、伤害行为、故意损毁航空器的行为不过是刑法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的犯罪方法行为,应当作为方法行为被作为目的行为的劫持航空器罪吸收,不宜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在劫持并控制航空器之后滥杀无辜或者强奸妇女的,则应当对滥杀无辜或强奸妇女等犯罪行为单独定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
c)劫持航空器罪既遂 vs 未遂:劫持航空器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并将航空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构成既遂。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劫持航空器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劫持行为并控制航空器的,则为犯罪未遂。至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有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则与确定犯罪行为的既遂与未遂无关。
(3) 法定刑:我国《刑法》第 121 条规定,犯劫持航空器罪的,
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4) 注意:本罪有绝对的死刑,这一点很特别,应该了解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 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和爆炸物。 但一般认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者储存烟花爆竹等娱乐性物品的,不能成立本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实施了非法制 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所谓非法制造,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以各种方法生产、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所谓非法买卖,是指违反国家 法律规定,购买或者出售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所谓非法运输,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各种交通工具运送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所谓非法邮寄,是指违反国家法律 规定,在邮件中夹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所谓非法储存,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私自保留、存放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其中既有犯罪行为的选择,又有犯罪对象的选择,只要行为人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三种犯罪对象之一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者储存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同时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三种犯罪对象实施了两种以上的行为的,也只能以本罪一罪论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此外,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枪 支、弹药、爆炸物而故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如果因误解、无知或者被蒙骗等原因而实施了上述行为的,不能构成本罪。
(2) 认定:
a)本罪 vs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vs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本罪表现为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而后两罪则表现为实施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之一或者实施了抢劫行为。
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除自然人外,还包括单位,而后两罪的犯罪主体则只能是自然人。
b)本罪 vs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 药罪的对象则仅限于枪支、弹药。
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本罪一般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私自储存数量较大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则一般是不具备 配枪资格而非法携带、持有枪支或者私自收藏少量枪支、弹药。
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 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则只限于自然人。但是在非法制造,购买之后又持有,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对于持有的行为不再定罪。
c)本罪 vs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后罪的犯罪对象则仅限于枪支。
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则表现为非法出租或者非法出借枪支的行为之一。
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者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
(3) 法定刑:我国《刑法》第 125 条规定,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 物罪的,
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为枪支。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其行为表现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二是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三是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注意本罪是纯单位犯罪,自然人不能构成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对违规制造枪支的要求具备非法销售的法定目的。
(2) 认定:
a)罪 vs 非罪:对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来说,如果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了枪支或者制造了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但并非用于非法销售的目的,不应以犯罪论处。对于实践中非法销售枪支数量较少或获利不大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b)本罪 vs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犯罪对象不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本罪的犯罪对象则仅限于枪支。
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表现为具有非法制造、 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而本罪则表现为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非法销售枪支或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枪支的行为之一。
犯罪主体不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 弹药、爆炸物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而本罪的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且只能是单位,即必须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在主观上无法定目的的要求;而本罪有非法销售的目的要求。
(3) 法定刑:《刑法》第 126 条规定,犯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能私自持有、藏匿枪支、弹药,而持有、私藏的。 (2) 认定: a)罪 vs 非罪:实践中发生的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如猎人)未及时按规定领取配备枪支(如猎枪)许可证,经指明又补领了许可证的,应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持有、私藏枪支行为,不以犯罪论处,对这种情况可以进行必要的治安处罚。 b)本罪的犯罪形态:按照《刑法》第 128 条第 1 款的规定,本罪属于行为犯,即故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就构成本罪的既遂。 (3) 法定刑:我国《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所谓交通运输主要是指以电车、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进行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破坏交通运输安全,一般就是指使用上述交通工具进行交通运输, 发生重大事故,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但是,如果使用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进行交通运输,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伤亡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条件。所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和交通运输秩序而制定的各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还必须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具体包括驾驶汽车、电车、船只从事公路和水路运输的驾驶人员以及对上述交通工具的运输安全负有保障职责的其他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果严重的,也应当按本罪论处。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尽管过失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却是一致的,即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至于行为人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是出于故意,如明知酒后驾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故意酒后驾驶。
(2) 认定:
a)罪 vs 非罪:
交通肇事罪 vs 一般交通肇事行为: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虽然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但没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为 一般交通肇事行为。
交通肇事罪 vs 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往往很复杂,其中,既可能有人为的原因,也可能有来自自然或技术的原 因。来自人为的原因,可能完全是行为方面的原因,也可能是被害人或者第三人方面的原因,甚至可能是行为人、被害人和第三人方面的原因。如果造成重大交通肇事事故的原因主要是自然或技术方面的不可预见、不可控制、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主要是被害人、第三人方面的原因,虽然造成致人死亡、重伤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也不应对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造成重大交通肇事事故的原因完全是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则应当按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造成重大交通肇事事故的原因主要是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被害人或第三人方面也存在过错的,仍然应当对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但是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减轻其责任。
b)交通肇事罪 vs 利用交通工具实施的其他犯罪:如果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 杀害特定的个人,如开车撞死自己的仇人,应当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反社会动机,驾驶汽车等交通工具在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横冲直撞,制造事端,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应当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c)交通肇事罪一罪 vs 数罪: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般只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按交通肇事罪一罪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 11 月 21 日起施行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 232 条、 第 234 条第 2 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伤者撞死或者在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受伤,仍然驾车挂带被车钩住的被害人逃跑,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其行为另行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 死)罪,应当和交通肇事罪进行数罪并罚。
d)对于交通肇事罪要注意几个方面:
⚠️构成要件:并非一旦发生交通肇事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要求比较多,包括: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行为人负主要责任;或死亡三人以上行为人负同等责任;或具有酒驾,毒驾,驾驶报废车辆重伤一人负主要责任;或重伤一人负全部责任才能构成。仅仅是一般的交通肇事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做题的时候要注意,如果题目没有明确给出这些条件,应当推定为尚不构成犯罪,仅仅是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
⚠️交通肇事后行为人被逼逃逸的,应当认为不存在期待可能性不构成犯罪,由逼迫其逃逸的人构成犯罪(类似间接正犯)。
合理信赖原则,即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交通法规的一般要求,而是因为受害人的异常行为(比如突然跳到路中央)导致的损害结果,基于合理信赖原则,不构成犯罪。
关于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将被害人带到隐蔽处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行为的定性问题,按照司法解释该积极转移受害人并导致其 重伤、死亡的行为应该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一罪处理,如果前罪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该并罚。
交通肇事以后为了逃逸,又驾车横冲直撞,撞死撞伤多人的,前面的行为定本罪,后面撞死 撞伤数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将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对违章是故意的,对造成的后果是反对的,地点要求公共交通领域,在居民区,校园等非公共交通运输的场合撞死撞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撞死撞伤人的(如,工地上开推土机撞死人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因逃避违章处罚抓捕等撞到交警的,持放任态度,则是(间接)故意伤害、杀人罪,而不是交 通肇事罪。另外,与妨碍公务罪发生了想象竞合,择一重罪不并罚。
交通肇事以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被害人 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共犯都是故意犯罪,此处是很个别的特例】
单位主管人员、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指使他人强行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本罪论处,不成立共犯,而是分别成立交通肇事罪。
(3) 法定刑:我国《刑法》第 133 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4) 注意:
一般情况下,撞一次是交通肇事罪,撞数次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撞是危险驾驶罪。 (不要机械记忆,根据具体情况适用)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只有承担全部、主要、同等责任的一方构成犯罪,承担次要责任的一方不构成犯罪。在行为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通常必须造成死1 人以上死亡或3 人以上重伤才构成 犯罪,但在下列特殊情况下,重伤1 人也构成犯罪: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必须同时符合 四项条件:
(1)被害人最初是被撞伤而非撞死。如果被害人被当场撞死,犯罪人逃逸的是单纯的逃逸,属 “交通肇事后逃逸”,而非“因逃逸致人死亡”。
(2)有逃逸的行为。对逃逸的认定,同上一点“交通肇事后逃逸”。
(3)被害人由伤变死。如果犯罪人逃逸,但被害人没有死亡,不适用这一规定。
(4)被害人死亡是因为犯罪人逃逸,导致被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造成的。反之,如果犯罪人逃逸了,被害人也死亡了,但被害人死亡不是因犯罪人逃逸造成的,不适用这一规定。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指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80 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情形)驾驶机动车的,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即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具体包括驾驶汽车、电 车、船只从事公路和水路运输的驾驶人员以及对上述交通工具的运输安全负有保障职责的其他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
(2) 认定:
a)该罪名为《刑八》新增,《刑九》对其进行了修改,客观方面表现为四个行为:
第一个行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轻微行为不构成本罪。
第三个行为必须是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必须是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轻微行为不构成本罪。
b)本罪的四个行为都要求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
c)有上述的四个行为之一,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醉酒后交通肇事,直接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罚(如果达到犯罪的程度),而不与本罪并罚。
(3) 法定刑:《刑九》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各类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经营体的生产、作业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 1 条之规定: (1) 本罪的构成以行为人实施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为前提条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是指行为人违反与保障生产、作业安全有关的管理规定,含保障生产、作业安全的基本法律、法规以及生产作业中的具体操作规程、劳动纪律规 定、劳动保护规定等。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上述安全规定酿成重大事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指明知生产、作业的安全隐患很大,仍违反安全规定指使、命令他人继续 生产、作业酿成重大事故。(2)必须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实施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如果不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实施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因而引发重大事故的,不能以本罪论处。(3)本罪是结果犯,只有当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的,才能以本罪论处。参照有关司法解释,所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是指致人死亡 1 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 3 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上,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数额,但情节严重,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害。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虽然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了重大安全隐患,但由于及时发现隐患并有效排除,没有实际造成人员伤亡3⃣️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人只要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知道自己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生产、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 ;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重大事故。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都不希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但其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则往往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故犯。
(2) 认定:
a)罪 vs 非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vs 自然事故:自然事故是由不可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力的作用而引起的事故,如雷击引起火灾、洪水冲毁堤坝引起洪涝灾害等。自然事故尽管可能引起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但不存在人的主观过失和违章操作行为,故不能以犯罪论处。
重大责任事故罪 vs 技术事故:技术事故是由于技术条件或者设备条件的限制而不可避免地发生的事故。完全或主要因技术条件或设备条件限制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不能以犯罪论处。虽然存在技术或设备条件的限制,但是如果谨慎地运用现有的技术条件和设备条件,本来可以避免发生事故,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避免的,则仍然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vs 一般责任事故:区别的关键在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如果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就可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如果只是造成一般的损害或者不太严重的后果的,则为一般责任事故,不能以犯罪论处。
b)重大责任事故罪 vs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区别在于发生的场合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与生产、作业活动具有直接关系,因而危害的是作为公共安全组成部分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经营体的生 产、作业安全。其他犯罪一般发生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与生产、作业没有直接关系,犯罪客体涉及公共安全的许多方面。
c)重大责任事故罪 vs 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 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这些犯罪分别涉及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公路和水路运输、劳动保护、 危险物品的管理、建筑工程质量、教育设施和消防等方面的生产、作业安全,都造成了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主观上都有过失,具有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同的犯罪本质,实质上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特殊犯罪形式。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这些犯罪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以刑法特别规定的适用于特定领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论处。只有在不能适用这些具体罪名的情况下,才能对那些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3) 法定刑:《刑法修正案(六)》第 1 条分两款将《刑法》第 134 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参照司法解释是指: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 3 人以上死亡; 10 人以上重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的;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作业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对矿山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 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多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2) 认定:
a)罪 vs 非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是否造成了重大伤亡事 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b)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vs 重大责任事故罪:二者在犯罪主体范围、客观行为 表现等方面都不同,法定刑也不同。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一般是单位的领导人员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构成,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往往是一线的操作工人构成,但是领导人员因为监督不力也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是因为监督不力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往往并不需要在主观上有过失,类似与英美刑法上的严格责任原则。但是此问题由于和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不符,所以不用深究。
(3) 法定刑:《刑法修正案(六)》第 1 条第 2 款规定,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情节特别恶劣”的理解同重大责任事故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侵犯客体:公共供电中的公共安全。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2⃣️客观方面: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 本罪的认定 如果以盗窃方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应以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本罪的概念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是指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 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侵犯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
本罪的认定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的书籍、视频、音频等而持有,在立法上刑法就认为,他有可能去宣扬或让别人利用 它去宣扬恐怖主义,所以刑法就要禁止这种行为,只存在持有此类物品的行为,就成立犯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
1⃣️侵犯客体:公共安全,对象限于正在使用中的船只、汽车
2⃣️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
本罪的认定
1.劫持火车、地铁的行为,不构本罪,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2.罪数:如果不仅劫持了船只、汽车,还抢劫船只、汽车上的人的财物,应以劫持船只、汽车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