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分后三编 Flashcards
(76 cards)
结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
目前在我国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同性别的人之间不能结婚。
1.结婚的必备要件
《婚姻法》规定,结婚必备要件有两项:(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
【补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审理查明后,人民法院对该请求应予以支持。
2.结婚的禁止要件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有三项:(1)有配偶者。(2)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结婚的形式要件
在我国,结婚登记是婚姻有效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对于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尽快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的效力应追溯至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之时。
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
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宣告无效。
3.请求权人与请求权的行使。人民法院启动宣告婚姻无效程序的途径有两个:一个是请求权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另一个是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依职权主动审查婚姻的效力。
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在婚姻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只要无效婚姻的原因没有消除,请求权人便可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如果当事人方或者双方死亡的,须在其死亡以后一年内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4.人民法院对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此外,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 即发生法律效力(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一审终审,对于该部分不得上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 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可撤销婚姻 法条分析题、选择题
可撤销婚姻 法条分析题、选择题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依法享有撤销权的人可以向有关机关请求撤销的婚姻。
1.婚姻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只有一个,即胁迫。因欺诈而结婚的,不是可撤销婚姻。如果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是无效婚姻。如果不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则为有效婚姻。
2.撤销婚姻的机关。在我国,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有两个,即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3.撤销权人及撤销权的行使。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被撤销的婚姻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二、夫妻财产关系 重要知识点
二、夫妻财产关系 重要知识点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以财产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包括两种,一种是法定财产制,另一种是约定财产制,并且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
1.法定财产制
①夫妻共同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夫妻共有财产权的行使:①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是一个不分份额的整体,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因共有财产而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其次,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不能协商一致,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4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②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六)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再如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等。
我国法定财产制以共有为原则,以个人所有为例外,当事人不能证明具有个人财产属性的,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2.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协议方式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从而排除适用法定财产制的制度。约定财产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及形式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财产制。
②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离婚与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的区别 简答题
(1)目的不同。
(2)原因不同。
(3)请求权人不同。
(4)对行使请求权期间的限制不同。
(5)对当事人双方是否生存要求不同。
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
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在我国,登记离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当事人适格。
(2)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真实的离婚合意。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
(4)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1)仅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1.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人民法院判决离婚需要有两个前提条件,即“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其中,“调解无效”是程序性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实质性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
《婚姻法》规定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①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 且难以治愈的;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③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④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⑤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 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⑥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的。
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两项限制
(1)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对男方要求离婚的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 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主要指下述两种情况:(1)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2)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
离婚的法律后果
1.离婚在当事人身份方面的后果
婚姻关系的终结导致配偶身份的丧失,忠实义务的终止,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
2.离婚在当事人财产方面的后果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 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因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该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 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该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在不能达成协议时,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包期内离婚的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婚姻法解释(二)》第 16-18 条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伙企业出资及独资企业时各种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2)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所负的债务。某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从两个方面去考量:一是时间性,二是目的性。共同债务具体包括:为夫妻、家庭共同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共同义务所负的债务;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家庭在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务。
下列债务可认定夫妻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擅自资助与其无扶养义务关系的亲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进行经营,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个人债务。
【注意】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
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 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3.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
《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离婚时的救济
1.经济补偿请求权
经济补偿请求权的适用条件:(1)须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须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承担了更多的义务;(3)必须于离婚之时提出请求。
2.经济帮助请求权
离婚时要求经济帮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2)要求帮助一方的生活困难存在于离婚时。(3)另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
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须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认可的夫妻身份。(2)须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过错行为。法定的过错行为包括: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3)须因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而离婚。(4)须无过错方因离婚而受到损害。(5)须请求权人无过错。
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限制:
(1)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 婚后 1 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5)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 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 1 年内另行起诉。
(6)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 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之发生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收养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2)收养是一种身份行为。收养关系成立后,一方面解除了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形成了拟制的养父母子女关系。(3) 收养是要式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办理收养登记。(4)收养是可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收养关系的成立
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还分一般收养关系和特殊收养关系
1、一般收养关系 1⃣️收养人条件(同时满足): 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2⃣️被收养人的条件: 🍁不满14周岁; 🍁丧失生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3⃣️送养人(满足一个即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困难的生父母 2、特殊收养关系 分为三种 A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 B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C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A 1⃣️收养人条件: 无子女(华侨此条不受限) 有能力抚养 未患病 满30 有配偶者需双方共同收养 2⃣️被收养人条件:🈚️ 3⃣️送养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B
1⃣️收养人条件:经济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其他限制条件。
2⃣️被收养人:🈚️
3⃣️送养人:继子女的生父母
C 1⃣️有能力 未患病 年满30(无配男收女差40以上) 有配偶者共同收养 2⃣️不满14 属于孤儿、残疾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才可以单方送养。此外,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即此种情形下的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
当事人须有建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并达成收养合意。收养人收养年满 10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及其他自然血亲的亲属之间的法律上的关系就此消灭。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1)人身关系上的效力
第一,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消除。
第二,未成年的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第三,成年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财产关系上的效力
第一,对养父母的经济补偿。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第二,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是指将自然人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具有如下特征:(1)继承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2)继承的主体是与被继承人生前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3)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4)继承产生财产权利变动的 后果。
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具有以下特征:(1)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其主体限于与被继承人生前存在婚姻和血缘关系的自然人;(2)继承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有效遗嘱的指定;(3)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4)继承权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
2.继承权的发生根据
在我国,继承有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两种方式。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权的发生仅需要一个法律事实, 即被继承人死亡。在遗嘱继承中,继承权的发生则需要两个法律事实:一是被继承人立有有效的遗嘱; 二是立遗嘱人死亡。
继承权的接受与行使
继承权的接受与行使
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继承开始后,只要继承人没有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即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但是,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权放弃必须以明示方式
作出。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属单方法律行为,无须经他人同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 而是所有权。
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必须由本人作出,当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他们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的放弃不是绝对的,如果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遗产处理之前,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是否恢复其继承权。
6.继承权的保护
当继承权受到侵犯时,继承人有权提起诉讼。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 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
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 法定继承的内容来自于法律的规定。
- 法定继承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 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 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 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 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对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理解应当是广义的,既包括有血缘关系的自然血亲,也包括成立收养关系、成立扶养关系的拟制血亲。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第一顺序中应当注意三个问题:(1)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互为遗产继承人,而与生父母不再互为遗产继承人。(2)继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而消除。因此,继子女不仅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互为遗产继承人,而且与生父母也互为遗产继承人。(3)只要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论他们是否再婚,都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其子女的代位继承也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在第二顺序中应当注意的是,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