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条 Flashcards
(140 cards)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合法权益受保护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自愿原则。
你是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你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10条可以适用习惯。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按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1条特别规定优先。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3条自然人民事权力能力的起止。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5条确定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1、自然而然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2、没有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的一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3、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16条
胎儿权力能力的拟制。
1、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3、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18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2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22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第23条法定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第2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25条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光明离开住所地最后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是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法定监护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定监护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遗嘱监护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