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三節 保險合作社 Flashcards
(6 cards)
1
Q
第156條(合作社法令之適用)
A
保險合作社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合作社法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
2
Q
第157條(股金與基金之籌足)
A
保險合作社,除依合作社法籌集股金外,並依本法籌足基金。
前項基金非俟公積金積至與基金總額相等時,不得發還。
3
Q
第158條(社員出社時之責任)
A
保險合作社於社員出社時,其現存財產不足抵償債務,出社之社員仍負擔出社前應負之責任。
4
Q
第159條(競業禁止)
A
保險合作社之理事,不得兼任其他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無限責任社員。
5
Q
第161條(抵銷之禁止)
A
保險合作社之社員,對於保險合作社應付之股金及基金,不得以其對保險合作社之債權互相抵銷。
6
Q
第162條(社員最低額之限制)
A
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300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5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