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Flashcards
(112 cards)
罪刑法定原则
三化八条
法定、明确、合理
1、法定化 正向 1⃣️法律规定 2⃣️成文法 3⃣️有利类推以及扩大解释
反向 1⃣️排斥行政法规、规章等 2⃣️禁止判例、习惯 3⃣️禁止有罪类推 4⃣️禁止行为后的重法。
2、明确化
1⃣️禁止绝对不确定的刑期
2⃣️禁止不明确的罪状
3、合理化
1⃣️刑罚范围和刑罚程度合理
2⃣️禁止残酷的刑罚、不均衡的刑罚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要点
(1)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是【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2) 刑法适用平等【并不表示在刑法适用时没有任何的差异,】关键是导致这种差异的因素是不是合理是不是合法,如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等就不违背此原则。
所以说应该是实质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绝对重点!
(1) 客观罪行:社会危害性。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包括行为的性质和手段)及其危害性。
(2) 主观责任: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包括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两个方面:
a) 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主要考虑以下因素: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犯罪动机、是否成立累犯、是否犯罪中止、故意还是过失。
b) 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是否主动与司法机关配合,减轻国家的诉讼成本;是否积极缓解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对立情绪;服刑中的表现,如是否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等。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刑罚的制定环节制定出合理的刑罚体系。
(4)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刑罚的执行环节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5)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量刑环节,刑罚必须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一个指导量刑的规则
两个方面
🍐总则对量刑规定
🍐分则的法定刑规定
关于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并不能体现这个原则,按原则应该正常判刑,体现的应该是保障人权的原则(胎儿的权力)
例: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是 ( D ) (2014)
A 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B 刑法关于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C 刑法关于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D 关于放火罪和失火罪法定刑不同的规定
解释: 看到罪责刑,首先要想到2个方面:客观方面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方面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B和C都是在说主体,主体是否具有危险性不能判定,排除。
刑法机能的经典例题
甲挪用公款炒股亏损无力归还,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人民法院对罪名的变更体现了刑法的 ( C )(2016)
A 规制机能 B 保护机能 C 保障机能 D 威慑机能
解答:贪污罪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方式有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罪是暂时挪用,而不是非法占为己有,一般只是临时的使用,包括进行非法活动或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贪污罪重于挪用公款罪。把重罪名变更为轻罪名,且纠正了检察院的行为,等于调整自己的行为,保障公民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法处罚。保护他人自设屏障。
立法解释通常有以下3种情况:
(还没考过)
(1)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的形式对刑法条文所做的解释;
(2)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专门术语所作的解释;
(3)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pk伦理解释
例: “以暴力手段胁迫手段与自己的妻子发生强奸罪也构成强奸罪”,采用文理解释这句话是对的,刑法规定“以暴力手段胁迫强制等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妇女前面没有限定词,没有限定词既可以是别人的妇女也可以是自己的妇女。采用论理解释这句话就有问题,夫妻双方领了结婚证之后就相当于双方订立了合同表示双方同意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所以目前中国规定“夫妻关系正常期间,婚内强奸不认定为强奸罪;但如果夫妻关系异常时,认定为强奸罪”。例如:妻子起诉离婚,丈夫不同意,但一审判决离婚,丈夫上诉,二审期间强制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被认定构成强奸罪。
扩大解释pk类推解释
(黄金难题)
两者都扩大了刑法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
扩大解释:指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但该含义仍处在该用于可能的含义范围内,是对一个概念进行外延的扩大化使其能包含更多内容。不管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扩大解释都是被允许的。比如将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前后者是包含关系、紧密联系。
例1:刑法分则中“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传播淫秽物品”按照字面含义是必须是淫秽的物品如淫秽的光盘、书籍、磁带从行为人手中传到了别人手中才构成本罪,那么淫秽光盘还在我手上,我通过电脑播放和网络使得其他人也可以看到,这个行为按照字面的含义是定不了罪的,因为物品还在我手上未传播。
例2:前几年有一对情侣在优衣库做不雅动作,被拍下来散播到网上,这种行为按照字面的含义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但是这两个例子的行为危害行为也并不小,优衣库视频点击量1000万次几乎超过了以往所有淫秽光盘的销售量。所以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司法解释,“通过移动互联网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比照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来处理“。
类推解释: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是针对2个或者更多的概念进行相似性比较从而得出相近的结论。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被禁止的(严格禁止有罪类推),但是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比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子”,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含通奸”。甲乙两个是不同的事物,刑法只对甲做出了怎么处理而未对乙进行规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乙不构成犯罪,但是刑法解释者认为乙和甲有点相像,就把乙当作甲来处理。是并列关系。
例1:刑法规定只有4种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中有一种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按照类推吸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来处理,要被禁止。
例2:安乐死正常是故意杀人罪,按照类推解释可以从宽处罚,不禁止。
刑法溯及力
🍐只有犯罪行为是在刑法生效以前实施,且【未经审判或审判未定,】才会有溯及力。
反之,犯罪行为在旧法生效期间实施且已被判决,则没有溯及力。比如,一个人在旧法生效期间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后来新法废除了这个罪,不需要对其改判无罪。但如果在二审期间新法生效了,适用新法,因为二审审理的是一审裁判,一审裁判是未生效裁判。
关于刑法的溯及力,有以下四种:
(1) 从旧原则。该原则主张新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仍完全适 用旧法。
(2) 从新原则。该原则主张新刑法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立的行为一律 适用,具有溯及力。
(3) 从旧兼从轻原则。该原则主张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刑法,这时就有了溯及力。
(4) 从新兼从轻原则。该原则主张新刑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旧刑法,这时就没有溯及力。
所谓“未决案件”
另外头疼的97刑法溯及力问题的整合版背面
(1) 未决案件(即判决尚未生效的案件)包括:
一审尚未判决尚在调查审理之中的案件
一审判决后,行为人不服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上诉进入二审的案件(表示一审判决没有生效)
知识补充:刑事诉讼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这些阶段审理的案件都是未生效的裁判,所以有溯及力。只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已生效裁判,没有溯及力,直接适用旧法。
对于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未决案件:
(1) 涉及到以下的规定适用旧法:旧法有利于被告人
时效延长的规定
酌情减轻处罚的规定
因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爆炸等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不得假释的规定
累犯的时间条件的规定
(2) 涉及到以下的规定适用新法:新法有利于被告人
自首的规定
立功的规定
撤销缓刑的规定
撤销假释的规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溯及力的特殊情况
刑法溯及力的特殊情况
(1) 继续犯和连续犯:
1⃣️犯罪行为在新刑法生效前发生,并一直持续到(行为不间断)新法生效之后的,即使新法处罚重也适用新法(继续犯:如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重婚罪等)
2⃣️犯罪行为在新刑法生效前发生,并连续到(行为间断)新法生效之后的,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即使新法处罚重也适用新法(连续犯:如连续几次贩卖毒品跨越新旧两个刑法典的情况)
(2) 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溯及力:与刑法一样,也是从旧兼从轻
1⃣️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实施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2⃣️对于新的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未决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即从旧兼从轻) 。
属人与属地竞🈴️
例:一个中国人到美国旅游,买了大量假币寄回到中国境内进行销售。这个人在美国购买假币的行为依据的是属地原则。
解答:首先不可以适用保护原则,保护原则针对的是外国人在国外侵犯了我国的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权益。会有很多同学选属人原则,属人原则针对的是中国人在国外犯罪的。但是这个人寄回国内销售,也就是卖假币的行为在国内发生的。对于他在国内卖假币的行为认定是属地原则,附带着对他购买假币的行为一起管辖。
属地原则之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
(并不简单)
总结:管的超级宽
(1) 行为包括(广义):
1⃣️实行行为:实行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直接威胁或侵害某种犯罪的直接客体并为完成该犯罪所必需的行为。
2⃣️非实行行为:如预备行为;帮助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等刑法总则规定的行为。
3⃣️特殊情况:对于跨国犯罪同时交织着共同犯罪的情况,全体共同犯罪人一概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我国刑法应当适用属地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例:外国公民某甲指使外国公民某乙到中国境内组织恐怖活动组织进行恐怖活动,对于某乙的行为应视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对于某甲同样应视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2) 结果包括(广义):
1⃣️有形的结果和无形的结果
2⃣️犯罪未遂情况下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和可能发生结果地;共同犯罪中有一部分或者全部发生在境内的都视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例1:某甲从境外向国内邮寄毒品在公海上被查获,视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例2:一艘中国船舶停在德国港口,岸上一个比利时人玩手枪,枪支走火,打死了船上的一个意大利人。这个案件中国有权力管辖,因为结果地发生在中国船舶上(中国领域),视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普遍管辖原则的条件
🍐 管辖国一定是有关条约的缔约国或者参加国,其国内刑法也要把这种国际性的犯罪行为规定为犯罪,且犯罪分子要在管辖国的领域内出现,并最终按照管辖国的法律来管辖。(背背背)
也就是说不管在哪犯的罪,都得出现在我国。
方法论:如果出题,下列情形适用普遍管辖权的有,先看选项是否符合属人、属地、保护原则,如果符合直接排除,不符合再按照条件筛选:
1⃣️ 【必须是国际性犯罪】。非国际性犯罪不能适用普遍管辖权。国际犯罪:国际条约内规定的犯罪(国际公法)。
2⃣️【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公约只对成员国有约束力,对非成员国没有约束力。只有非加入不可的我国才加入了,因为担心他国利用公约侵犯我国的司法主权,目前政治性的国际犯罪我们都不加入,比如和平罪法、人类罪。只加入了,比如劫持航空器罪(仅指劫持民用航空器且为跨国劫持)、国际贩毒行为、海盗罪(我国按照抢劫罪来处理)。
3⃣️【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定罪量刑适用中国刑法,是因为国际条约往往对此只做出笼统规定,而没有具体的程序规定,国际条约主要规定程序性的问题,比如这个国际犯罪哪些成员国有权管辖;如果一国提供管辖需要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话,提供司法协助的是2个国家的哪2个主管机关;工作语言是什么;费用由谁承担;追回的资产怎么分配。管辖国的处理方式:立即抓捕,或起诉(起诉到本国法院)或引渡(引渡给请求国)。
4⃣️【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因为抓不了。比如一个大毒枭在美国怎么抓,要是来了中国被中国抓了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空间效力其他注意事项
1) 根据国际法,【使领馆】不得视为派出国的领土。因此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不得视为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严格来说不能适用属地原则。但是在驻外使领馆内犯罪我国通常都是有管辖权,因为国际公法中,驻外使馆有行使豁免权,有行使豁免权就意味着不受所在国管辖,而由派出国管辖。
(2) 前面所说的法定最高刑,法定最低刑是指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确定的那一档的法定最高刑和法定最低刑。如: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一档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档是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档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第二档的法定最高刑是10年有期徒刑。
(3) 管辖冲突的处理:(一般来说,一国对另一国的公法效力是不予承认的,本国公法有绝对权威)
🍐或礼让(两国关系好)或引渡(两国签有引渡协议)
🍐如果两国关系不好也没有签定引渡协议,一般实际控制犯罪人的国家有优先管辖权
(4)域外效力:分公法(主体有一方是国家,典型的是刑法)和私法(主体都不是国家,典型的是民法)。
私法:有域外效力。比如中国的法院在审判的时候,可以适用美国的民法。美国的法院做出民事判决,请求中国的法院来协助执行也是可以的,中国的法院审查后发现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是可以去执行的。
公法:没有域外效力。美国的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要求中国把一个犯罪分子给抓起来,原则上不执行。因为公法的一方是国家,比较敏感,所以各国对公法的域外效力都是不承认的。我国刑法对外国判决的态度:【消极承认。】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应采取一事再理,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即便经过了外国审判,仍可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接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中国与外国若签有移管被判刑人双边条约的,根据条约的规定彼此承认对方的刑事判决,我国不再重审。
空间效力判断方法总结
先看犯罪地是否在我国领域内, 如果在则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如果不在再看行为人是否为我国公民,如果是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可以适用属人管辖原则;如果行为人不是中国公民,再看该犯罪行为是否侵犯了我方利益, 如果外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侵犯我方利益可能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如果外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侵犯到我方利益,再看该犯罪行为是否为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如果是则可能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空间效力】
🍐 例:A国驻华金融机构人员甲策划了从我国向A国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对甲应该( C )(2011)
A 直接驱逐出境
B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事责任
C 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D 适用A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先看是否在我国,驻华=我国,适用属地原则,D排除。再看金融机构不等于外交人员,不适用特殊情况,A和C排除。享有外交特权豁免权的:1、国家法律地位上最高的人--国家元首,如习近平主席;2、行政部门的最高负责人,比如中国国务院的总理;3、外交部门的最高负责人--外交部长;4、驻外使馆领馆的工作人员;5、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6、参加政府间国际会议的工作人员;7、到他国赴任途径第三国的外交人员;8、外交人员的配偶以及同居的未成年子女。比如法国的大使到朝阳赴任,从中国北京转机,在转机期间法国大使的夫人到秀水街去淘货,结果被店主欺诈,以假丝绸冒充真丝绸高价售卖,被大使的夫人发现后双方发生了争执,大使的夫人一怒之下将店主推倒在地不慎摔死,这个时候中国没有权力管辖,因为外交特权豁免权。
情节显著轻微
需要注意“情节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的区别,有时候考试题会在这里玩文字游戏。只有“情节显著轻微”才不构成犯罪。且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社会危害性
🍐 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中某种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出来的利益形式的属性。
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只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而且也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这个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提到过刑罚要关注客观罪行和主观责任)
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或变量很多,一般认为,这些因素或变量主要有:
1、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指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这是决定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的首要因素。
2、行为的手段、方法以及时间、地点。
3、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
4、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如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身份或特定职责,是初犯还是累犯等。
5、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注意: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严重危害性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重要利益的侵害,比如危害国家安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社会秩序、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等。某种行为即使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是人的具体行为,思想观念、主观素质再邪恶,只要没外化为行为就不是犯罪。
3、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刑事违法性
在我国刑法中,刑事违法性不仅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而且也包括违反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和行政、经济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同时,不仅是指违反刑法分则性规范的规定,而且也包括违反刑法总则性规范的规定。
刑事违法性既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也是划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只讲社会危害性而不讲刑事违法性,就会导致罪刑擅断主义。但是,如果只讲刑事违法性而不讲社会危害性,也会掩盖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陷入法律形式主义中。只有当一个行为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具有刑事违法性, 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这是罪刑法定的当然要求。
应受刑罚惩罚性
行为应不应当受刑罚惩罚与需不需要受刑罚惩罚是两个范畴的问题:
1⃣️应当不应当受刑罚惩罚解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只有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不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2⃣️需要不需要进行刑罚惩罚则是在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刑事惩罚的前提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具体案件的行为人是否实际给予刑罚惩罚的问题。
3⃣️犯罪不一定受到实际的刑事处罚,受到实际的刑事处罚一定构成犯罪。
告诉才处理的罪
1、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4、虐待罪:告诉的才处理,但以下情况除外: (1)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2) 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刑法修正案(九)》增加) 5、侵占罪:绝对告诉才处理。
犯罪构成的分类(必考)
1、基本的犯罪构成 vs 修正的犯罪构成:根据犯罪构成的形态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基本形态指一个人实施一个罪,从头到尾实施完毕,即实行犯,既遂犯。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总则性条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加以补充、扩展,而就犯罪的特殊形态(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等规定的犯罪构成。特殊形态不同于基本形态,包括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等形态,以及共同犯罪形态(2个及以上的人犯罪),如帮助犯、教唆犯等。
2、标准的犯罪构成 vs 派生的犯罪构成: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某一犯罪所具有的通常社会危害性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包括减轻的犯罪构成和加重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 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我国刑法对犯罪主 体的规定包含了两种人:一种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另一种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
4、犯罪的主观方面:它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 度,包括故意和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