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三節 傷害保險 Flashcards
(5 cards)
1
Q
第131條(傷害保險人之責任)
A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2
Q
第132條(傷害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A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55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3
Q
第133條(保險人之免責事由)
A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4
Q
第134條(受益權之喪失與撤銷)
A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5
Q
第135條(有關法條之準用)
A
第102條至第105條、第107條、第110條至第116條、第123條及第124條,於傷害保險準用之。