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简答题版 Flashcards
(106 cards)
1.夏朝的建立与法律的产生。
1.夏朝的建立与法律的产生。 夏王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进入国家和法的历史发展阶段。依据在于: (1) 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是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传说大禹时便开始 按地域划分统治区
域 ,所谓“茫茫禹迹,划为九州岛”。传说,禹还设“九牧”为九州岛的地方长官。 (2) 王位世袭制也是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世袭君主。自此以
后,王位世袭制取代了氏族禅让制,并最终导致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及国家的建立。
启逐渐完善了国家机构和公共权力系统,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夏朝还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夏朝统治者对原始社会的“礼”和其他 氏族习惯加以改造,使之上升为国家形态的习惯法,成为维护阶级统治的有效工具;同时还 颁布了一系列法令,维护专制王权,镇压各种违抗“王命”的行为和其他社会犯罪。
2.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与 宗法等级制度 紧密结合,具有明显的宗法伦理性质。 中国古代法在形成时兼有国法和宗法的双重性质,即适用于占统治地位的各支宗族内部,又适用于整个国家。
2⃣️以“ 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的形式完成。 一方面运用礼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职能,另一方面又以刑维护礼,对违礼者 实现制裁。中国古代法制在形成时遍具有德礼刑兼备的特色。
3⃣️以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 为基础。
3.夏朝立法概况。
3.夏朝立法概况。
(1) 法律渊源:原始氏族社会的习惯转化而成的礼法,夏王发布的“王命”,“誓
”。诸如启出兵讨伐有扈氏所颁布的《甘誓》等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2)《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不是成文法典,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3)主要法律制度:
① 《孝经·五刑》“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近代大学者章太炎亦认为夏朝已有不孝罪。
② 《左传》有“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的记载,据春秋后期晋国大夫叔向的解释“己恶而掠人美为昏 ,贪以败官为 墨 ,杀人不忌为 贼 ”,犯此三项罪者,
③均应处死刑。 《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则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的刑罚适 用原则,主张慎重刑罚,反对错杀无辜。中国疑罪从无的最早体现——夏。
4.商朝立法概况。
(1) 法律渊源:不成文的习惯法,王发布的“誓”,“诰”,“命”。 (2) 《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3) 主要法律制度:
① 商朝继续沿用不孝、违命等罪名,又创设“ 乱政 ”,“ 疑众 ”罪。 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 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 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 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②为惩治职官犯罪,商朝有“三风十愆”:商朝!商朝!商朝! 巫风 :庭内起舞、沉溺酒歌等; 淫风 :贪求财物、迷恋美色、狩猎不休等; 乱风 :蔑视圣人教训、拒绝忠直劝告、疏远贤德高士、亲近庇护小人等。 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比较完备]《荀子·正名》“刑名从商”,商朝确立的五刑体系对后世影响较大。
刑事立法
5.奴 最早见于《尚书》,源于苗民。
(1) 墨 :黥(qing)刑,耻辱刑,汉文帝时命令废除(刑制改革),但宋以后时有复活。
(2) 劓 。
(3) 剕 :也作刖(yue)刑、髌(bin)刑、膑(bin)刑,秦汉时称为斩趾。夏商时代此刑已成为主要刑种,隋唐以前刖刑与宫刑均为次死之刑。
(4) 宫 :又称淫刑、腐刑,源于苗民的极刑。去势和幽闭,五刑中除死刑外最为残酷的刑罚,汉以后作为代死之刑,至北齐天统五年才从法律上最终废止。
(5) 大辟 :死刑的总称,其执行方法主要是斩首。夏商周三代死刑方法多样,手段残酷,商末还出现了炮烙、醢、脯等特别残忍的酷刑。
⚠️除“正刑有五”外,还存在诸如鞭扑、流刑、劳役刑、赎刑等刑罚。
司法制度夏商
司法制度
(1 ) 天罚与审判:将宗教意识与审判制度相结合,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和基本 面貌。作为最高军政首脑的商王,拥有最高审判权。 ① 统治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心理,假托神意进行审判。 ② 假托鬼神之意,实施“天罚”。
(2)监狱 :夏朝圜土,夏台,钧台。商朝圜土,囹圄(专门关押要犯),羑里。
西周法律制度
6.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宗法制度。
(1) 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世轻世重
夏朝时期“天命,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西周“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
—“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2) 宗法制度 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
世袭统治的制度。
①
西周逐渐形成了以周天子为中心的宗法体制。制度结构为: 周天子——各级诸侯-——卿大夫——士。分封主要以父亲的直系血缘关系为依 据。
②
西周的宗法制有三个基本原则:△
从周天子到诸侯、卿大夫、士的宗祧都实行 嫡长子继承制 。 大宗与小宗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相辅相成。 家国一体,等级秩序分明。各级诸侯、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 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这种宗法统治的特征在于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而为一,家族观念、家族道德与国家法律、 意识形态互为表里。宗法制度构成了西周时期的基本政治模式,成为确立社会等级秩序、维护宗主贵族统治的工具。
7.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1) 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① 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忠”,“孝”,“节”, “义”。
② 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的礼仪内容可分“五礼”:吉礼(祭祀),凶礼(丧 葬),军礼,宾礼,嘉礼(冠婚)。
(2)
礼与刑的关系:
① 西周时期礼与刑互为表里,相辅相成,但是礼和刑的 作用并不相同 。
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则着重
于惩罚制裁。若道德教化不成,对于严重违礼的行为则要使用刑罚,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②另一方面,礼与刑的 适用原则不同 。 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日日忙于生产劳动,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贵族的礼仪行事,礼也主要不是为他们设立的。 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刑不上大夫首先是指制定刑罚的目的主要不是针对贵族,而是防范和制裁 庶人,其次是指贵族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可以享有某些特权,一般犯罪能够 获得宽宥。贵族若有严重犯罪,也可以被放逐乃至赐死,但不在市朝行刑 以体现贵族可杀不可辱,保持贵族的尊严。
西周刑事立法
8.九刑和吕刑。
(1) 九刑 :
① 周朝制定的九篇刑书:“商有乱政,而做九刑”。
② 西周的九种刑法:墨、劓、剕、宫、大辟、赎、鞭、扑、流。
(2)吕刑 :(周穆王命司寇吕侯) ① 阐述了苗民无德滥刑而遭受亡国的历史教训,以说明建立法度的重要性。提出: “明于刑之中”——用刑适中; “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上下比罪”——惩罚与罪行相符; “刑罚世轻世重”,“轻重诸罚有权”——结合具体案情灵活处断;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案件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
②较为完成的收赎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西周!!!!!
9.西周主要刑法原则。
(1)老幼犯罪犯罪减免刑罚。三赦之法 :幼弱(7 岁以下),老耄(80,90 岁以上),蠢愚。 此三者除犯故意杀人罪外,一般皆赦免其罪。(明德慎罚,亲亲尊尊的直接体现)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 ① 过失为眚,故意非眚。惯犯惟终,偶犯非终。虽犯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而 是惯犯,就不可不杀;罪虽大,但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就不可处死。
②三宥之法(不识,过失,遗忘),量刑时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① 为保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甲乙赦免的方法,即所谓“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② 从赦的原则在司法审判中要经过三刺之法 :一曰刺群臣,二曰刺 群吏!!!,三曰刺万民。
(4)宽严适中原则 。强调“中道/中罚/中正”,要求宽严适中,符合正道。
(5)因地因时制宜。① 周初针对封国的具体情况实行灵活权衡的原则,体现为“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 ② “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结合犯罪的主客观情势权衡量刑。
(6)上下比罪 。“罪无正律,则以上下而比附其罪”,这是无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的类推适用。
(7)同罪异罚。体现宗法等级制度。
① 贵族士大夫和庶人同罪异罚
② 《周礼·秋官》规定“八辟”之法
10.西周的主要罪名。
(1) 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 (2) 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寇攘奸宄(gui)”劫夺窃盗。 (3) 渎职方面犯罪:司法官的“五过”(西周!)
① 惟官 :畏权势而枉法;
② 惟反 :报私怨而违法;
③ 惟内 :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④ 惟货 :贪赃受贿而枉法;
⑤ 惟来 :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康诰》中亦有对于内奸、外奸、杀人越货以及不孝不友等犯罪处以重刑且不予宽赦的规定。
西周民事立法
11.契约。
(1) 西周设有专职人员管理契约事宜,称为 司约 ,并设 质人 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
(2) 买卖契约 质剂 :
① 质 :买卖奴隶、牛马须用较长的契券;
② 剂 :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较短的契券。
(3) 借贷契约 傅别 : 傅 为债务文券,一分为二称 别 ,债权人持左券,债务人持右券。
西周婚姻制度
(1)西周婚姻关系的成立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夫一妻制
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大事须由父母主持,并通过媒 人撮合,否则婚姻便是不循礼法。
②同姓不婚 。人类在长期的种族繁衍过程中,逐渐认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后世的同姓不婚之禁多着眼于其宗法伦理意义,重在禁止同姓宗亲之间结婚。
③ 行“六礼”程序 :
纳彩:男家请媒妁向女家提亲;
问名:男方询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以定凶吉;
纳吉 :卜得吉兆后与女家订婚;
纳征 :男方派人送聘礼,婚约正式成立;
请期 :商请女方择定婚期;
亲迎 :婚期之日新郎迎娶新妇。
(2)婚姻解除制度:△
① 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保障男方单方面利益的法律规范。其内容的设置和权利的行使都以男方家族利益的保护为中心,旨在 障家族的稳定和延续,也体现出明显的男尊女卑观念。
②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不去”对男方单意休妻有一定的限制,但实质并非维护女子权益,出发点仍然是维护礼治和倡导宗法伦理道德。
西周婚姻制度对后世的婚姻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婚姻成立 和解除的规定,大体没有超出西周婚姻制度的内容,后世婚姻立法均是在西周婚姻制度的基 础上损益而成。
13.嫡长子继承制
宗法制下,继承制度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继承制度至西周逐步制度化和法律化, 成为宗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西周的宗法制着眼于从长远解决从周天子及各级贵族的权位 和宗祧继承问题,同时也解决财产继承问题。 嫡长子继承制的 原则 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目的 是保持贵族的政治特权、 祭祀权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 从天子诸侯、卿大夫到士,各级贵族的领地和世袭身份只能由正妻(嫡妻)所生的长子继承。 庶子只能由嫡长子分给部分利益。 女子仅能在出嫁时得到份嫁妆,但也只是父兄的赐予,并非其法定的继承权。
西周的司法制度
14.西周司法机构:大司寇,小司寇。西周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司法机构。 (1) 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为 大司寇(西周!),“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诰四方”, 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遇有重大或疑难案件,须上报周王最后裁断,或由周王指派高级贵族进行议决。
(2)大司寇之下设 小司寇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协助大司寇审理案件,处理狱讼。
(3)此外还有各种专职的属吏如司刑、司刺、掌囚、掌戮等,处理各类司法事务。
西周的狱讼和五听。
西周对刑事、民事两类诉讼已有所区分。 (1) 刑事诉讼:名称 狱 ,处理方式 断狱 (2) 民事诉讼:名称 讼 ,处理方式 听讼,诉讼费 钧金 。(三十斤铜) ,诉讼费 束矢 。(一百支箭)
五5⃣️听:审判心理学的萌芽,周以后历朝的司法实践都沿用。 (1) 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 (2) 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nǎn)然。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 (3) 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 (4) 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5)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眠然。观察当事人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
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 标志着奴隶制法律体系的瓦解, 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1)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旧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 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 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
(2)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 法律制度 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为 成文法典 了条件,也为各种 新型的社会关系 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3)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开辟了一种全新的集权制的统治模式,为战国至秦统一时期“法 治”取代“礼治”拉开了序幕,也为后世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 积累了经验。
战国法律制度
(1)一断于法 。法家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
(2)刑无等级。要求制定公正、平等的法律,在保障国家和君主利益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法律,使全社会都在法律的约束下生活。无论贵贱一律平等,实际上是以一种 新的等级制代替旧的奴隶制等级制。
(3)轻罪重罚 。法家认为只有通过重刑酷法,才能使臣民畏法和服法,达到“禁奸止过”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即“以刑去刑”“以杀止杀"。
(4) 法布于众 。向全社会公布成文的法律,让全体臣民皆知所避就,从而否定了法律的秘密状态。
李悝变法
战国时期诸侯争霸局面促使各国纷纷变法,魏国魏文侯时任用李悝主持改革。
(1) 政治上 废除世卿世禄制度 ,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即剥夺旧贵族的世袭特权,确立量才录用的新型官僚制度。
(2)经济上实行 尽地力之教 和“ 善平籴(di)”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经济,增加国家 财政收入。
(3)为保证变法的顺利进行李悝“撰次诸国法”即考察各国成文法吸收各国立法经验, 制定颁布了成文法典《法经》。
18.《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特点
(1)内容:《法经》共有六篇: 《盗法》是关于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贼法》是关于人身伤害、破坏社会秩序犯罪的法律规定。 《网/囚法》 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杂法》是除盗、贼外其他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捕法》相当于近代法典的总则篇。
(2)特点:① 在 内容 上,以惩戒盗贼为首要任务,反对旧贵族的等级特权,体现了重刑主义的精神。
②在 体例上,出现了开列罪名再规定刑罚的罪刑法定倾向;相当于法典总则的《具 法》列在最后且适用于其他各篇。 (3)历史地位:《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 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 要篇目。
19.商鞅变法的内容和历史意义。△(战国时期最为成功的一次社会变革)
(1) 改法为律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经验的进一步积累,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强制性提到更高的位置。“律”的字义为“均布也”,具有稳定、恒常整齐 划一之意,[具有“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的又 一进步。]
(2)实行 连坐法 。连坐制度在最大限度内把各种危害国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但也容易激化矛盾,造成潜在的危险。 其充分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的严苛性。
(3) 实行 分户令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以改变秦国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 旧习俗;强制百姓分家定居,还能够增加国家的财政。 历史⚠️意义:商鞅变法是一次有效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其他诸侯国的改革。变法在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等方面推行全面改革,使秦国从一个西疆小国发展成为国力强盛、制度先进的大国,为灭六国、统一天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正如史学家所言“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
1.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1) 缘法而治 。强调以君主为至高无上的权威,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决定行止赏罚的唯一标准,主张君主依据法律治理国家,反对礼治原则。 (2)法令由一统 。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令,立法权掌握于君主。
(3)严刑重法。秦朝推行“专任刑罚”的政策使“法令诛罚,日益深刻”,通过“深督轻 罪”使“民不敢犯”,达到巩固专制统治、“以刑去刑”的目的。
2.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1、律:主体,是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条文,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和普适性。
2、令:皇帝针对某一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自始皇二十六 年改命为制,改令为诏起“制”“诏”成为正式的法律形式。
3、法律答问:是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4、封诊式。是司法机关有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序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序,包括了一些具体案例。
5、廷行事: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在律文无相关规定时,可作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6、除上述几种外秦朝的法律形式还包括课程等
云梦秦简:主要包括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
秦朝刑事立法
1、刑事责任能力:未年犯罪不负或减轻处罚;身高为标准,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
2、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为“端”从重,过失为“不端”从轻(秦朝)。
3、盗窃按赃值定罪: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
4、共同犯罪加重刑罚,两人或两人以上较个体犯罪加重量刑;五人以上的共犯为重大犯罪。
5、累犯和教唆犯加重处罚。犯罪被处刑后再犯罪以及教唆未成年人,加重处罚。
6、自首减轻处罚
① 携公物外逃自首的按逃亡论处,不以盗窃论处;
② 隶臣妾服刑期逃亡自首,只笞 50,补足服役期限;
③ 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减免处罚。
7、诬告反坐: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者,使无罪者入罪,轻罪者入于重罪,即构成诬 告罪,按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对诬告者处罚。
8、连坐:秦朝延续商鞅时期的连坐制度,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 而受牵连入罪者,极为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