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概述: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根据法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
公民vs 自然人:
从公民的自然属性来看:公民是自然人,即是具有自然生命体征的生命体,其生老病死存在着一定的自然生理规律。
从公民的法律属性上看:公民作为国家的成员,有权在这个国家享有法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这是由一国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资格。
公民的存在离不开其自然属性,也离不开其法律属性。
2、民事权利能力:
(1) 概念: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简答题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民事主体是否实际参加了民事法律关系,均不影响其享有这种资格。 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权利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3)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选择题
《民法总则》第 13 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 15 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 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例 :甲,河北一凤凰男;乙,北京一孔雀女。两人结婚,并生有 5 岁之女丙。适逢国家放开二胎,甲、乙响应国家号召,乙又怀有身孕。11 月 11 日上午,乙住进北京某医院妇产科,并于当天下午 5 时 30 分生产男婴丁。男婴丁先天残疾,于 6 时 10 分在医院保温箱内死亡。甲于河北老家闻悉其妻入院, 马上驱车偕其女儿丙赶回北京,不幸发生车祸,丙负伤成为植物人,甲则于 11 月 11 日下午 6 时 3 分死 亡。甲是一宠物保护主义者,立有遗嘱,将其遗产的三分之一遗赠给他的爱犬“小强”,由戊动物爱心基金会照顾。
倘若丁并未死亡,也无后面悲剧的发生,丁的户籍登记的出生时间是 11 月 12 日,而医院出具的 出生证明是 11 月 11 日,请问丁的出生时间以哪个时间为准?根据《民法总则》第 15 条,丁的出生时间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11 月 11 日为准。
丁可否继承其父甲之遗产?可以。甲于 11 月 11 日下午 6 时 3 分死亡,继承开始。丁于下午 5 时 30 分出生,出生时为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继承权。且丁于 11 月 11 日下午 6 时 10 分死亡,后于其父亲死亡。
甲的爱犬“小强”能否获得甲三分之一的遗赠?不可以。可以作为权利主体者是“人”,不及于 动物。动物不具有权利能力。对动物遗赠,应属无效。可以对自然人或法人为遗赠,附以保护动物的义务,更可以捐助遗产成立保护动物基金会。
甲的遗产应当如何继承?甲的遗产由其妻子乙、女儿丙、男婴丁平均继承。丁死亡后,其所分得的遗产由丁的继承人乙继承。
第 16 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例:李雷与韩梅梅大学毕业,韩梅梅怀孕 5 个月,两人奉子成婚。4 月 1 日,李雷开着自己的玛莎拉蒂送韩梅梅到医院作定期检查。开车路上,吉姆驾车违章变道撞向李雷的轿车,李雷不治身亡,韩 梅梅受重伤,医生检查确定胎儿李明(李雷生前为其孩子所起之姓名)脑部受撞击,需要特别治疗。李 雷尚有父亲李公在世。
胎儿李明可否向吉姆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可以。《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 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李明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可以向吉姆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当然李明娩出时为死体时除外。
胎儿李明可否继承其父亲李明之遗产?如何继承?可以。胎儿的父亲李雷死亡,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李明保留应继份(1/3 遗产)。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为李明保留的遗产份额,如李明出生后死亡的,由李明的继承人,即其母亲韩梅梅继承;如李明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李雷的继承人,即韩梅梅与李公平分。
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受自然人年龄限制的民事权利能力。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自然人参加劳动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应在 16 周岁以上。
(4)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选择题
自然人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定事由。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自然人死亡之时,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产生的法律效果与自然死亡完全相同。但是如果被宣告人尚未死亡,则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依然是合法的民事主体,其所从事的民事行为依然有效。无论何种方式,只要自然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其民事权利能力便终止。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例 3:甲,开辟鸿蒙一情种,甚爱其妻乙。一日,其妻乙问:“老公,你究竟爱我有多深?”甲一 听,问对了,把自己到保险公司投保的人寿保险保单从抽屉里取出,放到妻子乙面前,说:“你问我爱你有多深,保单代表我的心。”乙一看,保单指定受益人是乙,保额 2000 万,感动流涕。2 年后,甲与妻子乙、10 岁的儿子丙到黄山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救援队赶到时,三人已经死亡, 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甲尚有哥哥丁在世,没其他亲人;乙尚有妹妹戊一人在世,没有其他亲人。
2000 万的保险金,因为不能确定甲、乙的死亡先后顺序,按照《保险法》42 条,应推定乙先死亡,甲后死亡。2000 万保险金属于甲的遗产,由甲之哥哥丁继承。
除了保险金,为确定甲、乙其他遗产的归属,按照《继承法意见》第 2 条,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丙先死亡,甲、乙同时死亡,相互不继承,甲的除了 2000 万保险金之外的遗产,由甲之哥哥丁继承;乙的全部遗产由其妹妹戊继承。
若甲为天地间一孝子,人寿保险的指定受益人为其哥哥丁,则上例中2000 万保险金由丁取得,不列入甲之遗产。
注意:这里的 “继承人”应当做缩小解释,是指在死亡的这几个人之外的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